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國家發改委官網發布《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文件提出:“在一個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企業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配電網運營權移交前應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針對可再生能源參與配電業務,辦法尤其鼓勵和支持。辦法提出:“鼓勵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支持依據其可再生能源供電范圍、電力負荷等情況劃分配電區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防止以規避社會責任為代價打造成本優勢。”
全文見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24〕3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為規范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積極穩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修訂了《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