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發布
1月29日,浙江發改委發布文件——《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浙江一般工商業用戶的新時段劃分與電價浮動比例將在6月1日開始實施。5月27日,江蘇發改委發布《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江蘇省的時段劃分進行了調整。
二、時段劃分變化
浙江(一般工商業)方面,時段劃分出現重大改變。6月開始,一般工商業用戶(除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用戶)開始執行新的時段劃分,具體變化如下:
與之前政策相比,尖峰電價不再全年實施,改為僅在7、8、1、12月份實施。全年尖峰時段有所減少。
江蘇方面,政策執行后,冬季與夏季的時段劃分出現調整,具體時段調整如圖所示:
與之前政策相比,夏季尖峰時段增加一小時,而冬季尖峰時段縮減兩小時,全年尖峰時段有所減少。
三、浮動比例變化
浙江(一般工商業)方面,新政策對電價浮動比例進行了大幅調整,其中高峰與低谷電價的浮動大幅增加,而尖峰電價的浮動則大幅減小。具體變化如下:
江蘇方面則未對電價浮動做出調整。
四、經濟性分析
假設儲能系統容量為1000度,系統單價為1500元/度,系統綜合效率92%,放電深度90%,年衰減率3%,年維護費用3000元,年利用天數為270天,測算周期為10年。儲能系統充放電倍率為0.5C,每次充電或放電時長為兩小時,測算電價以兩省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兩部制10千伏電價為例。
充放電策略
浙江(一般工商業)充放電策略
與之前相比,浙江(一般工商業)將無法滿足全年尖峰放電的條件,但可在7、8、1、12月份執行兩次低谷充電,尖峰放電的策略,其余月份可滿足兩次低谷充電,高峰放電的策略。
江蘇充放電策略
與之前相比,江蘇的充放電策略僅在1、12月份有所改變。日間的尖峰時段取消,導致1月與12月無法在滿足兩次低谷充電,尖峰放電的條件。這將對江蘇的投資經濟性產生負面影響。
經濟性變化
浙江(一般工商業)方面,政策執行后,工商業儲能投資經濟性將出現以下變化:
由上圖可知,浙江(一般工商業)盡管在政策執行后不再每月實施尖峰電價,但高峰與低谷的價差大幅增加使浙江(一般工商業)的投資經濟性不減反增。內部收益率提升了4.56%,回收周期也從9年縮短至7年。
江蘇方面,政策執行后,工商業儲能投資經濟性將出現以下變化:
由上圖可知,由于江蘇在執行新政策后,1月與12月的尖峰時段減少,導致內部收益率下降了0.67%,但回收周期沒有明顯變化。
五、結論
隨著電網供需壓力大幅降低,浙江和江蘇紛紛縮減了尖峰時段的執行時間,這樣的調整會對兩地的工商業儲能投資經濟性產生負面影響,但另一方面,浙江大幅提升了一般工商業用戶的峰谷價差,這樣的提升有效的彌補了尖峰時段減少帶來的負面影響,使當地的工商業儲能(一般工商業)投資經濟性不減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