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張掖市司法局制定了《張掖市氫能產業安全管理 辦法(試行)》(送審稿),要求氫能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要具備化工或安全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為管控氫能產業全鏈條重大安全風險,促進氫能產業安全發展,加快推進全省綠氫生產及綜合利用先行示范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甘肅張掖市司法局制定了《張掖市氫能產業安全管理 辦法(試行)》(送審稿),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5日前。
文件適用于張掖市行政區域內氫能產品生產、儲存、運輸、充裝、使用的安全管理。注意,氫能產品是指作為能源使用的氫產品,作為工業生產原料適用的,不適用。
文件要求,氫能建設項目應依法核準或備案,履行城鄉規劃、 土地使用、生態環境、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消防、特種設備等相關手續。項目備案后,備案信息發生變更(包括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變更等),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另,文件也對氫能企業提出要求,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設立安全總監,專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具備相對獨立職能。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要具備化工或安全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氫能生產企業應配置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原文如下:
張掖市氫能產業安全管理辦法(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管控氫能產業全鏈條重大安全風險,促進氫能產業安全發展,加快推進全省綠氫生產及綜合利用先行示范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張掖市行政區域內氫能產品生產、儲存、運輸、充裝、使用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氫能產品是指作為能源使用的氫產品,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氫能產品生產、儲存、運輸、充裝、使用企業(以下統稱氫能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氫能企業應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各縣(區)政府、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氫能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氫能產業安全發展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氫能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張掖市行政區域內氫能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布局與產業政策要求,按照行業發展規劃管理。
第七條 氫能建設項目應依法核準或備案,履行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生態環境、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消防、特種設備等相關手續。
項目備案后,備案信息發生變更(包括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變更等),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八條 氫能企業按行業類別歸口監督管理。化工企業的氫能生產,應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
加氫站(含供氫站)參照天然氣加氣站管理模式,經營性加氫站(含供氫站)應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或批復。氫能運輸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應取得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許可。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充裝單位應取得充裝許可。
第九條 氫能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設立安全總監,專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具備相對獨立職能。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要具備化工或安全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氫能生產企業應配置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氫能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抓好落實。企業應每年組織一次評審,對制度及規程進行修訂,每三年或內容發生重大變動時應換版并簽發。
第十一條 氫能企業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按規定進行預案評審、簽署、公布與備案。企業應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辨識危險崗位,編制應急處置卡,常態化開展危險崗位人員應急處置能力訓練。
第十二條 規模以上氫能企業應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其他企業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氫能產業聚集區域的氫能企業,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氫能企業應加強教育培訓和業務訓練,確保救援人員熟練掌握本企業應急處置程序和自救互救常識,避免盲目指揮、盲目施救。
氫能企業應根據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和危害,配備自給式呼吸器、防靜電服等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經常維護、保養,保證完好適用。
第十三條 氫能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練掌握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氫能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全面辨識火災、爆炸等危險因素,建立安全風險清單,落實分級管控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五條 氫能建設項目采用的工藝技術應成熟先進、安全可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六條 氫能生產、儲存、充裝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化工石化醫藥行業、專業相應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的,設計單位應取得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
