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深圳市氫能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4-2025年)》,其中重點任務指出:打造氫能產業核心技術策源地;打造氫能產業先進制造集聚地;打造氫能多場景應用示范基地;打造氫能產業配套服務體系。
原文如下: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氫能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4-2025年)》的通知
深發改〔2024〕324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氫能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4-2025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6日
深圳市氫能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4-2025年)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氫能產業規劃部署,推進氫能產業創新發展,構建綠色低碳產業體系,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根據《氫能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21-2035年)》《廣東省加快建設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行動計劃(2022—2025年)》《深圳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2021-2025年)》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發展目標
到2025年,氫能產業規模持續壯大,創新能力持續提升,突破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實現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碳紙、催化劑、制氫設備、儲氫裝置等關鍵零部件和裝備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形成一批技術領先、具備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制儲輸加用市場機制、標準體系和管理機制更加健全,市場化示范推廣一批燃料電池車輛,建設加氫站不超過5座,建設創新載體不少于15家,推動我市主導或參與制修訂氫能領域國際國內標準不少于20項,全產業鏈核心競爭力穩步提升。
二、重點任務
(一)打造氫能產業核心技術策源地
1.開展氫能關鍵技術研發。
加快推進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高質子傳導性長壽命膜材料、高耐蝕碳紙、高效低鉑催化劑、高導電導熱氣體擴散層等技術創新。開發長壽命低成本高功率高可靠性的燃料電池電堆及系統。加大堿性水電解制氫、質子交換膜電解水制氫、固體氧化物電解水制氫、海水原位電解水制氫、核能高溫制氫、光解水制氫等高效率低成本制氫技術攻關。開展低溫液態、固態合金、高壓儲氫設備研發,提升天然氣管道摻氫、安全預警控制等儲運技術水平。(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局)
2.布局建設氫能創新載體。
圍繞氫能制、儲、輸、用關鍵環節,構建多元化多層次創新載體。支持高等院校、創新型企業面向氫能前沿領域,建設重點實驗室、概念驗證中心和中小試基地。支持依托骨干企業整合行業優質創新資源,建設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單個平臺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鼓勵行業優勢企業、服務機構,牽頭搭建氫能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標準研究、檢驗檢測及認證服務、安全運營監測等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單個平臺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委依職責辦理)
3.加快氫能標準體系建設。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行業協會等主體重點圍繞氫能質量、氫安全等基礎標準,氫制備與提純、氫儲運及加注,燃料電池關鍵材料、安裝應用及檢測等環節開展標準研制。(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二)打造氫能產業先進制造集聚地
4.建設氫能產業園區。
打造配套設施完善、特色鮮明的市級氫能產業園區,依托龍華求雨嶺氫能產業園,聚焦燃料電池電堆及系統集成終端產品,培育引進產業鏈上下游配套企業及高端研發團隊,開展管道摻氫輸配技術研發及應用示范。依托鹽田國際氫能產業園,與港區運營場景聯動,推動氫能在重卡、冷鏈、船舶、叉車、分布式發電等領域應用。依托龍崗國際低碳城,圍繞高效率低成本電解水制氫設備、氫儲運關鍵技術及核心零部件,引進一批具有產業技術引領作用的科研平臺和創新型企業。支持與新疆等氫氣資源、應用場景豐富地區共建氫能產業園,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責任單位:龍華區政府、鹽田區政府、龍崗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依職責辦理)
5.加快推動關鍵核心零部件產業化。
支持企業圍繞先進制氫儲氫、燃料電池核心材料和零部件,以及分布式發電、備用電源等氫能應用重點領域研發及產業化。建設中試基地或中試生產線,單個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實施產業化項目,單個項目給予最高1500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6.培育引進優質氫能企業。
鼓勵氫能產業上下游企業協同,支持建設氫能領域專業孵化平臺和園區,加快培育一批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等。強化以商招商、以鏈招商、靶向招商,細化招商企業清單,引進一批氫能領域高水平創新型企業、服務機構和產業輻射帶動能力強的項目。利用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等平臺舉辦產業招商活動,吸引優質氫能項目落地。(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商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創新局依職責辦理)
