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新疆塔城地區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關于推動塔城地區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風電科學有序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文件提出,本指導意見中的分布式新能源是指接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位于用戶附近,以就近、就地消納為主的發電項目。
1.分布式新能源項目要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
2.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不得在地區確定的集中式新能源規劃區域內建設。
3.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以在配電系統平衡調節為特性,所發電量應以就近就地消納為主,鼓勵居民通過安裝電采暖、充電樁等方式提高綠電消納能力。
4.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容量原則上不超過所接主、配變壓器容量的80%。
5.分布式新能源開發建設要與開發區域內電網建設、用電負荷相協調,避免遠距離、跨區域送電。
6.分布式新能源項目應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項目實施、設備采購、并網運行等要符合國家安全管控要求。
戶用分布式光伏
1.支持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建筑屋頂建設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優先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方式并網,報裝人應提供不動產權證(報裝人身份應與不動產權證所有人身份一致),由電網企業直接受理及時開展并網服務,并按月向縣(市)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2.單個村(隊)建設多個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應充分考慮所在村(隊)公用配變容量,在電網未完成改造建設前暫緩接入。
(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
1.除戶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管理,原則上宅基地范圍內建設的單個電源項目裝機不超過100千瓦,占地不超過800平方米。
2.落地企業有綠電替代需求的,鼓勵企業在自有廠房建筑及廠區內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并合理配置儲能,提升電力消納能力。原則上用電項目與電源項目應為同一投資主體,發電電力由企業生產項目消納。
3.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所發電量原則上以“自我消納”為主,具體開發規模要結合投資企業用電負荷情況合理確定。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