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煙臺市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支持民間投資參與能源項目。立足我市清潔能源優勢,支持民間資本在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儲能、充電樁等清潔能源類領域加大投資力度。有關部門不得在布局規劃、并網運營、補助補貼等方面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歧視性條款。
支持民間投資參與科技創新項目。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國家級、市級創新平臺建設,參與國家、市級重大科技戰略任務。鼓勵民間資本牽頭承擔工業軟件、云計算、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大模型、基因和細胞醫療、創新醫療器械、新型儲能等領域的攻關任務。
原文如下:
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煙臺市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煙臺市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煙臺市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發〔2023〕15號),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抓好抓實促進民間投資工作努力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的通知》(發改投資〔2023〕100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3〕201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間投資參與重點領域項目建設
(一)建立健全重大項目推介機制。
聚焦國家“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國家重大戰略以及省、市重點項目清單,每年滾動選擇回報機制明確、收益水平較好、適合向民間資本推介的重大項目,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公開推介,多種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優先納入年度省市重點項目清單,并積極向全國重點民間投資項目庫推薦。(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區市政府、管委)
(二)支持民間投資參與交通項目。
支持民間投資參與具有穩定收益、可獲得較好預期投資回報、條件相對成熟的鐵路、高速公路、通用機場、港口碼頭及相關站場等交通領域重點項目。因地制宜推廣站城融合開發模式,拓寬項目收入來源,吸引民間資本參與鐵路樞紐地上地下及周邊區域一體化建設開發。(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三)支持民間投資參與城市建設項目。
加快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項目,引導和支持民間投資積極參與。支持民間資本以城市基礎設施為重點,參與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城市停車場建設,參與交通樞紐地上地下空間、公路客運場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用地綜合開發。在不減少車位的前提下,可允許停車設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車點、便利店等便民設施,支持民間資本推動5G、物聯網、互聯網等智能技術與停車設施建設、管理、運營深度融合。引導民間資本適應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四)支持民間投資參與水利項目。
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水網、城鄉供水、灌區灌溉等水利重點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鼓勵市級水利投融資主體通過參股、股權合作、特許經營以及水利資源優先開發等方式與民間資本合作。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可采取轉讓涉水項目經營權、收費權等方式盤活水利存量資產,吸引民間資本參與。(責任單位:市水利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五)支持民間投資參與能源項目。
立足我市清潔能源優勢,支持民間資本在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儲能、充電樁等清潔能源類領域加大投資力度。有關部門不得在布局規劃、并網運營、補助補貼等方面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歧視性條款。(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六)支持民間投資參與制造業項目。
立足我市產業基礎,依托“9+N”制造業集聚培育工程,支持民間資本加大項目布局投資力度。對倍增培育企業實施的總投資10億元以上、固定資產(土地除外)投資比例不低于80%、設備投資比例不低于50%的重大產業項目,按照年度設備投資最高15%的比例予以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1億元。對倍增培育企業實施的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年度設備投資最高10%的比例予以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50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七)支持民間投資參與新型基礎設施項目。
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人工智能、5G應用、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工業軟件等新型基礎設施及相關領域投資建設和運營。圍繞數字煙臺建設,選擇一批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的應用場景和創新需求,推出一批吸引民間投資參與的項目。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通過采購、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間投資的數據存儲和算力資源。(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大數據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八)支持民間投資參與科技創新項目。
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國家級、市級創新平臺建設,參與國家、市級重大科技戰略任務。鼓勵民間資本牽頭承擔工業軟件、云計算、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大模型、基因和細胞醫療、創新醫療器械、新型儲能等領域的攻關任務。鼓勵民間資本聯合高校院所、產業上下游企業建立多種形式技術聯合體,申報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市級重點實驗室等。對單項重大科技創新工程項目最高支持500萬元,單項示范工程項目最高支持1000萬元;對研發周期長、研發投入大和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的重大科技項目,可連續三年給予支持。對新建的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分別給予牽頭建設單位最高500萬元和100萬元資金補助。對新建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給予牽頭建設單位最高300萬元資金補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九)支持民間投資參與鄉村振興。
在充分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民間資本到農村發展種苗種畜繁育、規模化養殖等現代種養業,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發展數字農業、智慧養殖。對工商資本年度實際新增投資1億元以上的鄉村振興項目,由省市縣聯動按照實際新增投資額的1%給予補助,單個項目獎補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十)支持民間投資參與社會事業。
支持民間資本建設養老、體育、社會福利等項目,參與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市民健身設施補短板項目。支持非公立醫院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高端醫療服務和康復醫療、老年護理等緊缺醫療服務。支持民間投資參與文化創意、旅游設施等項目。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維護。支持民間投資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廢舊物資循環利用、大宗固廢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利用設施建設等生態環保項目。支持民間資本以贊助、冠名等形式參與財政資金支持的體育賽事活動和場地、場館建設運營。著力解決民營醫院、民辦養老機構等在申請許可、職稱評定、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難。(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體育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十一)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
垃圾固廢處理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公共停車場項目、物流樞紐及物流園區項目、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旅游農業及休閑農業基礎設施項目、林業生態項目、體育項目、旅游公共服務項目等9類項目應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污水處理項目、污水管網項目、城鎮供水供氣供熱項目、城際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支線鐵路)和鐵路客貨運輸商業類(延伸類)業務項目、收費公路項目(不含投資規模大、建設難度高的收費公路項目)、低運量軌道交通項目、機場貨運處理設施項目、國家物流樞紐及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項目、具有發電功能的小型水利項目、智慧城市項目(智慧交通、智慧農業、智慧能源)、數據中心項目、人工智能算力基礎設施項目、民用空間基礎設施項目等13類項目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鐵路項目(列入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投資規模大和建設難度高的收費公路等項目、城市地鐵輕軌和市域(郊)鐵路項目、民用運輸機場項目、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油氣管網主干線或支線項目、石油及天然氣儲備設施項目、具有發電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項目等8類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二、支持民間投資多方式盤活存量資產
