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縣發展和改革局發布《規范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指出,堅持以規?;?、基地化開發為導向,鼓勵一個鄉鎮或相鄰多個鄉鎮資源由一家或不超過三家企業集中開發。堅持合理競爭不壟斷原則,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擇優確定項目開發業主。
嚴禁以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為由,對光伏板下方空間進行圍合,在樓頂和平臺搭建采光房、鋼棚等違法違章建筑。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頂或光伏投資企業租賃私營自然人產權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僅限利用屋頂資源,光伏組件不得超出屋頂投影區域;嚴禁以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為由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間以及各類零散用地資源。
以220伏、380伏低壓接入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裝機規模不應超過現有配變容量和低壓線路承載能力的80%。
全文及解讀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規范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隱患,促進光伏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號)和《黔東南州風電光伏資源開發指導意見》等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草擬《規范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建議。本次征集時間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2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間,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丹寨縣發展和改革局。
聯系方式:0855-3612217;郵箱:ddy862688@163.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丹寨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4日
規范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隱患,促進光伏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號)和《黔東南州風電光伏資源開發指導意見》等要求,現制定指導意見如下:
一、加強科學謀劃和布局
為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降低開發成本,避免資源開發碎片化、低效化,我縣堅持以規模化、基地化開發為導向,鼓勵一個鄉鎮或相鄰多個鄉鎮資源由一家或不超過三家企業集中開發。堅持合理競爭不壟斷原則,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擇優確定項目開發業主。
二、明確規范對象
本指導意見主要規范分布式光伏項目,含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工商業企業利用自有合法空間資源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租賃工商業企業合法空間資源或自然人產權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
三、明確建設條件
(一)選址要求
1.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布式光伏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利益相關人無異議,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應為業主所有。
2.項目建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并與周邊建筑物、景觀(風貌)相協調。
3.嚴禁以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為由,對光伏板下方空間進行圍合,在樓頂和平臺搭建采光房、鋼棚等違法違章建筑。
4.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頂或光伏投資企業租賃私營自然人產權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僅限利用屋頂資源,光伏組件不得超出屋頂投影區域;嚴禁以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為由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間以及各類零散用地資源。
5.工商業企業利用企業內部合法空間資源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需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6.以220伏、380伏低壓接入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裝機規模不應超過現有配變容量和低壓線路承載能力的80%。
(二)安全要求
1.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應符合結構安全性要求。
2.光伏發電設備應設置可操作、可閉鎖、具有明顯斷開點的開關設備,滿足電網要求的頻率、電壓、功率因數等參數。綜合考慮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電阻要求,接地電阻應符合防雷設計標準。
3.光伏發電系統的支架及其支撐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及抗腐蝕能力,并與主體結構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
4.光伏發電系統安裝位置不得妨礙他人通行、通風、采光,不得影響消防、環保等設備的正常使用、檢修和安全檢查。
5.光伏組件應根據建筑屋面現狀與安裝光伏組件的數量,按集中優先、整齊對稱、色調和諧、美觀統一的原則,進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設計,施工圖上組件排布應體現尺寸,同時體現組件與建筑邊沿的距離。其中建筑為坡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應順坡安裝,組件方陣表面與安裝屋面的垂直高度不應超過0.5米,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建筑為平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應與建筑外立面保持0.5米以上安全距離,安裝最低一側高度與屋面距離不得超過0.5米,最高一側高度與屋面距離不得超過1.5米;不得采取“人字形”安裝,形成封閉空間。
(三)禁止建設范圍
1.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旅游景區范圍內的房屋;
2.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結構、屋面平臺)已經年久失修,存在結構等安全風險的建筑;
3.存在其他不得安裝的情形,如違章建筑、臨時建筑、廢棄建筑、拆遷計劃區域或存在安全隱患和影響相鄰利害關系人的日照、通風、采光等。
四、明確主體要求
(一)投資主體要求
1.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頂自行建設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自然人需向屬地鄉(鎮、街道)報備,方可開展項目開發建設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安裝業主、屋頂產權所有者、電費收益賬戶(不得捆綁對公賬戶)應為同一自然人;(2)委托設計、安裝、運維的主體要具備與光伏發電項目服務內容相匹配的專業資質(從業人員具備與服務內容相匹配的技術能力或上崗證書,并嚴格按照相關安全規范進行操作)。
對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并集中向縣發展改革局(縣能源局)備案。
