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光伏裝機量不斷保持高增長,分布式光伏也迎來了爆發式增長。與此同時,分布式光伏快速增長也導致了電網消納壓力激增,電網投資、設備運維、電力調峰等成本攀升,給電網安全運行和電力市場秩序帶來挑戰。
為更好落實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要求,平穩有序助力雙碳目標實現,以下對分布式光伏發展及消納中的涉法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
分布式光伏的法定概念及分類
(一)分布式光伏的概念
分布式光伏概念之初是基于空間布點、容量大小、電力電量平衡方式等物理因素而區別于集中式光伏項目的發電形態。隨著國家和地方不斷出臺相關政策,分布式光伏的概念有一個明顯的演變過程,其所附隨的政策法律等社會因素比重漸高。
2013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規定,分布式光伏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以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同年11月,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規定基本相同。
2014年9月,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已于2019年廢止)對分布式光伏的內涵和外延均做了拓展,規定“因地制宜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建設就地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利用建筑屋頂及附屬場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項目備案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進一步把分布式光伏從原來的建筑光伏擴大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領域,同時對“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這一消納模式做了拓展,符合條件的“全額上網”項目也納入分布式光伏范疇。
(二)分布式光伏的分類
1.對分布式光伏作必要分類有利于更好的研究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
按照投資主體不同,可分為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和戶用光伏兩類。這個分類并未完全依據現有的政策或文件,而是為了更精準研究某種光伏發電行為法律政策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光伏市場現象所做的理論和邏輯上的區分。
筆者認為,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工商業資本利用工商業企業自有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屋頂或地面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通常安裝在工業廠房、商場、超市、學校、醫院、車站等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建筑物屋頂。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分布式光伏規范有序發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號)有類似規定,但并未從投資主體的屬性上去描述。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已于2019年廢止)拓寬了分布式光伏的內涵和外延,相應地,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也應拓寬到工商業資本“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建設就地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總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應界定為工商業資本投資的、符合分布式光伏概念的光伏發電項目。
與之相對應的是戶用光伏。戶用光伏指城鄉居民等自然人利用其房屋不動產所有權或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屋頂或地面建設的分布式光伏。國家能源局2022年印發的《戶用光伏建設運行指南(2022年版)》就戶用光伏列舉了三種模式,分別是全款購模式(用戶自投)、合作開發模式、光伏貸/融資租賃模式。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分布式光伏規范有序發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號)基本沿用了這一分類,將戶用光伏分為自然人全款購、合作開發、融資租賃等模式。
筆者認為,合作開發模式和融資租賃模式由工商業企業參與投資收益,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并網,本質上為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當前政策層面的分類客觀上擴大了戶用光伏的范圍,不利于對工商業光伏以戶用光伏名義報裝實施管控。因此,我們將戶用光伏嚴格界定為“自然人全款購模式”,從邏輯上將“合作開發模式”及“融資租賃模式”歸類為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從而基于其工商業投資的本質而對其依據工商業光伏的標準進行同等規制,防止工商業資本冒用戶用光伏名義化整為零開發光伏、規避法定義務等。
2. 按照接入電壓等級和自發自用比重不同,可分為10kV以下電壓、10kV電壓等級和35kV電壓等級接入三類。
具體為“10kV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電源”“10kV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年自發自用電量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以及“35kV電壓等級接入,年自發自用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