(三)打造氫能多場景應用示范基地
7.推動氫能在重載及長途交通運輸領域示范應用。
支持在省內高速開通氫能城際客車、自卸車等運輸示范線;在深圳港、產業園區、旅游景區、物流園區等開展氫能牽引車、公交、通勤班車、觀光巴士、冷鏈配送物流車應用示范。依托城市能源生態園率先開展氫能垃圾轉運車應用示范。對符合條件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省、市級獎勵資金1:1:1比例給予推廣應用補貼。[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各區政府(含新區、合作區管委會,下同)依職責辦理]
8.積極開展氫能多元化示范應用。
結合綠色建筑、產業園區(含物流園區)、公立醫院、高等院校、大型數據中心等場景用能需求,探索開展燃料電池備用電源、高溫固體氧化物燃料電池熱電聯供等試點應用。鼓勵在旅游觀光、海上執法、貨物運輸、消防救援、電力巡檢、工業測繪等領域開展氫能動力船舶、無人機、氫燃料電池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HVTOL)等技術研發及應用示范。支持和鼓勵企業以市場化方式開展海上風電制氫等項目。(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國資委、消防救援支隊、深圳海事局,各區政府依職責辦理)
(四)打造氫能產業配套服務體系
9.加快推進加氫站布局建設。
位于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氣)站,具備加氫設施建設條件的視同已納入加氫站布局規劃。推動符合條件的現有加油加氣站改(擴)建制氫加氫裝置,支持新布點加油站同步規劃建設加氫設施。鼓勵在氫能產業園、港口碼頭、物流園區等應用場景豐富的地區布局建設加氫站。(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應急管理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財政局、住房建設局依職責辦理)
10.完善加氫站建設運營機制。
加氫站參照危化品管理,應急管理部門作為加氫站行業主管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住房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審批,氣象部門負責加氫站工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對現有加油(氣)站紅線范圍內改(擴)建加氫站設施,符合《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情形的,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責任單位:市應急管理局、住房建設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氣象局、市場監管局依職責辦理)
11.逐步降低用氫成本。
在城市群示范期內,積極爭取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建設“氫能供應”獎勵資金,按照示范城市群內車用氫氣供應量獎勵加氫站。落實燃料電池汽車專用制氫站用電價格執行蓄冷電價政策,發電廠可利用低谷時段富余發電能力在廠區建設可中斷電力電解水制氫項目。(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深圳供電局依職責辦理)
12.完善氫氣綜合輸運網絡建設。
科學規劃氫氣運輸路徑,構建高密度、輕量化、低成本、多元化氫能儲運體系,重點發展高壓氣態儲氫與長管拖車運輸模式,探索固態、氨氫、深冷高壓等儲運方式,小范圍試點高壓氣態氫氣管道輸送、純氫管道等項目。(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各區政府依職責辦理)
三、保障措施
13.建立氫能產業發展工作機制。
氫能產業納入全市新能源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進行重點培育。各責任單位依據自身職責開展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營造有利于氫能產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設局、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國資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投資促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政府依職責辦理)
14.加大氫能產業要素保障力度。
結合20大先進制造園建設和“工業上樓”項目實施,保障氫能產業用地供給和空間需求,鼓勵城市間氫能產業合作,謀劃一批市外“飛地”氫能產業園。充分發揮新型儲能產業基金作用,加大對氫能重點企業和項目支持力度。鼓勵氫能產業園區和加氫站基礎設施采用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或者專項債等方式進行融資。(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資委依職責辦理)
15.加強氫能專業人才引育。
聚焦我市技術薄弱、高附加值、應用廣闊的氫能技術領域,健全人才引進全周期服務機制,實施“平臺+團隊”整建制引進首席科學家及團隊成員。加大氫能產業基礎研究人才和核心技術研發人才培養力度,定期遴選一批表現突出的帶頭人重點培育。(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技創新局、教育局、發展改革委依職責辦理)
16.健全氫能產業安全發展機制。
加大氫氣生產、存儲、運輸、使用等環節安全監管,確保氫能產業鏈各環節符合安全標準規范。督促指導相關企業和科研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氫能安全相關法規、規范和標準,加強日常管理與安全培訓,對相關設備定期開展全面安全檢查。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數字化手段,探索實施氫能全鏈條安全監測,提升產業應急管理水平,保障氫能產業安全發展。(責任單位:市應急管理局、住房建設局、交通運輸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支隊,各區政府依職責辦理)
四、附則
17.本計劃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本計劃與我市市級層面其他同類優惠措施不得重復享受。鼓勵各區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制定配套措施。本計劃自2024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