(十二)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參與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報基礎設施REITs試點,加強民間投資REITs項目策劃儲備,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加快發行REITs產品。加強項目申報、發行、運行等全過程服務,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區市政府、管委)
(十三)引導民間投資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
支持通過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人和專業運營管理方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合規參與盤活交通、水利、能源、土地、園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場館等國有存量資產。對長期閑置但具有潛在開發利用價值的國有老舊廠房、文化體育場館和閑置土地等資產,可采取資產升級改造與定位轉型的方式,充分挖掘資產價值,吸引民間投資參與。對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積極支持申報國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區市政府、管委)
(十四)鼓勵民間資本積極盤活自身存量資產。
鼓勵民間資本通過產權交易、并購重組、不良資產收購處置等方式盤活自身資產,加強存量資產優化整合。引導企業將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用于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新型基礎設施項目、重點產業鏈供應鏈等項目,形成投資良性循環。(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區市政府、管委)
三、加強民間投資項目要素保障
(十五)加強民間投資項目資金支持。
按照“成熟一批、推薦一批”的思路,定期向有關金融機構推薦重點民間投資項目,引導加大融資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民間投資需求的融資產品,合理提升民間投資貸款規模和占比,降低利率水平。推動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采用續貸、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對民間投資項目予以支持,避免盲目抽貸、斷貸影響項目正常建設。用好用足“信易貸”“科信貸”“成果貸”、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碳減排支持工具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涉農領域、綠色低碳領域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煙臺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煙臺監管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十六)加強民間投資項目土地和能耗支持。
配合民間投資項目選址、用地規劃審批等手續辦理,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省市重點民間投資項目使用,做好項目占補平衡指標保障工作,根據項目產業生命周期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靈活的供地方式。在辦理用林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等手續時,對民間投資項目平等對待。優化能耗指標配置,做好民間投資重大項目與能耗雙控目標統籌銜接,實行重大項目能耗單列。(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十七)加強民間投資項目增信支持。
發揮好市級風險補償資金作用,對合作銀行為我市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進行風險補償。進一步增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能力,鼓勵對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行業等民間投資項目提供融資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人民銀行煙臺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煙臺監管分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十八)支持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聯合投資。
按照市場化原則,市縣兩級國有企業可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并購重組等方式,與民營企業開展股權融合、戰略合作、資源整合,共同參與重大項目投資建設。通過聯合投資方式的,雙方合資比例在招標環節進行明確。對并購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不動產登記等,按照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落實優惠。(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稅務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十九)支持民營企業技改項目投資。
安排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我市支柱產業提質增效、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科技創新能力提升以及數字化轉型、綠色制造、技改投資等方向。對總投資2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由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支持的工業技改項目,市財政對項目貸款金額分檔貼息,按超額累進比例計算,單個項目每年最高100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四、營造民間投資良好發展環境
(二十)堅決破除民間投資隱性壁壘。
堅決打破民間投資的“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不得對民間投資設置任何進入門檻。在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中,不得違規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門檻,不得違規設定與招標采購項目實際需要不相符的資格、技術等條件。依法依規完成招投標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對民營中標企業在資金撥付、決算審計等方面“加碼”。(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二十一)發揮政府資金引導帶動作用。
在安排各類政府性投資資金時,對民間投資項目一視同仁,積極利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建設。對超過限額要求的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將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由40%提升至45%,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70%。頂格推行價格扣除,對小微企業的報價扣除水平從貨物和服務項目10%上升至最高優惠幅度20%。不得以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等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不得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政府投資招標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民營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二十二)深入落實降成本各項政策。
落實落細減稅降費各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繼續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規范港口、機場、高速公路等經營性收費,鼓勵工業企業合理優化調整生產時序錯峰用電,進一步挖潛降低企業物流、用電成本。(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煙臺供電公司,各區市政府、管委)
(二十三)加強政務誠信建設。
在鼓勵和吸引民間投資項目落地過程中,各級政府(管委)要嚴格履行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嚴格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依法依規做好清欠投訴線索核實辦理,加快清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發現一起、核查一起、清償一起,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將政府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區市政府、管委)
(二十四)引導民間投資科學合理決策。
依托投資項目在線服務監管平臺、市級部門門戶網站,發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投資動態、財政金融政策等信息,加大《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參考大綱(2023年版)》宣傳解讀力度,引導民營企業聚焦實業、做精主業,不斷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精準性。幫助民間投資主體更好預判、防范和管控投資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社會、治理風險,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質量。(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區市政府、管委)
(二十五)暢通民間投資問題反映渠道。
明確一批全市定點聯系民營企業,建立政企親清“朋友圈”,精準回應投資主體關切訴求。依托投資項目在線服務監管平臺民間投資問題反映專欄,收集民間投資遇到的市場準入壁壘、招投標不公正待遇、投資手續辦理進展緩慢等問題線索,以及民間投資主體提出的項目前期工作相關的政策咨詢和意見建議,分類轉交相關部門加快辦理解決。(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聯,各區市政府、管委)
(二十六)營造支持民間投資發展良好氛圍。
鼓勵各區市積極探索、大膽嘗試,創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對促進民間投資成效突出的區市予以激勵,適時選擇民間投資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強的區市,交流促進民間投資的好經驗、好做法,推動各區市互相學習借鑒。加大民間投資優秀案例的宣傳力度,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氛圍。(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聯,各區市政府、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