這種劃分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等政策文件的規定作出的,主要意義在于強調分布式光伏應“小容建設、低壓接入、就近消納、減少送出”。當接入電壓等級上升或者裝機容量增大時,則特別強調要以“自發自用為主、余量上網”,否則就應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納入規模管控,履行更為嚴格的審查備案義務。
3. 按照光伏安裝位置不同,可分為建筑光伏和地面光伏。
建筑光伏主要是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地面光伏主要是利用荒山荒坡、灘涂、水面等建設。對分布式光伏作建筑光伏和地面光伏的區分,主要是國家對建筑光伏出臺支持鼓勵政策,暫不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而地面光伏則需全部自發自用才能免除規模管理要求。
近年來,國家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出臺一系列政策鼓勵和支持分布式光伏發展,加之光伏技術的進步,我國分布式光伏市場快速增長。與此同時,分布式光伏發展中的問題也開始增多,主要表現為規制分布式光伏的法律和政策機制不健全、部分地區分布式光伏無序發展、光伏投資企業化整為零規避法律和社會責任、電網消納困難、光伏市場不公平競爭等。這些既對光伏發電產業長期健康發展帶來負面影響,也給電網企業的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等帶來較大沖擊。同時,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和政策對電網企業在新能源包括分布式光伏的消納方面有明確的要求,電網企業也需要加強研究、積極行權、規范履責。
分布式光伏發展中常見的法律合規問題分析
(一)分布式光伏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1. 投資建設缺乏規劃
(1)問題表現
當前政策規定若干類分布式光伏暫不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意味著對這些類型的光伏投資者在申請并網時不審查其是否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導致分布式光伏特別是戶用光伏名義的建筑光伏裝機規模無序增長,給電網消納及安全穩定運行帶來壓力和威脅。
(2)法律政策分析
分布式光伏并網一般應滿足符合開發建設規劃的前提條件。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10條規定,省級以下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年度指導規模指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第4條規定,各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在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對符合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應承擔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施責任。可見,政策之初國家總體上要求分布式光伏發展要符合開發利用規劃,實施年度建設規模管理。
但隨著政策鼓勵支持力度加大,主管部門又出臺特殊規定將部分分布式光伏暫不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施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已于2023年廢止)明確,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將“建筑光伏、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光伏發電交易試點、光伏扶貧”四類光伏項目暫納為“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類型。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分布式光伏規范有序發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號)規定,在具備接入容量的區域,單點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僅指建筑光伏)和戶用光伏,暫不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該省增加了具備接入容量的前置條件,較國家政策而言是收緊了,但也體現了對一定范圍的分布式光伏不管控建設規模的政策導向。
綜上,部分分布式光伏暫不納入規模管理,從而簡化甚至免除相應審查備案義務,這是當前分布式光伏迅猛增長的主要原因之一。
(3)建議
一是政府應進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規模管理的政策。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四類光伏項目暫納為不限規模,但是并未規定“暫納”的期限,七年來,我國分布式光伏發展的形勢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其新增比例已經超過了集中式光伏,部分省份尤為突出,已經超過80%,特別是國家將全額上網的建筑光伏作為分布式光伏管理,并不再對新增的集中式光伏開展補貼,建筑光伏對工商業資本更具投資吸引力,光伏發電需要進行規模管理的主要對象實質上已經從集中式光伏轉變為分布式光伏,應多方努力,推動新形勢下對“暫不納入規模管理”的光伏類型做必要調整,建議不論某區域是否具備接入容量,均應將建筑光伏納入年度規模管理,并與電網建設規劃保持一致,年度建設、并網規模應以電網企業依法依規提供的電網可接入容量為基礎確定。
二是電網企業應嚴格執行光伏規模管理政策。以安徽省為例,對于不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的分布式光伏設置了“具備接入容量”這一條件,要求電網企業對消納能力及時進行測算評估、發布、報告,在國家和地方政策未對暫不納入規模管理的分布式光伏范圍作調整前,應確保在不具備接入容量的區域,嚴格控制分布式光伏建設規模,防止超限建設和并網帶來的負面影響。
