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1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近日審結一起國內兩家知名車企之間因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6.4億余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新高。
據最高法介紹,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成都高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后離職赴威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離職后即入職。
2018年,吉某集團發現威某集團等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信息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且威某集團等公司在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在短期內即推出某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涉嫌侵害吉某集團、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
吉某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21億元。一審法院審理后,各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法提出上訴。
最高法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在總體判令威某方四公司應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的基礎上,二審判決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
二審判決同時明確,如威某方違反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處分涉案12件實用新型專利,應針對其中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如威某方未按本案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銷毀或者向吉某方移交涉案技術秘密相關載體、發布公告和內部通知以及與相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涉案技術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的義務中任一具體義務,應分別以每日1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法指出,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能動履職、積極規范和引導企業合規誠信經營、有力保護企業創新發展的生動體現,為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貢獻了審判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