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公開征求《東莞市新型儲能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資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訂稿)》、《東莞市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資助工作指引 (2024年修訂稿)》意見的公告。
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資助申報條件為:東莞市注冊成立的儲能示范應用項目的投資主體,實施地點在東莞市的用戶側新型儲能示范項目。自投運次月起,按經核定的實際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3元/千瓦時的事后資助,補貼累計不超過2年,單個項目累計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需滿足基本條件:
(1)按照工作壽命10年及以上設置,主要設備性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
(2)接入電壓等級為380V及以上,額定功率下連續放電時間不低于2小時;
(3)鋰電池電芯循環壽命≥6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4)需具備電池簇級自動均衡、故障定位與隔離和SOC智能運、維設計;
(5)儲能變流器需采用模塊化設計,支持模塊化更換;
(6)借助大數據、云計算等數字化技術,能夠實現儲能安全狀態感知、診斷和預警;
(7)需具備完善的電芯級、模組級、電池簇級和系統級的四級主、被動安全設計,支持相關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
(8)開發能量管理系統EMS,可實現數據采集與監視、儲能系統的運行控制和響應電網調度、儲能系統狀態評估、安全分析、配電自動化與管理;
(9)單個儲能項目規模原則上不少于2MWh。
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資助申報條件為:專門從事新型儲能領域相關產業研發生產及服務的企業;面向歐盟、美國、日韓等國際市場,首次取得應用于新型儲能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證書,且符合表前儲能、家庭儲能、工商業儲能、便攜式儲能應用領域。
應用于新型儲能,且獲得海運運輸證書,成功通過海外市場電池產品認證并實現銷售的電池新產品,按經評審核定認證費用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東莞市新型儲能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資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訂稿)》《東莞市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資助工作指引 (2024年修訂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東莞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2023年10月印發《東莞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工作指引(東發改〔2023〕187號)。為支持新型儲能產業培育和應用推廣,順應市場發展趨勢,響應行業發展訴求,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開展2024年相關工作指引的修訂工作,編制了《東莞市新型儲能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資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訂稿)》和《東莞市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資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外,有關修訂將于正式印發后生效,在印發前仍參照原版執行。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3月13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通過以下途徑向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創新和產業發展科提交。
1.電子郵箱:dgfg_cyk@163.com;
2.電話:0769-22033289;
3.來函地址:東莞市南城街道鴻福路99號市行政辦事中心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創新和產業發展科(郵政編碼:523888)。
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1.東莞市新型儲能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資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訂稿)
2.東莞市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資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訂稿)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1
東莞市新型儲能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資助工作指引(2024修訂稿)
根據《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東發改〔2023〕95號)第三點第(九)條,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報對象
在東莞市注冊成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單獨核算,稅收征管關系和統計關系均在東莞市范圍內,專門從事新型儲能領域相關產業研發生產及服務的企業。
二、申報條件
(一)面向歐盟、美國、日韓等國際市場,首次取得應用于新型儲能領域的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證書,且符合附件中的支持方向要求。
(二)申報單位可以將多個產品打包成一個項目進行申報。
(三)項目對應的產品在相應國際市場實現銷售。
(四)項目對應的產品取得相關證明材料的時間,應當在提交申報之日前一年內。證明材料包括通過國外電池產品監管部門審批認證等。
(五)項目未獲得過同類型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申報單位不存在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的情形。申報單位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資助方式與標準
(一)對應用于新型儲能,且獲得海運運輸證書,成功通過海外市場電池產品認證并實現銷售的電池新產品,按經評審核定認證費用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項目資助金額按照品種獨立核定。
(三)認證費用不包含測試樣品費用。
(四)本項資金根據預算規模和項目申報數量情況,確定最終資助比例和金額,資金用完即止。
四、申報材料
(一)新型儲能電池產品出口認證資助申請表;
(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三)項目單位資質材料;
項目產品取得的出口認證報告及相關文件(含企業認證申請資料、簽訂合同、繳費資料、認證機構受理資料、有效認證證書、證書查詢途徑等);
(五)項目在國際市場實現銷售的相關材料(含銷售合同、***、報關單及提單等);
(六)關于項目所申報費用不包含關聯交易的承諾材料;
(七)有關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五、申報流程
(一)組織申報。每年5—6月開展一次組織申報工作,通過線上平臺進行申報,市發展改革局發布申報文件,申報單位登陸“莞財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找到對應欄目進行線上申報。
(二)形式審核。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單位線上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線上形式審核通過后,申報單位在線打印申報表格,連同其他申請資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封面章及騎縫章)并提交至市發展改革局。
(三)組織評審。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并同步征求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有關部門意見,確有需要,可委托專家或第三方開展核查,形成綜合意見。
(四)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局將項目資助計劃向社會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項目,將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予支持。
(五)上報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排除后的資助計劃上報市政府。
(六)資金撥付。市政府批準資助計劃后,市發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六、監督檢查