2.光伏投資企業化整為零申請并網問題
(1)問題表現
為規避并網條件、年度建設規模管理、儲能配套等政策法規義務,達到節省投資、搶占市場甚至騙取補貼等目的,集中式光伏借用分布式光伏名義,或者部分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以戶用光伏名義辦理并網,達到化整為零目的,導致分布式光伏項目爆發式無序增長,破壞了新能源發電市場秩序,損害了市場公平,增加了電網安全和消納壓力。
(2)法律政策分析
國家對集中式光伏的并網要求較為嚴格。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第7條規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第9條規定,保障性并網項目原則上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確定,市場化并網項目按照國家和各省(區、市)有關規定確定。第23條規定,除國家能源局規定的豁免情形外,光伏電站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而分布式光伏的并網要求和程序較集中式光伏相對快捷,同時可免收部分費用和獲取補貼。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11條規定,項目備案工作應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特點盡可能簡化程序,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等支持性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第12條,豁免分布式發電項目發電業務許可。國務院《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規定,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部分省份有地區還通過財政對戶用光伏發電量給予電價補貼。
因分布式光伏尤其是戶用光伏具有上述政策優勢,光伏投資企業化整為零、冒充戶用光伏申請并網現象層出不窮。
結合光伏投資企業化整為零的目的和各種行為表征,我們認為,光伏投資企業化整為零行為(簡稱化整為零行為)與正常的企業代理自然人申辦行為(簡稱企業代理行為)雖然在行為上都表現為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并網、由企業作為代理人辦理手續,但二者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一是上網模式選擇不同。化整為零行為的目的是獲得最大商業價值,沒有自發自用需求,通常會選擇“全額上網”模式;而企業代理行為通常是以自然人自發自用為主,余電上網。
二是主觀意圖不同。化整為零行為主觀上是為了規避國家關于集中式光伏的各項規制,甚至是騙取政府財政補貼;而企業代理行為是代理企業受托為自然人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和辦理便利。
三是合作方式不同。化整為零行為一般是由光伏投資企業與自然人簽訂合作分成或租賃屋頂的協議(所謂合作開發、融資租賃等模式),持續性收取合作分成或利用所租賃屋頂取得收益;而企業代理行為是代理企業與自然人簽訂技術服務或代理報裝協議,收取的是一次性技術服務費或代理服務費。
四是結算對象不同。化整為零行為選擇以光伏投資企業作為費用結算對象,或雖然表面上提供的是自然人賬戶,但該賬戶由光伏投資企業實際控制,利于其直接獲得資金,并規避電網企業先支付給自然人再行轉付帶來的資金風險;而企業代理行為費用結算對象是被代理的自然人,代理企業和戶主之間代理費用的結算方式與電網企業和自然人之間的電費結算無關。
(3)建議
一是政府可進一步優化明確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和戶用光伏的定義和分類。目前政策將合作開發模式和融資租賃模式納入戶用光伏范疇進行管理,從投資主體、收益主體以及裝機規模來看,以上兩種模式更符合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特性,應納入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范疇,戶用光伏應僅包括自然人全款購模式。明晰戶用光伏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定義和范圍,可以為堵塞光伏投資企業冒用戶用光伏名義申請并網提供更清晰的操作指引。
二是政府可研究出臺規范分布式光伏并網的政策。建議對“全額上網”的分布式光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全額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目的是通過銷售上網電量獲得收益,與自發自用為主的分布式光伏完全不同,與集中式光伏電站商業目的相同,屬于經營性投資行為,因此,無論其投資主體屬于法人、其他組織還是自然人,均應按照投資發電行為加以管理。為此,理應將其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或者參照非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管理,納入年度建設規模。如此,將有利于堵塞光伏投資企業化整為零的漏洞,保證分布式光伏有序建設開發。目前湖北省已印發《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過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號),就地面光伏電站出臺相關政策。我們認為,類似政策應覆蓋全額上網的建筑光伏。
三是電網企業嚴把分布式光伏并網受理和結算關。在受理并網申請、簽訂并網合同時,嚴格審查核驗申請并網人身份、主要光伏發電設備的購置發票等并網申請材料,戶用光伏電費結算收款賬戶嚴格限定為自然人本人賬戶,當前有的地區為防止光伏投資企業實際操控自然人賬戶匯集獲取結算資金,采取了將結算資金直接支付至自然人社保卡的結算方式,保證戶用光伏并網的真實性。
3. 關于分布式光伏違規建設、運營影響電網安全的問題
(1)問題表現
光伏投資主體在分布式光伏建設、運營過程中出現多種違規現象,如光伏投資企業化整為零申請并網、并網后超容發電會造成變壓器或線路重過載引發電網設備故障,施工建設主體沒有相應資質導致并網項目工程存在安全隱患,設備質量不能滿足相關技術規范導致并網后影響電網穩定性等,給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帶來嚴重威脅,存在行業失范現象。同時也存在各級電力能源主管部門安全監管不力、電網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履職不到位的風險。
