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計劃操作規程》(下稱《操作規程》)發布,將對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汽車電子認證項目、產業化項目等展開專項扶持,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助推深圳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打造“新一代世界一流汽車城”。
針對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圍繞車用操作系統和信息控制系統、車規級芯片、OTA、自動駕駛算法、中央處理器及域控制器、智能傳感器、車網通信系統設備、功率器件、線控底盤系統等產業鏈核心領域汽車電子業務,取得汽車行業專屬管理體系認證和功能安全認證等車規級產品認證項目,《操作規程》提到符合條件的單個認證項目,按照不超過經審定認證費用的20%予以資助,單個企業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
本操作規程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政策咨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深圳市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規〔2023〕292號),規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23〕5號)、《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的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計劃,是實施項目扶持計劃、制定申報指南和對資助項目實行審核與核準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應遵循職責明確、公開透明、程序規范、績效明顯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形式審查、現場核查、專項核查、專項審計、征求意見、社會公示、部門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和發布扶持計劃的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的申請受理、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現場核查、征求意見、擬定項目扶持計劃、社會公示及申訴處理,下達項目扶持計劃,辦理項目資助資金的撥付手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合理應用于資金管理工作中。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提示警示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申報指南規定要求組織資助項目的申請,按時提交申報材料,對所提交資助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按要求開展資助項目的績效自評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對資助項目的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現場核查,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本規程規定的有關資助項目審核工作環節所涉及的事務性、輔助性以及專業化工作,并監督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約履責,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項目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七條 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專項包括以下三類項目:
(一)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圍繞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聚焦檢驗檢測、認證以及設計、開發、測試、交易、服務等方面需求,建設具有開放性、公共性和資源共享特征,運作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公信度高的公共服務平臺。
(二)汽車電子認證項目。圍繞車用操作系統和信息控制系統、車規級芯片、OTA、自動駕駛算法、中央處理器及域控制器、智能傳感器、車網通信系統設備、功率器件、線控底盤系統等產業鏈核心領域汽車電子業務,支持企業取得汽車行業專屬管理體系認證和功能安全認證等車規級產品認證。
(三)產業化項目。支持企業圍繞新一代模塊化高性能整車平臺、車身一體輕量化、底盤一體化、線控底盤集成化、多能源動力系統集成、基于域控制器的新型電子電氣架構以及能量管理為核心的智能控制等整車技術;先進電池材料、電池結構優化、固態電池、燃料電池等新一代電池技術;新型驅動電機、多合一電驅動總成、第三代功率半導體、輪轂電機等電機電控前瞻技術;車規級芯片、“車能路云”一體化應用、工業設計軟件、通用大模型等智能化技術,加速實現創新成果轉化的規模化生產制造項目。
第八條 申報主體應符合以下基礎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實際從事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
(二)申報主體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內容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四)項目屬于我市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重點發展領域,符合操作規程等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五)項目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政策以及能耗、環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規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環評、規劃等手續;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專項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如下:
(一)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1.新建平臺項目總投入不低于2000萬元,已建平臺年度運營費用不低于200萬元;
2.已建平臺項目須為項目申報指南發布前2個自然年度內開始建設,項目建設期不超過2年,且項目已經建設完成;
3.平臺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擁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配備符合要求的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占項目投資額的比例不低于40%;
4.平臺擁有高水平的專業人員隊伍。從事專業技術服務的人員不少于5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80%;
5.平臺具有完善的運行機制。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規范的服務流程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平臺需充分發揮公共服務屬性,針對本地企業制定專項服務方案。
(二)資助標準如下:
1.每個方向原則上只支持一個項目。對符合條件的新建平臺,按照不超過項目審定總投入的30%,予以不超過1000萬元資助;對符合條件的已建平臺,按其上一年度審定運營費用的20%-4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資助,對運營期的費用累計資助次數不超過3次。
2.對新建平臺,項目資助費用范圍是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資助項目實際發生的項目建設總投入,主要包括軟硬件設備及工器具的購置和改造費用,項目所需場地建設和改造費用。對已建平臺,資助費用范圍為上一年度資助項目實際發生的項目運營費用,主要包括研究咨詢、檢測認證、策劃設計、培訓輔導、人才培養、宣傳展示等費用,以及開展以上公共服務工作所需場地與必要設施的租賃、搭建等費用。
第十條 汽車電子認證項目專項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如下:
(一)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1.申報項目至少通過以下任一一項車規級產品認證或汽車行業專屬管理體系認證:首次通過IATF 16949體系認證;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認證、功能安全產品認證、預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認證、預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認證、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信息安全產品認證、網絡安全認證ASPICE軟件過程改進及能力評定認證、VSOC汽車安全運營中心認證、汽車軟件升級管理體系認證、車規級芯片認證及功率模塊認證、車用操作系統認證、智能座艙系列認證、智能傳感器認證、智能駕駛認證等。
2.申報項目須在項目申報指南發布前1個自然年度內取得頒發的認證證書,認證周期不超過3個自然年度;
3.申報主體須為在深擁有獨立自主研發能力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
(二)資助標準如下:
1.對符合條件的單個認證項目,按照不超過經審定認證費用的20%予以資助,單個企業累計資助不超過2000萬元。
2.認證費用范圍包括獲證證書費、研究咨詢費、培訓輔導費,其中獲證費不低于項目申報總投入的40%,項目投入計算時間最長可追溯至獲得認證證書前2個自然年度。
第十一條 產業化項目專項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如下:
(一)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1.項目總投資不低于1500萬元,應有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土建工程、新購置設備等)。項目建設投資不低于總投資的40%、研發費用不超過項目總投資50%、鋪底流動資金不超過項目總投資10%;
2.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3.項目產品具備先進性,知識產權歸屬明晰,能夠帶動產業鏈上下游發展;
4.項目建成后可實現產品大批量生產;
5.項目的財務核算和實施地在深圳市內;
6.項目具備必要的資金、技術、人員、場地等條件。