(一)資金申請方必須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性負責。資金申請方需出具承諾函,承諾所提供資料真實,如提供虛假資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資金申請方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如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二)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及責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辦法規定執行。市發展改革局落實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跟進資助單位運營情況及資助項目實施情況,優化資金使用。
(三)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項目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附件:電池產品出口認證支持方向
附件
電池產品出口認證支持方向
電池產品出口認證支持新型儲能領域的以下方向:
一、電池產品出口應用領域:表前儲能、家庭儲能、工商業儲能、便攜式儲能;
二、認證項目:歐盟(IEC/EN62619、IEC/EN62133、IEC/EN63056、IEC/EN62368、EN61000-6-1/3、EN61000-6-2/4)、北美(UL1973、UL9540A、UL2743、FCC Part15B)、日本(JIS C 8715-2、J62133)、韓國(KC62619、KC62133)、國際通用UN38.3等。
附件2
東莞市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資助工作指引(2024修訂稿)
根據《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東發改〔2023〕95號)第四點第(十一)條,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報對象
儲能示范應用項目的投資主體,在東莞市注冊成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單獨核算,稅收征管關系和統計關系均在東莞市范圍內。
二、申報條件
(一)用戶側新型儲能示范項目,應用場景包括工業園區、大型企業、大數據中心、5G基站等高能耗場景,以及光儲一體、“源網荷儲”一體化、光儲充一體化等融合發展場景;
(二)項目實施地點在東莞市;
(三)項目具備較好的示范意義,采用的電池產品、儲能系統達到先進水平,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按照工作壽命10年及以上設置,主要設備性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2)接入電壓等級為380V及以上,額定功率下連續放電時間不低于2小時;(3)鋰電池電芯循環壽命≥6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4)需具備電池簇級自動均衡、故障定位與隔離和SOC智能運、維設計;(5)儲能變流器需采用模塊化設計,支持模塊化更換;(6)借助大數據、云計算等數字化技術,能夠實現儲能安全狀態感知、診斷和預警;(7)需具備完善的電芯級、模組級、電池簇級和系統級的四級主、被動安全設計,支持相關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8)開發能量管理系統EMS,可實現數據采集與監視、儲能系統的運行控制和響應電網調度、儲能系統狀態評估、安全分析、配電自動化與管理;(9)單個儲能項目規模原則上不少于2MWh。
(四)支持安全性鋰離子電池,并鼓勵采用鈉離子電池、固態鋰離子電池、液流電池、液冷技術等先進電化學儲能技術。
(五)項目單位應擁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項目實施能力,經營管理狀況良好。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應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及管理團隊,財務制度健全,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六)項目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1)在東莞市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經營范圍含電力工程建設施工等;(2)在本市具有必要的經營場地及正式員工;(3)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五級或以上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施工企業資質不得掛靠,對掛靠資質行為一經發現并查實,2年內不予接受相關業務申請。
(七)項目未獲得過同類型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申報單位不存在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的情形。申報單位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資助方式與標準
(一)項目采取示范認定制度,由市發展改革局在每年8—9月組織認定,通過專家評審擇優納入示范項目庫,項目單位須先自行投入資金組織實施項目。次年組織補貼申報時,對獲得認定、通過核查、完成驗收的示范項目,自投運次月起,按經核定的實際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3元/千瓦時的事后資助,補貼累計不超過2年,單個項目累計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二)本項資金根據預算規模和項目申報數量情況,確定最終資助金額,資金用完即止。
四、認定及申報材料
(一)認定材料:1.新型儲能示范項目認定申請表;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3.有關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二)補貼申報材料:1.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資助申請表;2.項目資金申請報告;3.項目單位資質材料;4.項目建設、運營合同和項目備案文件;5.項目實際投入清單及證明材料;6.電網企業出具的《儲能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7實際放電量證明材料(以南網東莞供電局核實后的數據為準);8.用電量證明材料;9.儲能電池的采購或租賃合同;10.有關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五、申報流程
(一)組織認定及申報。每年8—9月開展一次認定工作(自2023年始),每年5—6月(自2024年始)開展一次組織申報工作,均通過線上平臺進行申報,市發展改革局發布認定或申報通知,申報單位登陸“莞財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找到對應欄目進行線上申報。
(二)鎮街審核。申報單位所屬鎮街(園區)承辦發改職能機構對申報單位網上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網上形式審查通過后,申報單位在線打印申報表格,連同其他申請資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加蓋封面章及騎縫章)并提交所屬鎮街(園區)承辦發改職能機構,由其在申報表格的鎮街(園區)審核意見欄中蓋章確認,確認后提交至市發展改革局。
(三)組織評審。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并同步征求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投資促進局等有關部門意見,確有需要,可委托專家或第三方開展核查,形成綜合意見。
(四)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局將認定名單或項目資助計劃向社會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項目,將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予支持。
(五)上報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排除后的資助計劃上報市政府。
(六)資金撥付。市政府批準資助計劃后,市發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六、監督檢查
(一)資金申請方必須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性負責。資金申請方需出具承諾函,承諾所提供資料真實,如提供虛假資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資金申請方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如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二)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及責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辦法規定執行。市發展改革局落實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跟進資助單位運營情況及資助項目實施情況,優化資金使用。
(三)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項目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