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印發《浙江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指出,電源側、電網側以及額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用戶側新型儲能項目須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管理。并網電壓等級10千伏及以上的新型儲能項目應具備向電網企業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接受調度指令的功能。
文件還指出,額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儲能電站應設置現場值班人員。極端天氣時,儲能電站均應設置現場值班,做好人員值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儲能電站,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
此外,在項目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經整改后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應及時采取項目退役措施,依法依規落實項目退役儲能電池等設施的處置,確保滿足安全、消防、環保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及時報告原備案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
原文如下:
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寧波市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探索構建新型能源體系,規范我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促進新型儲能安全、有序、健康發展,我們組織編制了《浙江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浙江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