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發布印發《云南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落實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政策。落實國家峰谷分時電價、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港口岸基供電支持性電價、清潔取暖“煤改電”及采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清潔取暖氣價等政策。鼓勵對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充電給予積極支持。按照國家要求落實鐵路運價調整機制、“一口價”收費政策,推行“量價互保”協議運輸模式。對符合超低排放條件的鋼鐵、水泥、焦化等企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部署將VOCs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
原文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空氣質量
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云南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本文有刪減)
云南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精神,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國和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保護為先、治污為重、擴綠為基、轉型為要、發展為本,以改善空氣質量為核心,以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為重點,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大力推動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推進產業、能源、交通綠色低碳轉型,強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強源頭防控,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
到2025年,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PM2.5濃度控制在20.5微克/立方米以內,不出現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氣;縣級城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氮氧化物、VOCs減排量達到國家要求。
二、優化產業結構
(一)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上馬。
新改擴建項目嚴格落實國家和省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產能置換、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碳排放達峰目標等相關要求,原則上采用清潔運輸方式。加快推進鋼鐵產業轉型升級,鼓勵鋼鐵、焦化、燒結一體化布局,減少獨立焦化、燒結、球團和熱軋企業及工序。到2025年,短流程煉鋼產量占比達15%。
(二)推動落后產能退出。
推動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不予審批限制類新建項目,按照國家要求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進行升級改造。
(三)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改造。
中小型傳統制造企業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氣產業發展規劃,針對現有產業集中區域制定專項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
(四)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
(五)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
支持培育一批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環境和大氣成分監測等領域龍頭企業。多措并舉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優化能源結構
(六)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較2020年提高4個百分點以上,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30%以上。持續增加天然氣生產供應,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潔取暖需求。
(七)嚴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費增長。
有序推進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支持煙葉烘烤等農特產品加工燃煤設施實施清潔能源改造。對支撐電力穩定供應、電網安全運行、清潔能源大規模并網消納的煤電項目及其用煤量應予以合理保障。
(八)開展燃煤鍋爐關停整合。
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依托電廠、大型工業企業開展遠距離供熱示范,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到2025年,PM2.5未達標城市基本淘汰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
(九)推動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
有序推進以電代煤,積極穩妥推進以氣代煤。對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為燃料的工業爐窯,加快使用工業余熱、電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進行替代。
四、優化交通結構
(十)優化貨物運輸結構。
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水路運輸,短距離運輸優先采用封閉式皮帶廊道或新能源車船。到2025年,鐵路、水路貨運量比2020年分別增長10%和40%。加強鐵路專用線和聯運轉運銜接設施建設,充分發揮既有線路效能。新建及遷建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儲煤基地,原則上接入鐵路專用線或管道。
(十一)加快機動車清潔化進程。
在火電、鋼鐵、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業和物流園區推廣新能源中重型貨車,發展零排放貨運車隊。力爭到2025年,實現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基本覆蓋。強化新生產機動車監督抽查,實現系族全覆蓋。全面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強化對車檢機構的監管執法。
(十二)加大非道路移動源治理力度。
加快鐵路貨場、物流園區、港口、機場、工礦企業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船舶,提高岸電使用率。鼓勵推廣新能源鐵路裝備。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冒黑煙”現象,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橋電使用率達到95%以上。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質量。
加強油品全環節監管,堅決打擊將非標油品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行為。提升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加大查處力度。
五、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細化水平
(十四)持續推動揚塵污染治理管控。
嚴格落實建筑施工工地“六個百分之百”要求,對城市公共裸地進行排查建檔并采取防塵措施。到2025年,城鎮裝配式建筑和采用裝配式技術體系建筑占新開工建筑面積比重達30%;昆明市主城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90%左右,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達85%左右,縣城達70%左右。
(十五)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
新建礦山原則上同步建設鐵路專用線或采用其他清潔運輸方式。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
(十六)加大秸稈綜合利用和焚燒管控力度。
全面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健全秸稈收儲運服務體系,提升產業化能力。全省秸稈綜合利用率穩定在87%以上。結合實際對秸稈禁燒范圍等作出具體規定,完善網格化監管體系,開展秸稈焚燒重點時段專項巡查。
六、強化多污染物減排
(十七)加強VOCs全過程綜合治理。