(2)法律政策分析
政府有加強電網安全監管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電網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具有共同維護電網安全運行的義務。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規定,分布式光伏所有的投資方均有保障項目安全可靠運行及滿足技術規范要求的義務【1】。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國能發監管規﹝2021﹞60號)第4條規定,并網主體、電網企業均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電力調度管理規程、電氣設備運行規程,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綜上,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是政府、電網企業和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的共同責任。電網安全是分布式光伏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和底線。
(3)建議
一是電網企業應加強對分布式光伏建設并網和運行的安全管理。通過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嚴格規范分布式光伏投資人的安全生產義務,并檢查敦促其依法依合同履行義務。提請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分布式光伏投資人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二是將保障電網安全作為評估電網可接入容量的重中之重。嚴守電網安全第一的底線,將電網安全作為評估新能源消納能力、履行新能源消納義務的前提和底線,不能以犧牲安全去發展。同時不斷優化電網運行方式,提高電網承載力。
4. 關于分布式光伏承擔配套儲能義務問題
(1)問題表現
為了有效應對光伏發電波動性與隨機性較強的問題,便于電網調度,國家有關政策對集中式光伏規定了配儲義務。而達到一定規模的分布式光伏,同樣對電網企業調峰、調頻產生巨大影響,增加了電網的調節成本。但是目前政策沒有對分布式光伏提出配儲要求,有損公平發展的市場環境。
(2)法律政策分析
政策要求集中式光伏配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138號)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通過自建、合建、購買調峰和儲能能力來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安徽省能源局在《關于2022年第一批次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方案》中明確,安徽省2GW光伏項目需配置13%左右、2小時的儲能。同時,在《關于開展2022年第二批次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工作的通知》中,再次細化了對集中式光伏儲能配置的要求。
目前政策僅鼓勵分布式光伏配儲。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提出,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戶用光伏項目配備儲能。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分布式光伏規范有序發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號)規定,鼓勵分布式光伏投資企業、電網企業綜合考慮分布式光伏開發規模、負荷特性等因素,探索在消納困難變電站(臺區)集中配置或租賃獨立儲能設施,承諾配儲的項目優先接入消納。
鑒于當前分布式光伏新增裝機容量快速增長(2023年上半年已超過光伏全部新增裝機容量的50%),僅鼓勵其配儲,無法達成配儲目的,也對集中式光伏和付出巨大調峰成本的電網企業顯失公平。
(3)建議
政府可研究出臺強制分布式光伏承擔配儲義務的政策。要求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建設配套儲能裝置或購買儲能指標,當前可先對全額上網的分布式光伏強制要求配套儲能。同時建立儲能配套指標交易市場,鼓勵市場主體投資建設儲能設施,富余指標進入市場交易,未建設配套儲能裝置的主體可從市場購買指標。
(二)電網企業消納分布式光伏面臨的法律合規風險
1. 信息公開方面的合規風險
(1)風險表現
政策規定電網企業應按季度進行可開放容量、分布式光伏相關信息的公開,如果在履職過程中出現不公布、遲公布等情況,一方面會引發合規風險,另一方面會導致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不能及時了解電網承載力等信息,造成超限度建設,客觀上增加電網企業消納壓力。
(2)法律政策分析
電網企業應按季度公開分布式光伏相關信息。國家能源局《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1﹞56號)第7條規定,供電企業應當主動公開可開放容量有關信息,包括本地區配電網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況,相關情況按季度更新。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分布式光伏規范有序發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號)做出了細化規定,要求電網企業應按季度進行電網承載力的分析、測算、發布和報告【2】。
(3)建議
電網企業嚴格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按照政策的要求,統籌開展消納能力和承載力測算工作,定期統計本地區電網可開放容量,報市縣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及時通過營業廳和門戶網站對外發布,引導分布式光伏優先向新能源消納潛力大、電網承載力強的區域發展。
2. 分布式光伏應并未并的合規風險
(1)風險表現
