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嚴格落實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有關手續的通知。
通知明確,對未取得“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的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對已經開工建設無項目備案證明的需停止建設,待備案完成后方可繼續建設。
原文如下:
關于嚴格落實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有關手續的通知
連府辦函〔2023〕61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近期,有部分投資企業和個人在我市推廣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擬利用村民自建房建設屋頂光伏,并與戶主簽訂租賃合作開發等相關協議。合作條件各不相同,合同約定村民責任、義務較多,部分投資方沒有盡責告知,容易導致農戶權益受損,甚至背負債務。部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存在由村民承擔項目融資、轉嫁風險、虛假宣傳、未備案先建設、冒名央企國企、偽造證明、擅自變更、圈屋圈地等違規亂象,嚴重侵害了群眾利益、損壞了政府和企業形象、破壞了行業正常的發展秩序。
為促進我市屋頂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正當權益,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未取得“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的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二、對已經開工建設無項目備案證明的需停止建設,待備案完成后方可繼續建設。
三、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清遠連州供電局在辦理電網接入手續時,同步查驗申請主體是否已經辦理備案證明,如未辦理備案證明的應引導申請主體按要求先辦理備案。
四、各鎮(鄉)要加大宣傳力度,密切關注新情況,發現違規違法行為的應依法及時處置并報送至有關單位。
附件1
附件2 連州市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
備注:此表一式三份,市發展改革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清遠連州供電局和項目業主各持一份。
附件3 連州市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
備注:此表一式三份,市發展改革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清遠連州供電局和項目業主各持一份。
附件4 工業園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
備注:此表一式三份,清遠民族工業園管委會、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清遠連州供電局和項目業主各持一份。
附件5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材料清單
1.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信息表(廣東省備案系統自動生成打印)
2.法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4.材料有效和真實性承諾書(法人親筆簽名)
5.分布式光伏項目申請表,建筑或設施使用合法性證明(如房產證或地上建筑物不動產權證,項目單位與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還需提供建筑物所有人授權說明書,項目單位與建筑物所有人簽訂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賃協議)
6.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簽收回執
7.屋頂載荷報告(可備案時提交,也可承諾項目開工前提交)
來源:連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