氫能建設項目的設備制造、施工、安裝等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應辦理使用登記并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應定期校驗、檢定、校準、巡檢。
第十八條 臨氫容器、設備和管道及其附件材料應滿足強度、低溫韌性、抗氫滲透性能、氫脆敏感性等要求。
第十九條 氫能企業應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火、防爆、泄壓、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和經常性維護、保養,建立臺賬,保證正常使用。
爆炸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設計、選型、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和《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3009)等要求。
第二十條 防雷設施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石油化工裝置防雷設計規范》(GB50650)等要求,并定期檢測接地電阻。
防靜電設施應符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等要求,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金屬設備、管道等應可靠接地。涉氫區域入口處,應設置本質安全型人體靜電導除裝置。
第二十一條 可能出現氫氣泄漏或液氫溢出的位置、氫氣可能聚集的位置、可能釋放氫氣的建筑物排空口、可能吸入氫氣的建筑物吸入口等涉氫區域應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并配備便攜式氫氣檢測報警儀。可能引發火災的位置應設置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特種火災探測器》(GB 15631)的有關規定設置火災探測器及便攜式氫火焰檢測報警儀。報警裝置應具備聲和光報警功能。
第二十二條 氫系統界區進出口處、危險性較大的設施設備上以及有相關規定的其他部位,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和《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3047)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等特殊作業參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管理,履行審批手續、辨識作業風險、落實安全措施。涉氫裝置未經安全處置,不得進行檢維修。
第二十四條 氫能企業應在滿足生產運行需求的前提下,控制儲存和使用中氫的用量;減少處于危險環境中人員的數量,并縮短滯留時間;嚴禁氫/空氣(氧氣)混合物在密閉空間積聚;確定氫系統的爆炸危險區域,確保區域內無其他雜物,通道暢通。
第二十五條 鼓勵氫能企業利用互聯網等科技手段,推動安全風險管控數字化轉型、智能化升級。推進氫能產業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系統建設,對生產、儲存、運輸、充裝、使用全產業鏈各環節實行數字化安全監管。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二十六條 氫能生產系統平面布局應滿足《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和《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等要求,并采用定量風險分析計算確定裝置或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氫氣站還應滿足《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等要求。
第二十七條 制氫系統應考慮正常工況和非正常工況下危險物料的安全控制,實現全流程自動化,設置氫泄漏和火焰檢測報警、緊急切斷、聯鎖保護、安全泄壓、事故排放和安全儀表等系統。設置蒸汽或氮氣供給設施,用于氫氣系統吹掃、置換、滅火等。
水電解制氫裝置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水電解制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4)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相關規范的規定。水電解制氫系統應設置壓力調節裝置以維持電解槽出口氫氣和氧氣的壓差,裝置的氫出氣管和氫氣總管之間、氧出氣管和氧氣總管之間,應設放空管、切斷閥和取樣分析閥,放空管應配阻火閥,系統應設有原料水制備裝置和堿液配置、回收裝置。
化石能源制氫系統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變壓吸附提純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3)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氫能生產區域內原則上不得布置控制室,確需布置的,應采用抗爆設計。裝置區內不得設置辦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等人員聚集場所,最大限度減少危險環境中人員數量。
第二十九條 制氫裝置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布置。需要采用室內布置的,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泄壓設施宜采用非燃燒體輕質屋蓋作為泄壓面積。
第三十條 建筑物內有氫儲存或操作設備時,應設有通風系統。通風系統進口宜設于墻體底部,出口宜設于墻體頂部或建筑物頂部且朝向安全區域,并應設置雷電防護裝置。
第三十一條 氫壓機冷卻水系統宜獨立設置。氫壓機進口應設置壓力高、低限報警系統,出口應設置壓力和溫度高高限停機聯鎖系統,具備自動/手動操作模式。每臺氫壓機均應配備隔離閥。采用膜式壓縮機時,應設膜片破裂報警裝置。氫壓機應按要求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維修。
第三十二條 液氫系統應采取防止氧化性物質富集爆炸的措施。液氫系統冷箱運行及臨時停車保冷期間,應監控冷箱夾層密封氣的壓力變化,當壓力出現高限報警且含氧量超標時,應停止運行。
第三十三條 氫能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備案和安全管理,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 氫氣站總平面布置,以及氫氣站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
氫氣站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0 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25 m;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建筑物耐火等級劃分為12--16 m不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的防火間距為30米;距離架空電力線不小于1.5倍電桿高度。
氫氣站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高度不應小于2.5 m,同時應保證抗火1500 ℃不少于0.25 h。氫氣站與圍墻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 m,與廠外道路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0 m。
