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沒有風電資源費和路條費的風電項目,度電成本已經低得嚇人。不久前蒙能3.5GW風電EPC項目的均價達到了2300元/千瓦,意味著其度電成本,已經低于0.1元/千瓦時,甚至達到0.08元/千瓦時水平。
蒙能的上述EPC項目,秀出了風電真正的技術成本。可希望是美好的,如今很多風電項目若要實現開發,中間或多或少都涉及到一些資源費或路條費。同樣是“三北”風電大基地,蒙能上述項目EPC總包價只有2300元/千瓦,有的項目前期投資卻高達5500元/千瓦,這中間的成本,顯然是以不可明示的方式,通過資源費或路條費進入了地方政府與掮客的腰包。
不可明示是因為,資源費與路條費被國家明令禁止。例如各省主管部門大多都曾對此發過文,大致是講嚴禁以資源換產業等名目增加新能源建設項目額外負擔,特別是在項目未獲批前,一律不得“圈占”土地資源和變相收取各種資源費。而早在2014年,國家能源局就發文《堅決制止新建電源項目投產前的投機行為》和《禁止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阻止風電、光伏項目“路條”買賣。
既然資源費與路條費客觀存在,或是換了馬甲,那么我們就要看看,這些馬甲到底長什么樣,兩者是以什么方式,落到了地方政府或掮客的手上。
收取資源費基本有三種模式:一是地方政府要求企業投資建廠,拉動本地經濟增長,帶動就業,這是最干凈合理的方式。二是企業按照地方政府要求,為當地直接做經濟貢獻。比如,建設一些園區、辦公樓、學校、醫院、港口碼頭、道路等公共服務設施,所謂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三是開發企業與地方政府下屬能源企業合資成立平臺公司,項目并網后買斷對方股份。
收取路條費也存在三種模式:第一種是資源方通過一家有資質的第三方企業參與項目EPC分包,收取分包費用。第二種是資源方與資源收購方合資成立平臺公司,在項目并網盈利后,由合資公司分配利潤,將全部可分配的利潤支付給資源方達到約定金額后,合資公司方按比例分配利潤。第三種是資源方參股項目開發,占股比例較大,與資源收購方合資成立平臺公司,等項目并網后收購方按市場價格回購資源方股權。
總之,不管采用何種形式或所謂潛規則,資源費和路條費在今天看來都很難避免。甚至有專家認為,在風電開發的過程中,開發企業收益很重要,但能夠把控風資源一方的收益也不能被忽視,畢竟只有他們支持風電開發,項目才能成行,才有后續各個環節參與者的收益。
除非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地方政府有強烈的意愿降低這兩項費用,通過成立自己的開發企業直接開發項目,并獲取長期電價收益,改善財政狀況的同時,利用綠電調節本地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