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研究建立全省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及時收集處理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
(十八)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
高質量推進鋼鐵、水泥、焦化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80%以上的鋼鐵產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力爭50%以上的水泥熟料產能、合規焦化產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進玻璃、石灰、礦棉、有色等行業深度治理。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重點涉氣企業逐步取消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
(十九)深入治理餐飲油煙和惡臭異味。
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加強對惡臭異味擾民問題的排查整治,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要安裝運行在線監測系統。因地制宜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露天燒烤、油煙及惡臭異味擾民問題。
(二十)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
推廣低蛋白日糧技術,在適宜地區推廣氮肥機械深施。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鼓勵生豬、雞等圈舍及糞污輸送、存儲、處理設施封閉管理。加強氮肥、純堿等行業大氣氨排放治理,強化工業源煙氣氨逃逸防控。
七、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二十一)加強城市空氣質量管理。
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已達標城市持續鞏固提升空氣質量。完善網格化動態監管機制,實現PM2.5精細化管控,抓好氮氧化物和VOCs協同減排,持續推進PM2.5和臭氧污染協同控制。到2025年,臭氧前體物氮氧化物和VOCs協同控制取得積極成效,全省臭氧濃度增長趨勢得到有效遏制。
(二十二)強化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建立健全滇中、滇南、滇東南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構建協作體系。冬春季聚焦PM2.5、夏秋季聚焦PM2.5和臭氧,開展集中聯合攻堅。對省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質量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與有關省份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
(二十三)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
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分工,規范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響應、解除工作流程。鼓勵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績效等級提升行動。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
八、加強能力建設和執法監督
(二十四)提升監測監控能力。
完善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網絡,推動生物質焚燒氣象、空氣質量等監測網絡建設。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推動昆明、曲靖等VOCs排放量較高的城市開展光化學監測。鼓勵開展顆粒物組分監測和污染成因解析。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更新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加強移動源監管能力建設。
(二十五)強化監管執法。
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提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能力。加強重點領域監督執法,對參與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十六)加強決策科技支撐。
推動VOCs等大氣污染物綜合治理關鍵技術研發,加強多污染物系統治理、低溫脫硝、氨逃逸精準調控等技術和裝備的研發應用。到2025年,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完成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融合排放清單編制,并定期更新。
九、健全法規政策體系
(二十七)完善法規和標準體系。
有序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結合實際,推動云南省天然生膠惡臭治理技術及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硅廢氣治理技術規范、石墨坩堝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地方標準制定工作。
(二十八)落實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政策。
落實國家峰谷分時電價、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港口岸基供電支持性電價、清潔取暖“煤改電”及采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清潔取暖氣價等政策。鼓勵對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充電給予積極支持。按照國家要求落實鐵路運價調整機制、“一口價”收費政策,推行“量價互保”協議運輸模式。對符合超低排放條件的鋼鐵、水泥、焦化等企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部署將VOCs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
(二十九)積極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
對減污降碳協同項目予以傾斜。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傳統產業及集群升級、工業污染治理、鐵路專用線建設、新能源鐵路裝備推廣等領域信貸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按照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評價,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提高綠色債券發行質量和信息披露水平。
十、加強組織實施
(三十)強化組織領導。
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組織制定本地實施方案。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好調度評估。省直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落實任務分工。
(三十一)嚴格監督考核。
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目標的州(市)給予激勵;對未完成目標的州(市),從資金分配、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問題突出的州(市),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加強對重點州(市)的監督幫扶。
(三十二)推進信息公開。
加大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公開力度。將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運維、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納入信用記錄。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
(三十三)加強宣傳和交流合作。
廣泛宣傳相關政策舉措,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知識,提升公民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與健康素養。積極參與大氣環境保護國際交流和省際合作。
(三十四)實施全民行動。
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大氣環境保護。政府帶頭開展綠色采購。完善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線索。省屬企業帶頭引導綠色生產,推進治污減排。強化公民環境意識,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氣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