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江蘇昆山市發改委發布《關于推進綠色低碳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征求意見稿)的公示》。文件指出,本政策措施重點支持光伏、風電、氫能、儲能、智能電網、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領域,高效節能裝備制造、先進環保裝備制造、節能降碳改造、溫室氣體控制、污染治理等節能環保領域,資源循環利用裝備制造、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園區循環化改造等資源循環利用領域,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綠色交通、綠色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綠色升級領域,低碳項目咨詢、運營管理、監測檢測、評估核查、產品認證與推廣、環境權益交易等綠色服務領域。
文件指出,支持引進新能源、節能環保、資源循環利用等領域高端制造項目,對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率先打破國外壟斷、國內首次示范應用的,按照規定給予不超過項目投資的30%、最高1億元的支持;對其他先進制造項目,按照規定給予不超過項目投資的10%、最高1000萬元的支持。對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和外資重大產業項目,按照注冊資本和實際到賬情況給予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文件表示,鼓勵裝配式住宅建筑、既有項目節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建設等綠色低碳建筑開發,支持項目申報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成功的項目給予省獎補資金額外20%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企業、政府新建或既有建筑改造效能提升項目申報高品質綠色建筑,獲得二、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并按《昆山市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獲評的單體示范項目,按照建筑面積予以補助,二星級示范項目補助標準為2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三星級示范項目補助標準為3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文件明確,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支持新型高效光伏電池技術、新能源加儲能構網型技術、發供用高比例綠色能源示范園(區)、村鎮新能源微能網等示范,對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關于推進綠色低碳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為加快推進我市綠色低碳產業創新集群建設,協同推進產業綠色低碳轉型,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部署要求,我委會同市有關部門起草了《關于推進綠色低碳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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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于推進綠色低碳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征求意見稿)
昆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2月19日
附件:
關于推進綠色低碳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服務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戰略,搶抓能源變革新機遇和綠色低碳產業發展窗口期,加快推進綠色低碳產業創新集群建設,協同推進產業綠色低碳轉型,培育高質量發展新動能和新優勢,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重點支持方向
本政策措施重點支持光伏、風電、氫能、儲能、智能電網、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領域,高效節能裝備制造、先進環保裝備制造、節能降碳改造、溫室氣體控制、污染治理等節能環保領域,資源循環利用裝備制造、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園區循環化改造等資源循環利用領域,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綠色交通、綠色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綠色升級領域,低碳項目咨詢、運營管理、監測檢測、評估核查、產品認證與推廣、環境權益交易等綠色服務領域。
二、強化低碳產業招商
(一)支持高端制造項目招引。
支持引進新能源、節能環保、資源循環利用等領域高端制造項目,對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率先打破國外壟斷、國內首次示范應用的,按照規定給予不超過項目投資的30%、最高1億元的支持;對其他先進制造項目,按照規定給予不超過項目投資的10%、最高1000萬元的支持。對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和外資重大產業項目,按照注冊資本和實際到賬情況給予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特別重大項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議”原則處理。(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工信局、商務局,各區鎮)
(二)支持新興服務項目落戶。
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綠色低碳領域的細分賽道龍頭、高成長性企業,支持在昆設立總部或銷售中心、結算中心、研發中心、人力資源中心等功能性總部。對符合總部企業、功能性機構支持基本條件的低碳領域企業,給予落戶獎勵和經營貢獻獎勵,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對落戶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低碳領域總部企業、功能性機構,優先支持納入昆山市總部企業認定。加強綠色低碳領域生產性服務業項目招引,對年營業收入超3億元的,連續兩年給予地方經濟貢獻100%獎勵,年度獎勵不超過2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各區鎮)
(三)強化項目資源要素保障。
