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四川甘孜州生態環境局關于暫不予批準《鄉城縣正斗鄉光伏+牦牛產業養殖基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發布。甘孜州生態環境局表示,鄉城縣正斗鄉光伏+牦牛產業養殖基地建設項目選址與相關上位法定規劃符合性、銜接性分析(含土地利用規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等);“報告書”編制存在外環境關系調查不全,源強核算不充分等問題,現階段“報告書”提出評價結論暫不足以支撐本工程環境可行性。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甘孜州生態環境局決定暫不予批準鄉城縣農牧農村局提交的環評許可申請。
詳情如下:
甘孜州生態環境局關于暫不予批準《鄉城縣正斗鄉光伏+牦牛產業養殖基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
鄉城縣農牧農村局:
你單位報送的《鄉城縣正斗鄉光伏+牦牛產業養殖基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我局委托由甘孜州環境影響評估中心在成都組織召開了專家技術審查會,結合專家審查結果、技術評估結論,現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請核實項目選址與相關上位法定規劃符合性、銜接性分析(含土地利用規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等);“報告書”編制存在外環境關系調查不全,源強核算不充分等問題,現階段“報告書”提出評價結論暫不足以支撐本工程環境可行性。
二、鑒于上述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我局決定暫不予批準你單位本次提交的環評許可申請。待“報告書”有關問題整改落實、補充完善后,你單位再依法依規依程序另行送審報批。
三、你單位應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各項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辦理環評相關手續,及時組織相關編制單位,對照專家審查意見認真修改,我局將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對環評編制單位予以監管,并委托甘孜州鄉城生態環境局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答復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甘孜州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