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8號發布,《電力市場監管辦法》已經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電力交易主體包括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電網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暫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實施代理購電時,可視為電力交易主體。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市場成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管:
(一)履行電力系統安全義務的情況;
(二)進入和退出電力市場的情況;
(三)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資質的情況;
(四)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
(五)進行交易和電費結算的情況;
(六)披露信息的情況;
(七)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
(八)平衡資金管理和資金使用的情況。
電力監管機構還對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參與批發電力市場交易行為中的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和其他違規交易行為實施監管。
電力交易主體之間、電力交易主體與電力市場運營機構之間因電力市場交易發生爭議,由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協調。
其中,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可以由電力監管機構按照電力爭議調解的有關規定進行調解。
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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