對符合重點支持方向的市級以上重大產業項目,實施全市統籌調劑污染物總量指標和環評預審機制。加大項目土地要素保障力度,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企業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實施業態調整,確需涉及新增用地的,按照“要素跟隨項目走”原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項目所在區鎮優先予以保障,不足部分予以市級統籌。對年綜合能耗1萬噸標準煤(當量)以上新建、改擴建項目,單位產品能耗達到國際或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項目能耗指標全市統籌,項目投產后在能耗“雙控”考核中對相應區鎮給予適當傾斜支持。鼓勵創新園區探索低碳園區二三產業混合用地綜合開發利用,對經認定的“工業上樓”特色項目,所建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生產服務設施地上建筑占比的上限由15%提高到30%,相對獨立分區,提高部分用于研發、創意、設計、檢測、中試設施等生產性服務設施,鼓勵配套設施集中設置、共用共享。(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工信局、資源規劃局、昆山生態環境局,各區鎮)
(四)拓展項目招商引資渠道。
支持樓宇運營主體招引重點支持方向的企業,按照昆山市樓宇招商政策給予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發揮本市低碳領域重點產業鏈帶動作用,支持“鏈主”企業通過委托外包、市場采購、投資合作等方式,招引低碳領域上下游優質項目,鼓勵產業鏈配套企業積極協助引進重點支持方向“鏈主”企業。對“鏈主”企業和上下游關聯配套企業成功落地、協同投資給予支持。鼓勵各區鎮與招商機構開展合作,按條件給予招商合作機構支持。(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商務局,各區鎮)
三、推動低碳產業培優育強
(五)支持現有企業增資擴產。
對重點支持方向的存量企業,鼓勵通過提升產能、擴建廠房、更新設備等方式,加大技術改造投資和設備投資力度。對年度技改投入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獎補。對單個項目年度設備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按項目設備投資額給予6%~15%的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對已落戶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注冊外資2000萬美元以上且用于擴大產能、增加研發投入或技術改造的,按規定給予單個企業最高800萬獎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省級轉型升級專項資金、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污染防治和節能減碳、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領域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以及有關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工信局、商務局,各區鎮)
(六)支持企業提升產業能級。
對首次入選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等稱號的低碳企業分檔給予不超過3000萬元獎勵。對低碳領域企業實施強鏈補鏈的兼并重組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助。鼓勵企業強化質量品牌建設,對新獲得中國質量獎、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低碳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獎勵。支持低碳產業領域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獨角獸培育企業,按規定予以獎勵。(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市場監管局,各區鎮)
四、強化低碳科技創新支撐
(七)加快創新服務平臺建設。
對新建的低碳領域省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聯合實驗室,給予聯動支持最高2000萬元。對新建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聯動支持最高5000萬元、1000萬元。對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平臺的部分科研設施投入和部分運行經費給予聯動支持。對獲得認定的蘇州市重點實驗室,給予50萬元獎勵,建設期滿后根據運行績效評價情況給予聯動支持最高100萬元。支持專業運營管理團隊在昆山建設運營專業化、品牌化的低碳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對首次獲得蘇州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科創載體備案或認定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每年度開展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科創載體績效評估,按照評估結果,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各區鎮)
(八)加強低碳核心技術攻關。
全面落實昆山市重點研發計劃,重點推動綠色低碳關鍵核心技術領域的創新主體開展研發項目,按照競爭擇優原則,給予最高300萬元項目前資助。支持企業在重點領域對技術熟化、中試驗證、批量生產等工程化階段瓶頸持續創新攻關的,單個項目按照攻關投入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補助。對承擔或參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的單位,給予最高300萬元后補助。對獲得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的完成單位,根據其獲得國家、省獎勵資金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鼓勵市低碳領域各類創新主體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每年遴選具有突破性、原創性、引領性的攻關成果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各區鎮)
(九)強化產學研協同創新。
加快構建低碳龍頭企業牽頭、高校院所支撐、各創新主體相互協同的創新聯合體,經蘇州認定后根據其建設運營情況給予最高200萬元支持。加強祖沖之攻關計劃對低碳領域企業支持,引導大院大所與企業聯合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并按照企業實際投入的20%給予企業最高100萬元的支持。對大院大所建設的低碳領域科技創新載體獲批國家協同創新中心、江蘇省產學研協同創新基地的,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100萬元聯動支持。支持大院大所在昆建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符合條件的給予聯動支持最高200萬元。支持在全球智力比較密集地區建設海外離岸創新中心,對于獲得認定的蘇州市海外離岸創新中心,給予聯動支持每家最高1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各區鎮)
五、做優綠色低碳發展生態
