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布爾津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對《布爾津縣加氫站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文件指出:允許在非化工園區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制氫加氫一體站規模不得超過3000kg/d,儲氫容器總容量不得超過3000kg。
原文如下:
布爾津縣加氫站管理辦法(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氫能是未來國家能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氫站是為氫能設備設施提供能源補給的基礎設施。為加快推進全縣加氫站建設、規范加氫站運營管理、保障加氫站運行安全、促進全縣氫能產業健康安全持續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自治區氫能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加氫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的加氫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等管理。各類加氫合建站中的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等建設和運營仍從其原有規定。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加氫站的行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商科工信、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林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氣象、交通運輸、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落實監管責任。
(一)住建部門負責加氫站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許可和質量安全監管,負責加氫站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負責加氫站核發或批復燃氣經營許可證;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氫站布局規劃編制工作,制定促進加氫站發展的相關政策,負責加氫站項目立項審批(備案)工作;
(三)商科工信部門負責根據氫能產業發展要求,積極實施重點領域研發計劃,推動氫能先進技術研發和裝備制造,積極引導加氫站建設;
(四)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加氫站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并依法牽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氫站特種設備和計量器具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加氫站銷售的氫氣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核發加氫站的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為符合國家標準的氫燃料道路運輸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許可并做好行業監管工作;
(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氫站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八)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批準后的加氫站布局規劃按程序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監管系統,并依法做好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等工作;
(九)林草部門負責加氫站征占用森林、草原審核手續,并指導建設單位規范相關作業施工等工作;
(十)氣象部門負責加氫站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十一)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加氫站運營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任主體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和落實消防法律及日常消防管理制度;主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監管制度。
(十二)公安部門負責組織氫燃料電池汽車、氫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處道路交通相關違法行為;
(十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共同做好相關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一是責任主體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和落實消防法律及日常消防管理制度;二是主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監管制度。
第五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審批服務制度,在項目前期手續辦理階段,各部門應依據法定職責有序實行同步并聯辦理或提前對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各自專業范疇的審批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部門(單位)、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加氫站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加氫站安全生產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縣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縣住房城鄉建設、商科工信、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加氫站布局規劃。加氫站的規劃按照適度超前原則,結合城鎮燃氣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統籌實施,綜合考慮汽車加氣站、加油站及充電設施的分布,與經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做好銜接,統籌落實加氫站專項規劃。
第八條 加氫站選址應位于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規則,項目單位須依法取得或租賃加氫站建設用地。經營性加氫站原則上按照商業用地用途有償使用,工業園區內或加氫站配套的制氫工廠(含儲存氫氣設備)不對外經營的按照工業用地有償使用。在符合加氫站布局規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鼓勵加油(氣)、充(換)電站利用站內原有建設用地改(擴)建加氫設施,鼓勵新布局加油(氣)、充(換)電站同步規劃建設加氫設施。
第九條 允許在非化工園區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制氫加氫一體站規模不得超過3000kg/d,儲氫容器總容量不得超過3000kg。
第十條 加氫站的設計、施工、建造等應當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2010)、《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2017)、《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示范運行配套設施規范》(GB/T29124)、《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等相關現行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一條 加氫站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遵循以下流程:
(一)項目備案。由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投資建設的加氫站按照布局規劃實行備案管理。
(二)用地、林草審批。對于新建加氫站及需要擴大用地面積的加氫合建站,須向自然資源、林草部門提出用地、林草征占用申請,自然資源、林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供地、林草征占用手續。
(三)規劃審批。建設單位應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具體如下:
1.新建加氫站(含合建)及現有加油(氣)、充(換)電站按照相關規定可以擴建加氫站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2.現有加油(氣)、充(換)電站紅線范圍內改(擴)建加氫設施但不新增建(構)筑物,原已辦理加油(氣)、充(換)電站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無需再辦理加氫站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四)建設審批。住建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對已依法取得土地、規劃手續,且經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的加氫站工程項目,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審批工作,審批通過的核發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氣象部門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加氫站工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工作,審核通過的出具核準文件;依據相關規定,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相應機構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五)竣工驗收。加氫站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消防、雷電防護裝置、環境保護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專項驗收由建設單位向屬地職能部門申報。