禁止任何單位、企業或組織機構以自然人個人名義報備新建屋頂光伏項目。一經核實,將納入黑名單并實施信用懲戒,對所建光伏發電項目予以解網。
2.工商業企業利用合法空間資源自行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工商業企業需向屬地鄉(鎮、街道)或報備,并向縣發展改革局(縣能源局)履行備案手續,方可開展項目開發建設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委托設計、安裝、運維的主體要具備與光伏發電項目服務內容相匹配的專業資質(從業人員具備與服務內容相匹配的技術能力或上崗證書,并嚴格按照相關安全規范進行操作)。(2)不侵占消防、安全空間。
3.投資主體租賃自然人產權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投資主體與房屋產權所有人簽訂協議(合同)后,需向屬地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報備,并向縣發展改革局(縣能源局)履行備案手續,方可開展項目開發建設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投資主體(或委托運營單位)要具備與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服務內容相匹配的專業資質(從業人員具備與服務內容相匹配的技術能力或上崗證書,并嚴格按照相關安全規范進行操作)。(2)投資主體負責加強對本企業或授權的安裝運營企業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維護,并在設計使用壽命期限內對安全和質量負總責。(3)投資主體與房屋產權所有人簽訂協議(合同)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必須明確“不利用農戶信息貸款或變相貸款,農戶不承擔金融風險;屋頂分布式光伏業主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諾光伏組件、逆變器質保期內不轉手拋售項目資產”。
4.投資主體租賃工商業企業合法空間資源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與工商業企業簽訂協議(合同)后,需向屬地鄉(鎮、街道)或相關部門報備,并向縣發展改革局(縣能源局)履行備案手續,方可開展項目開發建設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投資主體(或委托運營單位)要具備與光伏發電項目服務內容相匹配的設計、安裝、運維等專業資質(從業人員具備與服務內容相匹配的技術能力或上崗證書,并嚴格按照相關安全規范進行操作)。(2)不侵占消防、安全空間。
(二)安裝主體要求
1.安裝服務企業應在行政審批部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嚴重不良信譽和違法記錄。
2.安裝服務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設計單位應具有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乙級及以上工程設計資質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運維單位)應具有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持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五級及以上許可證,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安裝服務企業不得為利用光伏搭建違章建筑留下空間,不得配合自然人、工商業企業在并網發電后違規改擴建。
五、規范申報流程
(一)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由自然人填寫申請表(見附件1-1),同時附相關申請材料(附件2)報屬地鄉(鎮、街道)政府,由屬地鄉(鎮、街道)相關部門會同屬地供電所實地進行選址、安全、接入條件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未批先建的,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并網手續。
(二)投資主體租賃工商業企業合法空間資源或自然人產權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與縣人民政府簽訂項目開發框架協議后,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履行項目備案手續,具體流程如下:
1.投資主體填寫申請表(見附件1-2),同時附相關申請材料(附件2)報屬地鄉(鎮、街道)政府,由屬地鄉(鎮、街道)或相關部門會同屬地供電所實地對選址、安全、接入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鄉(鎮、街道)政府對申請表(見附件1-2)蓋章確認。
2.投資主體需持審查合格的申請表(見附件1-2)和相關申請材料(附件2)提交縣發展改革局(縣能源局)審核備案。
3.開發流程圖。
咨詢洽談(縣投促局、縣發改局)→簽訂項目開發協議(縣政府辦)→屬地申報、并網報裝(鄉鎮<街道>、縣供電局)→項目備案(縣發改局)→組織實施(鄉鎮<街道>)。
(三)工商業企業利用合法空間資源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不需要租賃協議(合同),其他備案流程與投資主體租賃工商業企業合法空間資源或自然人產權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上一條)相同。必須履行備案手續。未批先建的,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并網手續。
六、安全施工要求
(一)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做好現場各階段的安全防護措施,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和道路暢通,確保消防措施落實,滿足區域工程施工管理相關規定。
(二)現場施工過程中應符合如下要求:
1.施工人員應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施工人員應佩戴保險繩、防滑鞋和安全帽;
3.施工人員嚴禁在雨雪、雷電、大風天氣進行施工作業;
4.施工人員在酷暑天氣施工應做好防暑措施;
5.施工人員應嚴格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6.施工區域應設立安全警戒,吊裝區域應有專人警戒。
(三)在人員有可能接觸或接近光伏發電系統的顯要位置,應設置防觸電隔阻措施和警示等安全標識。
七、明確驗收要求
項目竣工后,應分別履行工程驗收和并網驗收程序。項目投資主體在向供電公司申請并網前,應整理工程驗收資料及已購買光伏設備(包括并不限于光伏組件、逆變器、光伏支架等)的合格證、購置發票等,按程序向屬地鄉(鎮、街道)申請驗收,屬地鄉(鎮、街道)在接到驗收申請后適時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屬地供電所開展驗收,并填寫驗收表(附件3)。因項目存在問題導致驗收不通過的,項目投資主體應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費用由項目投資主體承擔,整改完成后,可再次申請驗收。
縣發展改革局(縣能源局)每季度會同縣住建局、縣供電局對各鄉(鎮、街道)并網屋頂光伏發電項目進行抽查復核驗收,抽查比例應不少于每季度申請安裝項目點數的10%;縣綜合執法局每季度會同縣自然資源局、龍泉鎮對縣城規劃區并網屋頂光伏發電項目進行抽查復核驗收,抽查比例應不少于每季度申請安裝項目點數的10%。對屢次整改不到位的投資主體進行約談,直至取消其備案資質。
八、明確運營與安全管理要求
(一)光伏項目投資和建設企業的運營和管理遵循國家、省、州、縣的分布式光伏運營和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職責包括:
1.建立光伏項目管理體系,對運營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運維服務及其他增值服務;
2.負責光伏項目的維修和維護,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3.定期對本單位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對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在光伏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5.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二)光伏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建設施工單位是責任主體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在符合本辦法要求建成并網并完成移交后,按照“誰資產、誰負責”的原則,項目業主或持有者或運維單位是項目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光伏發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確定,在雙方簽訂并網協議時,明確產權歸屬。