第三十五條 氫氣站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導致氫積聚的結構,通風良好,風機需采用防爆風機。氫氣站應設置氫氣檢測報警裝置,并按現行國家標準《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設置泄壓設施。
第三十六條 氫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金屬管道,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氫氣泄漏的連接方式。氫氣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設,其支架應為非燃燒體。室內氫氣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溝敷設的管道,應有防止氫氣泄漏、積聚或竄入其他地溝的措施。在氫氣管道與其相連的裝置、設備之間應安裝止回閥,界區間閥門宜設置有效隔離措施,防止來自裝置、設備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氫氣系統。
第三十七條 氫氣和氧氣設備、管道的法蘭、閥門,室內外架空或埋地敷設的氫氣管道和匯流排及其連接的法蘭等連接處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跨接和接地。制氫系統的所有金屬外殼、金屬管道、金屬底座和框架及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風管等均應接地。電氣裝置的接地,應以單獨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所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測接地電阻。
第三十八條 處于爆炸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電纜和導線均應按照《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以及《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 3009)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防爆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種設備、管道及支柱、閥門要統一編號,管道安全標識應符合《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的規定,管道上應標明介質及其流向。
第四十條 氫能生產企業中控室應一體化聯網。制氫系統的自動控制系統應對主要工藝參數進行集中監控和自動調節,當設備發生故障時,其應及時報警、停車并進行妥善處理。企業建立的視頻在線監控系統應當與行業主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現信息與數據的互聯互通。
第四章 儲存安全
第四十一條 氫儲存場所應自然通風良好,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與民用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物、架空電力線、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等的安全距離應滿足《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要求。設有防撞圍墻或圍欄,并設置明顯的禁火標志。
氫氣罐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為50 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25--40 m不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建筑物耐火等級和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12--35 m不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的防火間距根據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25--40 m不等;距離架空電力線不小于1.5倍電桿高度。
氫氣罐四周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高度不應小于2.5 m,同時應保證抗火1500℃不少于0.25小時。氫氣站與圍墻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 m,廠外道路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0 m。
第四十二條 氫氣罐應安裝在高于地面的基座上,基座和裝卸平臺地面應做到平整、耐磨、不產生靜電、不發火花。按照《液氫貯存和運輸技術要求》(GB40060),液氫儲罐支承和基座應為絕熱非燃燒體并確保牢固,基座應高于地面0.3米。人員操作時不得使用鐵制工具。
第四十三條 氫氣罐應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的要求,應安裝防雷裝置及靜電接地設施,裝置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檔案。應設置超壓泄放裝置、壓力測量儀表、壓力傳感器、氫氣泄漏報警裝置、氮氣吹掃置換接口等安全附件,配置禁油壓力表,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確保可靠。液氫儲罐還應設置液位計、緊急切斷閥、真空夾層安全泄放裝置、夾層真空檢測裝置和液位高位報警聯鎖裝置。
第四十四條 氫氣排空應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要求,氫氣罐放空閥、安全閥和置換排放管道系統均應設排放管,排放管應裝有阻火器并設置蒸汽或氮氣稀釋滅火設施。排放管應高于屋面或操作平臺2米以上,距地面不應小于5米,并采取防雨雪侵入和防堵塞措施。
第四十五條 氫設備所用的儀表及閥門等零部件密封應確保良好。氫設備運行時,禁止敲擊、帶壓維修和緊固,不得超壓,禁止負壓。
液氫儲存應符合《液氫貯存和運輸技術要求》(GB/T40060)等規定,液氫罐區應設有氫氣濃度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濃度限值應不大于0.4%(體積分數),響應時間不大于30秒。
液氫儲存容器及管道應符合《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中的相關規定。應設有絕熱效果良好的絕熱系統和安全泄放裝置;汽化器及其管路應設有超壓泄壓保護裝置。在汽化器排氣處應該采取措施避免液氫流入其他設備中,汽化器應設有防止氫氣回流裝置。
第四十六條 固態儲氫容器應防止固態填充物局部堆積,單管或列管的管端均應設置過濾精度與固態儲氫物質顆粒相匹配的過濾器。
根據儲氫容量大小和固態儲氫材料熱效應高低,固態儲氫容器宜設熱交換結構。
第四十七條 氫氣柜鐘罩高度位置應有標尺顯示高低(儲量),并設置超高、過低位置報警裝置;氫氣柜水封應保證有足夠的水位,防止氫氣柜因缺水而逸出氣體,并應有防止水封結冰的措施;進出氫氣柜的氫氣管道上應設置安全水封。
氫氣柜應安裝在避雷保護區域內,應安裝安全閥、壓力超高自動排放裝置等安全設施,并應設置自動切斷裝置以確保氫氣柜泄漏時能自動切斷氣源。氫氣柜應有靜電接地設施,氣柜本體及靜電接地等安全設施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查、維修,建立檔案。
第四十八條 氫氣設備應嚴防泄漏,所用的儀表及閥門等零部件密封應確保良好,定期檢查,對泄漏的部位及時處理。氫氣系統設備運行時,禁止敲擊、帶壓維修和緊固,不得超壓。禁止處于負壓狀態。