第十二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安全評價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要求,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四條 加氫站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布爾津縣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項目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
第三章 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 加氫站參照城鎮燃氣加氣站管理,由住建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相關相關法律法規核發加氫站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具體許可程序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的企業,氫氣經營區域、供應方式和規模、氫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全縣加氫站布局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并與氫氣供應企業簽訂氫氣供應意向協議(制氫加氫一體站除外);
(三)有符合要求的加氫站,氫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經營場所;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加氫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的企業應當按要求向加氫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八條 加氫站依法取得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有效期3年。燃氣經營許可證(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的申請、變更、注銷、撤銷、撤回、吊銷等參照《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經營性加氫站在投入運行前,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和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
第二十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范服務行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完善用戶服務檔案,保留原始服務記錄;
(二)供應的車用氫氣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三)氫氣銷售價格應根據經營成本和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站內加氫機及其他顯著位置公示車用氫氣價格、業務辦理流程、服務承諾和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設置完備的加氫站標志標識,為用戶提供明確的出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加氫等服務;
(五)加氫站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制定停氣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業、歇業時間,應當提前7日將停氣工作方案在加氫站醒目位置進行公開。
第二十一條 加氫站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等有關規定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提供車用氣瓶充裝服務。加氫站只能通過加氫機向汽車儲氫瓶加氫,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氫(制氫加氫一體站通過氫氣充裝柱向氫氣管束車充裝氫氣除外),禁止在站外加氫。
第二十二條 加氫站應對進站氫氣配送車輛進行管理并承擔站內相應責任,不得接收無有效危險貨物承運資質的配送車輛所配送的氫氣入站。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檢查及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
(七)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八)應急管理制度;
(九)事故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十一)防雷安全管理及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對設備設施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應急維修、備品備件和更新報廢等提出安全管理規定,制定站內主要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在主要操作點上標示相關安全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險區域及重要設備處張貼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相應安全警示標志。
定期開展設備維護、保養、檢驗和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
雷電防護裝置應按法律法規要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雷電裝置防護檢測機構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檢測。
加氫站消防設施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依法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安全檢查,明確巡查、檢查的內容和周期。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對暫時無法整改的隱患,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明確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時應暫時停產停業。
第二十六條 加氫站加氫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加氫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至少1人,加氫站作業人員每個班次不少于2人,配備檢查人員每個班次至少1人。操作人員應按照操作規程規范操作,不得進行有可能帶來安全隱患的操作,對于其他人員的不安全行為負有提醒、勸誡、制止的義務;
(二)操作人員應站在車輛側面引導車輛進站,并與加氫島保持安全距離;
(三)檢查車用儲氫瓶及其安全裝置、閥門等是否齊全,確認其處于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加氫膠管不得交叉或與其他設施纏繞;
(五)加氫過程中應監視加氫機計量儀表,操作人員不可中途離開加氫區;
(六)加氫過程中禁止清掃、維修車輛等容易產生靜電的一切危害作業安全的活動;
(七)加氫合建站氫氣配送車輛不宜與其他配送車輛同時作業。
第二十七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
第二十八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加氫站可能發生的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規定,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九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兩年對加氫站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三十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同時按照應急預案實施現場處置。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一條 鼓勵加氫站運營企業建立和使用加氫站數據采集和智能化管控平臺,采用信息化技術對站內氫氣設備運行、氣瓶充裝記錄、氫氣質量、安全監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車次加氫數量和當日氫氣掛牌價等信息進行管理,并定期保存以下數據,其中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三個月;非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一年。
(一)氫氣設備運行日志(運行參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標定記錄)。
(二)充裝、加注信息。
(三)氫氣質量記錄。
(四)安全監控系統數據(報警參數、音視頻監控)。
(五)每車次加氫數量和當日氫氣掛牌價。
(六)隱患、事故處置記錄。
(七)應急演練記錄。
(八)人員基礎信息電子檔案。
加氫站其他數據的采集應當符合相關部門的監管要求。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行政審批,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第三十三條 加氫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加氫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加氫站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加氫站設備設施及其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加氫站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五條 加氫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實施期間如遇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相關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