電網企業在分布式光伏消納中易發生的主要風險是在具備接入容量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分布式光伏未能及時并網。分布式光伏爆發性增長,特別是戶用光伏業務多呈片區集中報裝態勢,電網企業并網業務工作量急劇增加,存在報裝受理時限長、并網不及時情況,存在投訴風險和合規風險。
(2)法律政策分析
政策要求電網企業全額消納符合條件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的上網電量。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規定,在分布式光伏符合可再生能源并網條件的前提下,即在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和備案程序規定、符合并網技術標準,電網企業應全額收購其上網電量【3】。
對于符合條件的分布式光伏并網申請,電網企業應在一定時限內出具并網接入意見、辦理并網接收。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規定,電網企業收到項目單位并網接入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網接入意見,對于集中多點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否則,將可能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目前可再生能源可采取電網企業保障性收購和參與市場競爭交易兩種消納途徑,但因政策暫不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參與市場競爭,分布式光伏完全由電網企業進行全額消納。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第5條規定,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第三部分規定,保障性收購電量應由電網企業按標桿上網電價和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全額結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部分,由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第8條規定,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發電以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時不參與市場競爭,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全額收購。
綜上,對符合并網條件的分布式光伏,電網企業需在規定的時限辦理并網業務,否則可能引發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同時,相對于集中式光伏由電網企業保障性收購加市場交易的消納方式,分布式光伏單一的消納途徑影響了全額消納,而且單一的電網全額收購模式,也會導致光伏投資者缺乏市場風險意識,盲目投資。
(3)建議
一是嚴格審核分布式光伏是否符合并網條件。在接受分布式光伏并網前,需嚴格審核其是否在電網覆蓋范圍內、是否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備案規定、是否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并網。
二是嚴格遵守分布式光伏并網時限等要求。電網企業根據各區域電網承載力,在電網可接入容量范圍內按申報接入的時間順序審慎出具并網接入意見,嚴控分布式光伏接入各環節的時限,統籌安排工作時序,防止出現并網不及時問題。
三是推動分布式光伏進入市場競爭交易。建議推動取消分布式光伏暫不進入市場的政策限制,在電網企業承擔一定比例保障性收購的基礎上,剩余部分由市場消納。或者根據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意愿,允許其優先選擇通過市場化方式交易電力電量,從而擴展分布式光伏的消納渠道,更好地發揮市場的指引調節功能,引導分布式光伏有序發展。
四是促進政府出臺實事求是的分布式光伏消納比例要求。從國民經濟發展階段、電網規劃建設情況、分布式光伏發展態勢等多方面科學評估研定某一時段、某一區域分布式光伏消納最低比重,豁免電網企業客觀上無法全額消納分布式光伏的法律責任,也維護法律的權威。
三、有關工作建議
基于上文的研究分析和相關建議,綜合提出總體建議如下:
一是研究完善對分布式光伏建設和發展的統籌規劃。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建議各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研究完善相關政策,進一步對分布式光伏實施科學分類管理,重點關注戶用光伏分類不科學和建筑光伏無序發展等問題,完善分布式光伏規模管理、并網管理、安全管理、配套儲能義務等多方面的體制機制。
二是穩步完善分布式光伏消納機制。在修繕法規、出臺政策的基礎上,推動政府實事求是確定特定區域光伏發電消納比重,統籌好上下位階法律政策效力,做到立法、改革與行政管理等上層建筑和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更好銜接,努力拓展對(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保障性收購之外的市場交易機制,更好發揮市場調節功能,引導分布式光伏市場投資主體根據市場需求理性投資。
三是推動政府、光伏投資主體等多方切實承擔相關領域安全生產責任義務。引導政府和光伏投資主體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發展分布式光伏。電網企業也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在積極承擔分布式光伏發展社會責任、經濟責任的同時,探索并推動政府建立分布式光伏等清潔能源發展的安全邊界機制,多方筑牢安全發展底線。
四是嚴格履行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等清潔能源發展消納的法定義務。電網企業應協助政府加強分布式光伏統籌規劃,及時、準確公開電網承載力等相關信息,對符合條件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及時予以并網,大力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積極改造升級電網,優化電力系統運行方式,提高電網消納能力,助力雙碳目標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