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國軒高科發布公告稱,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收到安徽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對李縝、潘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主要內容為:2023 年 9 月 7 日,你公司與美國伊利諾伊州政府簽署了 REV補貼協議。對 于該重大交易事項,公司未及時披露,直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才進行披露,違 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要求,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李縝直接參與了與美國伊利諾伊州政府簽署協議的相關工作,董事會秘書潘旺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二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五十二條相關規 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對李縝、潘旺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及李縝、潘旺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在公告中,國軒高科表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高度重視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所指出的問題,將認真吸取教訓,深刻反思公司規范運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努力提升規范運作意識,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監管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