(二)資助標準為按經專項審計核定項目總投資的20%給予事后資助,最終資助金額以實際完成投資額和資助比例確定,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由基礎申報材料和專項申報材料兩部分組成。基礎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報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已關聯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三)申報主體近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復印件);
(四)深圳信用網(.cn)查詢下載的信用報告;
(五)項目實施報告。
第十三條 不同項目類別,申報主體還應提交以下專項申報材料:
(一)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項目:
1.平臺建設可行性報告、運營方案和總結報告原件,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建設運營情況、功能定位、發展規劃、運營管理制度等;
2.取得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經營資質的文件或佐證材料(如有國家、省市有關平臺項目批復文件,請提供)、合作協議等材料復印件;
3.平臺擁有的基礎設施、服務設備、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佐證材料(設備購買憑證、專職技術服務人員有關學歷、職稱等基本情況表、社會保險單位繳交明細表復印件);
4.新建平臺提供平臺建設總投入及主要佐證材料復印件(需提供紙質并上傳,如:設備設施清單、主要采購合同、費用支出清單、發票、銀行付款憑證等);
5.已建平臺項目提供項目平臺運營費用佐證材料復印件(需提供紙質并上傳,如:研究咨詢、檢驗檢測、診斷評價、策劃設計、培訓輔導、人才培養、宣傳展示的主要采購合同,費用支出清單、發票、銀行付款憑證等);
(二)汽車電子認證項目。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包括認證產品情況、在深研發基本情況、項目投入情況、認證產品未來市場應用情況等。
2.獲得相關資質或能力評估的佐證材料;
3.通過認證所產生費用的佐證材料,包括獲證費發票、銷售合同、銀行付款憑證等;研究咨詢、培訓輔導的采購合同、費用支出清單、發票、銀行付款憑證和記錄等。
(三)產業化項目。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包括項目摘要、項目實施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礎技術、主要方向、任務、目標,項目建設方案與實施進度、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項目經濟社會效益分析,節能及環境影響等。
2.項目實施單位在申報領域取得資質、榮譽、專利、合作協議等佐證材料;
3.項目實施單位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
4.項目所需的人員、設備、場地等主要條件保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組成員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明細表、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社保、任務職責分工等)、已購置設備清單,場地等佐證材料;
5.反映項目技術先進性的佐證材料及獎勵文件,包括產學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轉化典型案例、查新報告、軟件著作權、發明專利、產品檢測報告等;
6.涉及環境影響、節能審查的,應分別提供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文件、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如項目不屬于環境影響、節能審查范圍的,項目實施單位須出具不影響環境、不涉及節能審查的承諾函,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文件項目名稱須與申報項目名稱一致。
第五章 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本規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分組織申請與受理、審核與核準兩大審核環節。
第十五條 組織申請與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組織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按照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扶持計劃的申報指南,并在統一信息平臺發布。申報指南應明確資助項目的類別、資助條件、受理時間、審核材料要求和審核程序等內容。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在統一信息平臺在線填寫和提交項目申請材料。
(二)形式預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對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資助項目申請書以及相關審核材料進行材料齊全性和內容合規性的形式預審;對材料齊全性或內容合規性存在問題的審核材料,應向項目實施單位一次性告知補齊或修改意見,以及補齊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時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報項目通過在線預審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市民中心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提交項目申請書等相關紙質材料。
第十六條 審核與核準的工作程序與內容如下:
(一)形式審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本規程第四章規定,對資助項目審核材料實行齊全性、有效性與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二)專家評審。根據工作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產業(行業)領域從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就同一批次項目評審組成專家組,評審專家根據評審要點開展項目評審。專家評審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用會議書面評審、會議答辯評審加現場考查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確定的其他評審方式,專家組意見是作出評審結論的參考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采納專家組意見作出評審結論。
(三)專項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政府采購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制定專項審計方案,成立專項審計項目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送達專項審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工作,形成審計結論并出具審計報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資料歸檔。
(四)現場核查。根據工作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成核查組,送達核查通知,對資助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并形成核查結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視情況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協助組成核查組、送達核查通知和實施核查。
(五)征求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通過前期審核程序的項目,就項目實施單位及擬資助項目是否存在重復申請資助、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情況,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六)擬定扶持計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資助標準,結合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現場核查、征求意見、集體決議等情況,擬定擬資助項目名單和資助金額。
(七)社會公示。對擬定的當年度項目扶持計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項目實施單位、資助項目名稱和擬資助金額。公示期間,包括項目實施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異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對被異議的資助項目展開復審與調查,將項目調查核實情況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八)下達項目扶持計劃與撥付資金。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項目扶持計劃,按有關規定辦理資助項目資助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資金管理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扶持計劃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嚴格按照本規程明確的資助項目類別、資助費用范圍與標準、資助條件以及審核材料等規定,制定項目扶持計劃年度申報指南,并按本規程明確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組織實施項目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資助;已取得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收回全部財政資金及孳息,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一)項目實施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和撥付資助資金前,發現項目實施單位出現經營異常且有可能危及財政資金安全、嚴重影響財政資金績效的;
(三)申報項目的同一投入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資助的;
(四)項目實施單位或申報項目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第三方機構在組織項目扶持計劃申請受理與審核工作中,如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違規違法行為,非法騙取和侵占專項資金,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嚴肅處理,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職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