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和財政廳聯合印發了《農村水路客(渡)運油價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指出本細則所稱的農村水路油價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撥付廣東省用于島際(含陸島,下同)和農村水路客(渡)運油價補貼的資金,由費改稅補助和漲價補助兩部分資金構成,通過油價直接補貼和統籌使用兩種方式,由財政撥付各地使用。本細則所稱的農村水路客(渡) 船是指農村水路、陸島或島際運輸的客(渡)船。統籌使用資金不低于油價補貼中漲價補助資金的60%,用于水路客(渡)運行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和便民服務等項目。資金補貼年度是指上一年10月1日~當年9月30日。
《實施細則》指出統籌使用資金應用范圍包括以下4個:
新建的農村水路客(渡)船
除農村水路客(渡)船外,其他新建的新能源或清潔能源的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客貨船和客滾船等客(渡)船(快艇不屬于補助范圍)
全省水路客運行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便民服務、績效獎勵和行業管理提升等工作
交通運輸部或省委、省政府等上級部門要求的有關任務工作事項
《實施細則》指出水路客(渡)船新建補助要求包含一下三項:
新建船舶是指自行建造或者購買未投入使用過的船舶,用于新增運力或者更新舊船舶的運力
新建船舶必須實際投入營運,并且在資金補貼年度提出申請
自行建造船舶或購買的船舶在獲得統籌使用資金補助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或賣出,否則應退還全部補助資金
在統籌使用資金補助標準方面,《實施細則》指出新建、購買的純電池動力、LNG單燃料、甲醇單燃料或氫能單燃料等新能源或清潔能源客(渡)船補助標準按船舶結算發票金額的65%補助,但不超過表一限額的2倍。
表一 船舶新建、購買補助限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