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合肥市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肥市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鼓勵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就近消納。單點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戶用光伏項目按照就近消納原則,在具備接入容量的區域開發建設,暫不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
統籌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規模管理。新增備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電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結合農業大棚、牲畜養殖等建設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未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得并網。2023年8月26日前(含8月26日)已備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電站,落實電網接入消納條件后可開工建設,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網的,比照新增項目管理。
原文如下:
合肥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開發區,國網合肥供電公司:
為進一步加大我市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資源開發力度,推動光伏、風電等新能源項目規范有序建設,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以下簡稱國家能源局104號文)、《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分布式光伏規范有序發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號,以下簡稱省能源局33號文)、《安徽省能源局關于做好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8〕36號)相關要求,按照市領導指示,現就加強我市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科學統籌謀劃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與國網合肥供電公司對接,根據轄區新能源資源情況和變電站、線路、臺區消納能力,按年度制定新能源開發利用計劃,明確年度建設目標,大力推動分布式光伏開發,謀劃一批集中式光伏、風電等重大新能源項目。
二、完善項目管理機制
(一)健全開發建設體系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光伏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風電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1.根據國家能源局104號文、省能源局33號文有關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光伏項目備案管理權限由市級調整至屬地縣(市)區、開發區,具體事宜由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委、開發區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屬地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光伏備案告知書詳見附件1)。
2.集中式光伏項目需按照省能源局規定要求參與全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中選項目到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詳見附件2)。
3.分布式光伏項目分為兩種:地面分布式光伏項目需納入省能源局年度建設規模管理,獲準納入的項目到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符合備案條件的,到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詳見附件3)。
4.集中式風電項目需按照省能源局規定要求參與全省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中選項目需由屬地能源主管部門轉報至市發展改革委,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轉報至省能源局核準,核準通過后即可開工建設(核準所需材料需符合當年度省能源局規定要求)。
5.分散式風電項目分為兩種:“全額上網”型分散式風電項目需屬地能源主管部門轉報至市發展改革委,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轉報至省能源局核準,核準通過后即可開工建設;“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型分散式風電項目需屬地能源主管部門轉報至市發展改革委核準,核準通過后即可開工建設(具體流程詳見附件4)。
(二)實行分布式光伏并網規模分類管理
1.鼓勵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就近消納。單點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戶用光伏項目按照就近消納原則,在具備接入容量的區域開發建設,暫不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
2.統籌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規模管理。新增備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電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結合農業大棚、牲畜養殖等建設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未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得并網。2023年8月26日前(含8月26日)已備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電站,落實電網接入消納條件后可開工建設,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網的,比照新增項目管理。
(三)開展承載能力評估
1.明確承載能力評估責任。按照省能源局33號文要求,國網合肥供電公司應以縣為單位,每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分析,明確分布式光伏開發紅、黃、綠色區域,測算轄區內變電站、線路、臺區可接入容量。其中綠色區域為可完全就地消納,推薦分布式電源接入;黃色為對于確需接入的項目,應開展專項分析;紅色為電網運行安全存在風險區域,在電網承載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暫停新增分布式電源項目接入。
2.及時公布承載能力情況。國網合肥供電公司應通過供電公司門戶網站、營業廳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分布式光伏承載能力情況,屬地能源主管部門通過部門網站同步對外公示。
(四)規范備案數據收集
國網合肥供電公司要配合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建立光伏備案工作臺賬(詳見附件5)。屬地能源主管部門于每月3日前將上月項目備案情況臺賬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新型能源發展處,市發展改革委將對各縣(市)區、開發區光伏備案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及時協調處理光伏備案工作出現的問題。
三、有關要求
(一)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就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權限調整事宜面向轄區內企業做好宣傳工作,制定備案告知書,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出現強制要求產業配套、投資落地、繳納保證金、在當地成立分公司(子公司)等任何不當干預市場行為。
(二)加強項目安全監管。鼓勵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屬地能源主管部門應牽頭會同城建、應急、城管、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加強對光伏發電、風電項目的全過程安全監管。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視工作情況可適時調整,如與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省法律法規為準。
附件1:光伏備案告知書
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