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中山市住建局印發《推進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新建工業建筑、民用建筑應按要求使用一種或多種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用能結構持續優化,城鎮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到8%。到2030年,城鎮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到8%以上。
新建工業、民用建筑項目充分利用建筑屋頂、立面等適宜場地空間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以下簡稱“光伏系統”)。光伏系統遵循安全可靠、協調美觀、經濟適用的原則,與建筑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其造價按建設單位實際投資情況計入工程費用。積極開展光伏建筑一體化設計建設,鼓勵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墻等建材型光伏構件。
當為下列情形時,可選擇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一)有集中生活熱水需求的學校、旅館、醫院住院樓等,可選擇太陽能熱利用系統、太陽能光伏/熱(PV/T)系統或空氣源熱泵系統;
(二)項目自身或周邊具備除太陽能、空氣源之外,有良好應用條件和節能效益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可選擇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新建工業、民用建筑應根據建設要求滿足可再生能源應用要求。城市風貌保護區建筑、超高層建筑等因應用條件受限而不能滿足光伏安裝面積要求時,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專項技術論證后,可根據應用條件適當降低建設要求。
同時,《實施意見》明確,新建公共建筑(國家機關建筑、商業建筑、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單體屋頂面積達500平方米及以上時,除建筑屋頂規劃設計有特殊用途外,按照《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2021)第5.2.1條應安裝屋面光伏系統。
新建居住區住宅建筑單體屋頂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按照《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2021)第5.2.1條應安裝屋面光伏系統,設計使用光伏系統面積不低于屋頂總面積的35%。
新建工業建筑根據項目用電消納等情況,確定設計應用光伏系統面積。新建工業建筑屋頂按照《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第5.2.1條應安裝光伏系統面積不低于屋頂總面積的50%。工業用地范圍內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別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1日起提交審查的施工圖文件的新建工業建筑、民用建筑均應執行本意見。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推進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和本市碳達峰總體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工作,推進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現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強化對標對表《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及《廣東省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部署,以城鄉建設方式全面綠色低碳轉型為引領,著力優化建筑用能結構,大力推動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推進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為全市碳達峰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
新建工業建筑、民用建筑應按要求使用一種或多種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用能結構持續優化,城鎮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到8%。到2030年,城鎮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到8%以上。
三、基本要求
新建工業、民用建筑項目充分利用建筑屋頂、立面等適宜場地空間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以下簡稱“光伏系統”)。光伏系統遵循安全可靠、協調美觀、經濟適用的原則,與建筑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其造價按建設單位實際投資情況計入工程費用。積極開展光伏建筑一體化設計建設,鼓勵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墻等建材型光伏構件。
當為下列情形時,可選擇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一)有集中生活熱水需求的學校、旅館、醫院住院樓等,可選擇太陽能熱利用系統、太陽能光伏/熱(PV/T)系統或空氣源熱泵系統;
(二)項目自身或周邊具備除太陽能、空氣源之外,有良好應用條件和節能效益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可選擇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新建工業、民用建筑應根據建設要求滿足可再生能源應用要求。城市風貌保護區建筑、超高層建筑等因應用條件受限而不能滿足光伏安裝面積要求時,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專項技術論證后,可根據應用條件適當降低建設要求。
四、建設要求
(一)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國家機關建筑、商業建筑、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單體屋頂面積達500平方米及以上時,除建筑屋頂規劃設計有特殊用途外,按照《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2021)第5.2.1條應安裝屋面光伏系統。
(二)新建居住區住宅建筑
新建居住區住宅建筑單體屋頂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按照《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2021)第5.2.1條應安裝屋面光伏系統,設計使用光伏系統面積不低于屋頂總面積的35%。
(三)新建工業建筑
新建工業建筑根據項目用電消納等情況,確定設計應用光伏系統面積。新建工業建筑屋頂按照《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2021)第5.2.1條應安裝光伏系統面積不低于屋頂總面積的50%。工業用地范圍內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別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規定執行。
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乙類的建筑物安裝光伏系統要嚴格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等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
五、管理要求
(一)設計審圖階段
設計單位應根據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要求,編制相應設計專篇,并對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內容進行審查,嚴格落實國家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標準。
(二)施工階段
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有關技術標準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嚴格組織實施。監理單位應對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管理部門應加強監督抽查力度。
(三)竣工驗收階段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有關技術標準,嚴格組織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竣工驗收,按圖施工,對圖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中應包括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光伏安裝面積、發電效率、太陽能保證率、集熱器效率、系統制冷COP、能效等級等實測指標。
(四)運維管理
建設單位(業主)要嚴格遵守我市有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光伏系統運維管理。
新建居住區住宅建筑的光伏系統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作為住宅建筑的配套設施設備。新建住宅建筑的太陽能光伏電力限于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用電,余量收益歸業主所有。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日常運維管理,由物業服務人委托第三方專業光伏運維機構承擔;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直接委托或交由物業服務人委托第三方專業光伏運維機構承擔。運維管理費用在余量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業主按實公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閉合管理體系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統籌協調工作,依職能加強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管理等各環節的監管,建立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全過程閉合管理體系。
(二)加大監管力度,推動集中示范
各鎮街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落實情況納入鎮街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推動翠亨新區、岐江新城、十大產業園區等重點區域開展可再生能源應用規模化示范。
(三)加強推廣應用,推進產業發展
鼓勵本市各有關單位開展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產品研發,開展一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應用項目研究,通過資源整合、開放共享,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設成本,推動產業發展,逐漸形成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全產業鏈體系。
(四)廣泛深入宣傳,組織專業培訓
積極發揮輿論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利用多種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層次開展建筑用能結構優化、推廣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進經驗的宣傳引導,增強公眾對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相關技術、產品的認知和接受度。加強對開發、設計、施工、監理人員相關業務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技術和管理水平,在本市營造推廣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1日起提交審查的施工圖文件的新建工業建筑、民用建筑均應執行本意見。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