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儲能電站集中調用管理的通知。
文件提出,如遇電力供應緊張,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在預測常規火電、核電、抽水蓄能機組出力和省外來電規模無法滿足全網電力需求的情況下,可根據相關運行規程和工作程序,向新型儲能電站下達應急集中調度指令。
定期開展集中調用試驗。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應當督促新型儲能電站每季度至少滿功率充放電運行一次。對在平時運行或調用試驗中未能達到額定出力的儲能電站,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并同時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儲能電站應當按整改通知書要求及時完成整改,對不按要求整改的獨立儲能電站進行通報約談,對配建儲能電站核減相應新能源場站并網容量。
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儲能電站集中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山東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企業:
為強化新型儲能電站(含配建儲能,下同)充放電集中調用管理,提高新型儲能電站頂峰調峰能力,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集中調用原則和程序。集中調用,包括集中放電調用和集中充電調用,一般用于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全網電力供應緊張(出現負荷缺口)時期。如遇電力供應緊張,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在預測常規火電、核電、抽水蓄能機組出力和省外來電規模無法滿足全網電力需求的情況下,可根據相關運行規程和工作程序,向新型儲能電站下達應急集中調度指令。儲能電站接到應急調度指令后,應當立即按照調度指令執行。其中,獨立儲能的充放電價格按當時市場現貨價格結算,配建儲能的放電價格按當時市場現貨價格結算,由此產生的價差費用(收益)由全體工商業戶分攤(分享)。對于故意延誤執行或拒不執行應急調度指令的新型儲能電站,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定期開展集中調用試驗。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應當督促新型儲能電站每季度至少滿功率充放電運行一次。對在平時運行或調用試驗中未能達到額定出力的儲能電站,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并同時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儲能電站應當按整改通知書要求及時完成整改,對不按要求整改的獨立儲能電站進行通報約談,對配建儲能電站核減相應新能源場站并網容量。
三、安裝電能計量裝置。風電場配建儲能電站應當配合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在接入客戶內部電網處裝設電能計量裝置。若配建儲能系統包含多組儲能單元,應以不低于10kV電壓等級匯流的方式,在匯集點處裝設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應當遵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16)等相關標準進行配置。電能計量數據由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負責采集,便于監測、統計和考核配建儲能應用情況。一經發現擅自拆封、改動、移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等行為,按照電力、統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單位(企業、個人)進行嚴肅處理。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