第四十九條 氫氣管道安全要求參照制氫系統的管道安全要求。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五十條 氫能產品運輸應滿足危險(易燃)品運輸的規定。從事氫能產品道路運輸的,應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托運人應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氫能產品道路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等應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方可從事運輸活動。
第五十一條 氫能產品運輸車輛及其維護、保養、檢測應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21668)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JT/T1285)等要求。
氫能產品運輸車輛應配備防撞報警系統、遠程提醒監控系統,實行車輛行駛軌跡、駕駛員狀態及車輛技術狀況全程監控記錄。
第五十二條 氫能產品運輸車輛應嚴格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等方面的有關規定。運輸車輛應露天停放,不得停放在靠近橋梁、隧道或地下通道的場所,停放時應接地、設置警戒帶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條 輸氫管道應采取外防腐層加陰極保護等聯合防護措施,設置里程樁、測試樁、轉角樁、標志樁、交叉樁、加密樁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標識,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
第五十四條 輸氫管道應滿足完整性管理的要求,開展周期性高后果區識別評價,落實風險削減措施,建立健全高后果區安全風險管控政企聯動機制。
第六章 充裝、加注安全
第五十五條 加氫站(含供氫站)的設計、施工、驗收和安全管理等,應符合《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和《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等要求。
加氫站(含供氫站)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五十六條 根據《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一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5000 kg(不含5000 kg)——8000 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2000 kg;二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3000 kg(不含3000 kg)——5000 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1500 kg;三級站儲氫罐總容量小于等于3000 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 kg。
第五十六條 加油加氣加氫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應充分考慮交叉安全風險。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氫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選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加氫站應與高敏感防護目標、重要防護目標、一類防護目標保持足夠的外部安全距離。在城市中心區原則上不應建設一級、二級加氫站。
新建加氫站參照加氣站實行項目核準管理;在原有的加氣站和加油站項目范圍內實施改造的加氫站項目,按照技改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氫站,統籌納入高速公路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規劃。
第五十七條 設置有儲氫容器、氫氣壓縮機的區域應按照《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等要求,設置實體墻與公眾可進入區域隔離。實體墻與加氫設施設備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8米。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2米。氫氣長管拖車卸氣端不宜朝向辦公區、加氫島和鄰近的站外建筑物。
第五十八條 當采用運輸車輛卸氣時,廠站內應設有固定的卸氣作業車位并有明確標識,車位數量不宜超過2個。
第五十九條 卸氣柱應設置泄放閥、緊急切斷閥、就地和遠傳壓力測量儀表,與氫氣運輸車輛相連的管道應選用金屬軟管,并設置拉斷閥和防甩脫裝置。
第六十條 液氫罐車的卸液管道應設置切斷閥和止回閥,氣相管道應設置切斷閥。輸送液氫的裝卸閥門、軟管和快速裝卸接頭應采用真空絕熱或其他保溫結構。
第六十一條 氫儲存設施的設計單位應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對容器各種可能的失效模式進行判斷,提出風險管控措施。氫儲存設施的使用單位應嚴格落實風險評估報告提出的對策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六十二條 加氫站(含供氫站)禁止接收無危險貨物承運資質的車輛配送的氫能產品,不得為無使用登記以及車用氫氣瓶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報廢的車輛加氫。
第六十三條 加氫作業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等要求,加氫前應測量車載氫系統初始壓力,系統初始壓力小于2兆帕或大于公稱工作壓力時,應立即終止加注。
第六十四條 使用壓縮氣態氫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T24549)以及國家機動車強制性標準和電動汽車安全標準的要求。
使用壓縮氣態氫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氣瓶,應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和《車用壓縮氫氣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氣瓶》(GB/T35544)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并定期檢驗。
第六十五條 氫能車輛應具備自動診斷功能,監測到異常時及時發出警示。氫能車輛應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查,檢查項目應包含氫氣安全、電池系統以及車輛安全等。
第六十六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內的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加氫島、加氫機安裝場所的上部罩棚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罩棚內表面應平整,坡向外側不得積聚氫氣,當罩棚的承重構件為鋼結構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 h,罩棚下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儀。地坪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火花地面。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內不得設有經營性的住宿、餐飲和娛樂等設施。