九、明確工作職責
(一)縣發展改革局(縣能源局)對分布式光伏項目進行綜合監督管理。負責開展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備案工作;負責對不誠信守法、弄虛作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投資主體(包括投資企業、設計企業、安裝企業、運維企業等)實施信用懲戒;負責對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政策、光伏主體監管等作出解釋。
(二)縣投資促進局負責投資項目洽談,起草投資框架協議,組織開展招商引資項目事前評估工作(開發資質、投資規模、稅收貢獻、帶動效益等);負責對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等作出解釋。
(三)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明確限建區域和建設標準;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的合法性予以認定;負責對規劃限制條件及相關建設標準等作出解釋。
(四)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各鄉(鎮、街道)對擬建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開展房屋質量、結構安全審查;指導各鄉(鎮、街道)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施工相關要求;對違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規、安全施工管理要求落實不到位的施工企業實施信用懲戒;負責對施工單位資質管理、建筑質量規范、施工安全管理等作出解釋。
(五)縣綜合執法局負責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分布式屋頂光伏違規搭建行為的監督執法;指導督促鄉(鎮、街道)對未經審批搭建或未按要求違規搭建的光伏項目予以拆除;負責對控違拆違等作出解釋。
(六)縣供電局負責對分布式屋頂光伏的電力安全驗收和并網審批工作;對未通過安全和規劃審查或未提交備案手續或未經驗收合格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對被有關部門納入信用懲戒系統的安裝企業承建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不予并網;負責對項目電力安全驗收和并網政策作出解釋。
(七)司法局負責督促各鄉(鎮、街道)司法所對投資主體與自然人租賃協議進行指導,積極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八)鄉(鎮、街道)負責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大對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的日常監管,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項目,聯合相關部門依法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負責對違章搭建行為及控違拆違規定等作出解釋。
十、有關工作要求
(一)強化宣傳引導。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按照戶主自愿、政府引導的原則,鼓勵整村(社區)居民委托由政府優選的資金實力雄厚、知名度高、信譽好的光伏企業,以光伏示范村等項目集中開發、匯集送出。
(二)強化過程監管。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單位對項目申報、建設等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組織協調解決,加強建設過程監管,確保項目按規范建設。
(三)強化行業管理。各有關部門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實施懲戒,對于屢次整改不到位的企業,視情節嚴重列入限制開發名單,限制其在我縣開發新的光伏發電項目。
(四)強化問題整改。各鄉(鎮、街道)、要對現有已安裝的光伏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對不符合安全和規劃要求的限期整改到位,對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督促已用自然人名義備案并網的企業投資項目,投資企業與自然人重新簽訂安全責任協議。
附件:
1-1.丹寨縣分布式屋頂光伏安裝申請表(自然人或工商業企業自建)
1-2.丹寨縣分布式光伏安裝申請表(投資主體租賃)
2.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申請報告
3.分布式光伏項目驗收意見書
關于對《關于規范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隱患,促進光伏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號)和《黔東南州風電光伏資源開發指導意見》等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關于規范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一、制定背景
實施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是貫徹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舉措之一,分布式光伏項目屬于國家鼓勵類的產業項目。為統籌好我縣光伏資源的利用和開發,并及時回復各相關咨詢企業,持續優化全縣營商環境,結合實際制定該指導意見。
二、制定依據
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號)和《黔東南州風電光伏資源開發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
三、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分為九個部分。一是加強科學謀劃和布局。堅持以規?;⒒鼗_發為導向,鼓勵一個鄉鎮或相鄰多個鄉鎮資源由一家或不超過三家企業集中開發。二是明確規范對象。主要規范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三是明確建設條件。主要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選址、安全和禁止建設范圍提出具體要求。四是明確主體要求。主要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投資主體和安裝主體提出具體要求。五是規范申報流程。主要明確各投資主體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申報流程。六是安全施工要求。主要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安全施工提出具體要求。七是明確驗收要求。主要明確項目竣工后,項目投資主體申請驗收要求。八是明確運營及安全管理。主要明確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負責運營。施工中由建設施工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工后按“誰資產、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九是明確工作職責。主要明確縣發展改革局(縣能源局)、縣投資促進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等7個部門和鄉(鎮、街道)的工作職責。十是有關工作要求。圍繞強化宣傳引導、強化過程監管、強化行業管理、強化問題整改4個方面,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實施前、實施中和實施后全過程監管,全面消除安全隱患,促進我縣光伏行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