(十)加強低碳產業金融支持。
支持國有資本引導帶動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昆山低碳產業投資基金。針對高成長性優質低碳企業,通過股權投資、階段性持有、適時退出的方式進行產業投資。鼓勵企業運用綠色金融工具,對參保綠色保險的企業按年度最高補貼5萬元,發行綠色債券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常態化摸排低碳產業中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建立健全后備上市掛牌企業梯隊。引導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加大對低碳企業的投資力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我市一家及以上低碳企業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金融辦、財政局,各區鎮)
(十一)強化低碳人才培育引強。
聚焦低碳產業發展領域加快引進行業頂尖人才,對認定為“頭雁人才”個人的低碳產業項目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對認定為“頭雁人才”團隊的低碳產業項目給予最高1億元資助;對認定為“頭雁人才”創新平臺的低碳產業項目給予最高2億元資助。對入選昆山和蘇州市級以上雙創人才計劃的低碳產業項目分別給予最高400萬元和1000萬元資助;對入選昆山和蘇州市級以上雙創團隊計劃的低碳產業項目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和5000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市委人才辦、市科技局,各區鎮)
(十二)支持交流合作及產品推廣。
鼓勵符合條件的綠色低碳行業協會承接綠色低碳領域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政府購買服務。綠色低碳行業協會主辦、承辦具有國內外影響力及一定規模的綠色低碳領域行業大會、創新創業大賽、展會等活動,可根據相關政策給予補貼。支持符合重點方向的首臺(套)重大裝備、首批次關鍵材料、首版次軟件等創新產品推廣應用,對經蘇州市及以上認定的首臺(套)裝備及關鍵零部件給予最高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開展昆山綠色低碳先進技術和服務征集,支持相關企業參與低碳應用場景開發和產品推廣應用。(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工信局、民政局,各區鎮)
六、加快企業綠色低碳轉型
(十三)推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對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給予最高8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對符合條件的綠色化改造項目,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對節能環保裝備(產品)產業化、工業循環經濟、清潔原料替代等項目按照投資額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對符合條件開展節能診斷服務的機構予以補助,對獲得能(水)效“領跑者”企業予以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水務局,各區鎮)
(十四)鼓勵企業開展碳排放管理。
對于未納入全國碳交易管控范圍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按要求首次提交《碳排放核查報告》或《溫室氣體核查聲明/證書》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補貼。鼓勵企業開展“碳中和”實踐,對經認定的“近零碳工廠”予以最高100萬元獎勵。鼓勵相關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綠色低碳企業標準,對主導制(修)訂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和機構,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按要求接入昆山“雙碳”數字管理平臺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每家1萬元獎勵。在電網保供能力許可的范圍內,對采用綠電綠證交易等方式實現綠色電力占年用電量50%及以上的企業,在實施電力負荷管理時優先保障。支持近零碳產業園區建設,鼓勵各區鎮在特色專業創新園區中優先試點,并按條件給予建設主體支持。(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工信局、市場監管局、昆山生態環境局,各區鎮)
七、支持低碳先進技術應用
(十五)支持建筑綠色低碳發展。
鼓勵裝配式住宅建筑、既有項目節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建設等綠色低碳建筑開發,支持項目申報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成功的項目給予省獎補資金額外20%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企業、政府新建或既有建筑改造效能提升項目申報高品質綠色建筑,獲得二、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并按《昆山市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獲評的單體示范項目,按照建筑面積予以補助,二星級示范項目補助標準為2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三星級示范項目補助標準為3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各區鎮)
(十六)支持新型電力系統建設。
重點支持電源側、電網側儲能設施布局建設,鼓勵工業企業、數據中心、產業園區等用戶側儲能多元化應用,加快建設一批技術先進、管理規范、對本地產業發展帶動性強的光(氫)儲充一體化示范項目。開展可調節電力負荷全量排查,引導可調節負荷接入負荷聚合管理平臺,對參與需求響應的按規定予以電價補貼。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支持新型高效光伏電池技術、新能源加儲能構網型技術、發供用高比例綠色能源示范園(區)、村鎮新能源微能網等示范,對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工信局、財政局、行政審批局、應急管理局、消防大隊、供電公司,各區鎮)
八、附則
(一)本政策由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府辦會同各相關部門承擔。相關部門依據本政策制定實施細則,與原有相關政策文件重復的則按原文件實施。碳核查、綠色建筑、“雙碳”平臺、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等政策所涉及資金,原則上由市級財政保障投入。
(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及規定調整,本措施進行相應調整。本措施與本市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
(三)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