6月24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據國家關于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有關規定,停止執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17〕485號)中“納入建設規模指標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時應出具電網企業電力消納意見”“單個項目在2MW以下的由市(州)電網企業出具消納意見,2MW及以上、20MW以下的由省級電網企業出具消納意見”的規定。
停止執行上述文件中有關規定后,分布式光伏備案無需取得電力消納意見。對于設置分布式光伏備案前置條件的地區,有關市(州)能源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即時整改,不得擅自增減分布式光伏備案審查條件。
原文如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川發改能源〔2024〕267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省內各電網企業:
為進一步優化我省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環境,規范行業發展秩序,根據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的監管意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分布式光伏備案工作
根據國家關于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有關規定,停止執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17〕485號)中“納入建設規模指標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時應出具電網企業電力消納意見”“單個項目在2MW以下的由市(州)電網企業出具消納意見,2MW及以上、20MW以下的由省級電網企業出具消納意見”的規定。
停止執行上述文件中有關規定后,分布式光伏備案無需取得電力消納意見。對于設置分布式光伏備案前置條件的地區,有關市(州)能源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即時整改,不得擅自增減分布式光伏備案審查條件。
二、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網工作
電網企業應結合分布式光伏發展需求,有針對性加強配電網建設,配套完善電網穩定運行手段,保障電能質量。要統籌配電網容量、負荷增長及調節資源,系統開展新能源接網影響分析,評估配電網承載能力,建立可承載新能源規模的發布和預警機制。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接入申請。電網企業要優化工作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做好并網管理相關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