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河南省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鄭州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通知,組織2022年鄭州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勵配套資金申報工作。
以下為原文:
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鄭州市財政局關于組織2022年鄭州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勵配套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 號)和《關于啟動新一批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21〕437號)、《關于印發鄭州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鄭燃料電車辦〔2022〕1號)、《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鄭州市支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若干政策》(鄭政辦〔2022〕81號),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促進作用和導向作用,切實推進鄭州市氫燃料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鄭州市工信局、鄭州市財政局決定組織開展2022年鄭州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勵配套資金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依據
國家5部門:《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 號)及《附件1 燃料電池汽車城市群示范目標和積分評價體系》
河南省:《關于印發鄭州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鄭燃料電車辦〔2022〕1號)
鄭州市:《鄭州市支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若干政策》(鄭政辦〔2022〕81號)
二、申報條件
(一)在鄭州市內登記注冊、納稅的企業。
(二)整車及改裝車企業主要產品需獲得工信部汽車產品公告。
(三)燃料電池汽車運營企業、加氫站投資企業或運營企業在鄭州市內登記注冊,車輛與加氫站均納入中汽中心監控平臺。
三、支持方向
(一)整車示范應用獎勵及配套
(二)車用氫氣獎勵及配套
四、工作程序
(一)企業申報。企業按照申報細則要求準備申報資料,于2023年12月4日前將紙質材料一式三份及電子版報送至鄭州市工信局和財政局。
(二)項目評審及資金撥付。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審計。對通過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的項目,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鄭州市工信局按程序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鄭州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資金。
五、有關要求
(一)申報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如實申報相關資料。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補資金等違規行為的,除收回獎補資金外,按照相關規定,追究企業責任。
(二)其他未盡事宜,另行通知或以項目評審解釋為準。
程序咨詢電話:
市工信局汽車和裝備產業辦公室 67186253
市財政局企業處 67175635
附件:1.2022年鄭州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申報指南
2. 2022年鄭州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申報表
3. 信用承諾書
4. 2022年鄭州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
5. 銷售車輛明細表
6. 氫能供應明細表
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鄭 州 市 財 政 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
2022年鄭州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勵配套資金申報指南
一、整車示范應用獎勵及配套
(一)政策標準
1. 支持范圍
2021年1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期間示范應用,符合當年度國家積分審核要求的燃料電池汽車。
2. 支持標準
示范應用期間,在我市研發生產且登記注冊的燃料電池汽車,中央財政獎勵標準按照《燃料電池汽車城市群示范目標和積分評價體系》(財建〔2020〕394 號附件1)核算,省、市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1比例進行配套。
(二)申報材料
1. 企業基本情況材料(加蓋企業公章)
(1)獎勵(補助)資金申請文件;
(2)獎勵(補助)資金申報表(參照附件2);
(3)信用承諾書(參照附件3);
(4)營業執照掃描件;
(5)企業績效目標申報表(參照附件4)。
2. 申報項目情況材料(加蓋企業公章)
(1)不同車型的獎勵積分標準;
(2)銷售車輛明細(參照附件5);附銷售合同、發票、車輛行駛證掃描件。
(3)車輛技術參數材料及純氫續駛里程證明材料。
二、車用氫氣獎勵及配套
(一)政策標準
1. 支持范圍
2021年1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期間加氫站對運營車輛加注的氫氣,按照國家核準的實際加注量給予加氫站中央財政獎勵,按照本地注冊車輛的累計氫氣加注量給予車輛運營主體或終端用戶省、市財政獎勵。
2. 支持標準
省、市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1比例進行配套。
(二)申報材料
1. 企業基本情況材料(加蓋企業公章)
(1)獎勵(補助)資金申請文件;
(2)獎勵(補助)資金申報表(參照附件2);
(3)信用承諾書(參照附件3);
(4)營業執照掃描件;
(5)企業績效目標申報表(參照附件4)。
2. 申報項目情況材料(加蓋企業公章)
(1)氫氣價格證明材料;
(2)運輸半徑證明材料;
(3)加氫記錄明細(參照附件6);
(4)加氫站接入國家第三方監控平臺證明材料;
(5)如為代領,需提供代領協議、委托函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