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涼山西昌牦牛山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
(川發改能源〔2024〕209號)
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懇請核準涼山西昌牦牛山風電項目的請示》及相關材料收悉。涼山西昌牦牛山風電項目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7號令)鼓勵類產業,符合我省能源發展規劃,項目投產可增加我省清潔能源供應,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項目已履行核準前相關程序,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有關規定,予以核準,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項目名稱
涼山西昌牦牛山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305-510000-04-01-833381)。
二、項目單位
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
三、建設地點
四川省涼山州西昌市阿七鎮、佑君鎮、馬鞍山鄉、開元鄉、巴汝鎮、樟木菁鎮、瑯環鎮境內。
四、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
涼山西昌牦牛山風電項目總裝機容量600兆瓦,安裝96臺單機容量6.25兆瓦風力發電機組,新建2座升壓站和相應場內集電線路,平均年發電量15.66億千瓦時,等效滿負荷年利用小時數2610小時。項目建成后接入四川主網,由電網企業實行保障性并網。
五、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392379萬元,項目資本金占比20%由企業自籌,其余80%通過銀行貸款解決。
六、建設工期
24個月。
七、招標內容
項目招標事項核準意見見附件。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規定和本核準要求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八、前置條件
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已取得自然資源廳《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513401-2023-00072號)和《中共西昌市委政法委員會關于〈四川省涼山州西昌市牦牛山風電場工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復函》(西市政法備〔2023〕25號)等相關支持文件。
九、其他
(一)項目單位根據本批復文件,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評價、項目建設用地、林草地征占用等相關報建手續,并及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未取得相關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
(二)工程建設過程中,要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格執行環保水保“三同時”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小施工對森林植被和周圍環境的影響;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加強施工廢棄物收集、轉運過程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施工結束后結合區域自然條件及時進行施工跡地恢復和綠化工作,保證植被恢復成活率。
(三)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NB/T 10096-2018)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落實《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和環保水保、消防、森林防滅火及地質災害防治等措施和要求,切實履行行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安全生產和質量事故的發生。
(四)涼山州發展改革委加強協調服務工作,保障工程建設環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五)如需對本批復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我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有關管理辦法,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六)項目自本批復文件印發或者同意項目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項目在2年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批復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項目在2年有效期內,或者在我委同意的延長期限內開工建設的,本批復文件或同意延期開工決定不再有時間限制。
附件:審批部門招標核準意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