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海事局、廈門港口管理局、廈門自貿委聯合印發《廈門港集裝箱式鋰電池儲能系統海上安全運輸指南》(下稱“《指南》”)。據悉,這是全國首份針對集裝箱式鋰電池儲能系統(下稱“儲能集裝箱”)的海上安全運輸指南,將有效防范和降低海上運輸安全風險,為廈門口岸集裝箱式儲能系統海運規范出口提供專業指導,提升企業產品海運出口能級,助力廈門經濟高質量發展。其中,《指南》在總結廈門港前期海運安全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國際公約、國內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圍繞產品本質安全,全面梳理各環節技術要求,實現海上運輸全鏈條清單式管理。
全文如下:
廈門港集裝箱式鋰電池儲能系統海上安全運輸指南
一、定義
集裝箱式鋰電池儲能系統(以下簡稱“儲能集裝箱”):安裝并固定在經特殊設計的集裝箱運輸組件中含有鋰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或鋰金屬電池組的移動供電裝置。
二、海運技術要求
1.儲能集裝箱生產企業
1.1 儲能集裝箱生產企業須制定符合 IMDG 規則要求的高質量生產制造管理方案。
2.儲能集裝箱
2.1 儲能集裝箱需經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UN38.3 各項測試并持有相關測試報告。
2.2 儲能集裝箱應采取有效技術阻斷電池之間熱失控傳遞擴散,并持有認可的檢測報告。
2.3 電池組應具備 IP66 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外殼防護(防塵防水)等級,儲能集裝箱的箱體應具備 IP55 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外殼防護等級,并持有認可的檢測報告。
2.4 電池組應按《電力儲能用鋰離子電池》標準進行鹽霧性能測試和絕緣性能測試,且均持有認可的檢測報告。
2.5 每一電池和電池組都應裝有安全排氣裝置,或具有防止在運輸中發生受力破裂的設計安排。
2.6 每一電池和電池組都應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
2.7 每個包含多個并聯電池的電池組,都應裝有防止反向電流造成危險所需的有效裝置(例如二極管、保險絲等)。
2.8 儲能集裝箱初始(起運)電量應在 30%及以下。
2.9 儲能集裝箱應在箱外四個側面張貼第 9 類危險貨物標牌和聯合國編號。
2.10 儲能集裝箱的箱體應滿足集裝箱檢驗規范的要求,具有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合格證書。
2.11 儲能集裝箱的箱體還應包含固定電池組的剛性材質的支架或柜子,支架或柜子應有足夠的強度,能夠承受電池的載荷和在運輸過程中承受的慣性力而不產生影響安全的變形或損壞。
2.12 儲能集裝箱的裝箱須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并持有海運安全符合性檢驗報告。
2.13 儲能集裝箱的總質量不應超過集裝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標識的最大總質量。
2.14 儲能集裝箱應具備相應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3.航運公司
3.1 建立并運行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體系,持有相應的符合證明。
3.2 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體系須含有儲能集裝箱海運安全管理相關的須知文件。
3.3 加強岸基人員培訓,組織指導船員培訓,確保船岸人員掌握儲能集裝箱特點,熟悉貨物資料和應急反應措施。
4.承運船舶
4.1 船舶應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及載運 9 類危險貨物適裝證書。
4.2 近一年未被我國海事管理機構列入“重點跟蹤船舶”名單。
4.3 應在具有第 9 類危險貨物裝卸作業資質的碼頭進行儲能集裝箱裝卸作業。
4.4 裝船前,船舶應檢查儲能集裝箱的運輸資料和適運狀況并做好相關記錄。
4.5 儲能集裝箱的積載應遠離熱源、生活區、機器處所和易燃易爆危險貨物,便于監測與應急響應。
4.6 儲能集裝箱不應積載于僅設置有固定式二氧化碳滅火裝置的貨艙內,可積載于配有水噴淋系統或其他適合撲滅儲能集裝箱火災滅火裝置的貨艙內。
4.7 在甲板上積載的儲能集裝箱,應處于水滅火系統有效覆蓋范圍內,并具備持續降溫的能力。
4.8 儲能集裝箱在艙面應遮蔽積載,且不積載于船舷最外側或船首貨艙甲板;應積載于甲板面第一層,連續堆碼不超過兩層,且不積載于最頂層。
4.9 儲能集裝箱的積載數量由船舶根據每航次實際載貨情況和積載要求計算確定。5000TEU 以上的集裝箱船舶,原則上每航次可積載的儲能集裝箱數量不超過 200 個 TEU;5000TEU 以下的集裝箱船舶,原則上每航次可積載的儲能集裝箱數量不超過 100 個 TEU。
4.10 船員應結合值班規則要求加強對儲能集裝箱的安全巡視,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4.11 船舶應當編制安全和防污染應急預案,提前組織開展針對性訓練和演練,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便攜式紅外測溫裝置等設備及器材。
5.碼頭單位
5.1 碼頭應在作業前從儲能集裝箱生產企業接收并掌握儲能集裝箱貨物安全信息資料。
5.2 碼頭應具備危險貨物操作資質的人員。
5.3 碼頭應配備相關應急物資并放置作業現場。
5.4 碼頭應提前制定儲能集裝箱專項操作流程,明確拖車行動路線及裝卸操作相關注意事項。
5.5 碼頭應依據儲能集裝箱生產企業所提供的貨物應急操作指南制定碼頭儲能集裝箱作業應急處置流程。
5.6 碼頭應就儲能集裝箱安全裝卸和應急處置等內容組織對參與作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三、其他事項
(一)本指南未盡事宜,按國際公約、規則和國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執行。
(二)國際公約、規則和國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新制訂或新修訂的,按新的規定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