第六十七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的車輛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氫氣加氫機不應設在室內。氫氣加氫機應設置安全泄壓裝置,進氣管道上應設置自動切斷閥。氫氣加氫機附近應設防撞柱(欄)。氫氣加氫機的加氣軟管應設置拉斷閥。氫氣進氣總管上應設緊急切斷閥。手動緊急切斷閥的位置應便于發生事故時及時切斷氫氣源。儲氫罐與壓縮機之間應設置止回閥,以防管線破裂時從儲氫罐中排出氫氣。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儲氫裝置應符合《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 34583)、《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 3454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 氫氣放空管應設置阻火器,阻火器后的放空短管應采用不銹鋼材質;放空管應引至集中排放裝置;放空管應采取防止雨水侵入和雜物堵塞的措施。
第六十九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的供電,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有關規定分級,宜為三級。站內通信、控制系統應設不間斷供電電源。有爆炸危險房間或區域內的電氣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和《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設置防雷與接地設施。加氫站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鐵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風管等,應接到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上。加氫站的氫氣管道上的法蘭、閥門、膠管兩端等連接處,均應采用金屬線跨接。
第七十一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應設消防給水系統,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的規定。應設有火災檢測系統、滅火系統及緊急停車系統,火災檢測系統需設置聯鎖,在火警報警器不工作時,加氫機不能工作。
第七十二條 對氣瓶和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充裝的企業,依據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履行企業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保證相關特種設備必須法定檢驗合格并在檢驗有效期內,且必須辦理使用登記證,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和相關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驗或檢定合格。建立并落實特種設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加氫站每班均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氫站的從業人員應當經住建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后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市場監管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加氫站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相應條件,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的要求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加注氫能活動。
第七章 使用安全
第七十四條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機動車強制性標準要求和電動汽車安全要求,整車外部應設有明顯的標識車輛類型的警示標識。所有燃料系統的部件要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可能排出或泄漏出氫氣的出口應遠離可能產生火花或高熱的部件。汽車燃料系統應包含能夠保證燃料加注時切斷向燃料電池系統供應燃料的功能,燃料加注口應具有能夠防止塵土、液體和污染物等進入的防塵蓋,且應有消除汽車靜電的措施。
第七十五條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儲氫罐應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車用儲氫壓力容器,并辦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儲氫系統應有反映儲氫罐內溫度的傳感器,能夠反映罐內氣體溫度。汽車燃料系統中應設有過壓保護裝置及高壓安全報警等措施,同時應設有低壓保護裝置,當儲氫罐內部壓力低于要求的壓力時,其防護裝置應能夠及時切斷燃料的輸出。當系統發生氫氣泄漏時,燃料系統應能及時關閉氫氣總開關。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要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規定的檢驗周期,到有檢驗資質的檢測部門檢驗車用儲氫罐,到期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繼續使用。
第七十六條 當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時,燃料系統需要通風放氣。氣體流動的方位、方向應遠離人、電、點火源。放氣裝置應安裝在汽車的高處,且應防止排出的氫氣對人員造成危害,避免流向汽車的電氣端子、電氣開關器件或點火源等部件。
第七十七條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燃料電池系統應有故障防護裝置,防止因故障引起閥門、管路失效而發生的燃料泄漏。當泄漏發生時,探測器應能及時探測到,進行提示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在可能發生泄漏的部位及駕駛室內,都應合理地安裝氫氣泄漏探測器。汽車應有和氫氣濃度探測器聯動的安全措施,能夠根據氫氣積聚濃度選擇進行提示或自動切斷氫氣源、電源等。燃料電池系統部件的導體外殼應同電平臺連接,確保在氫氣泄漏時,不會因靜電而引燃氫氣。
車輛發生故障,維修單位要嚴格按照針對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維修操作工藝流程作業,不得隨意簡化操作環節;要嚴格按照保養作業要求和保養周期維護車輛,不得缺項漏項。
第七十八條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進入車庫等不能進行自然通風的場所前,應檢查車載氫系統及安全裝置,確保其工作正常,無泄漏無故障。場所內應有強制通風裝置及氫安全報警連鎖系統。
第七十九條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制造廠商應該提供用戶手冊,指明汽車特定的操作、燃料和安全特征。手冊中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汽車安全操作程序,包括操作環境;汽車上儲存、使用的燃料、冷卻劑等物料的注意事項;汽車操作系統能顯示設備危險情況,并當檢測出問題時能采取適當行動;應對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停車場地要求作出說明;燃料加注程序和安全設備注意事項;操作人員更換部件或釋放燃料的注意事項;對關系到電池電堆等重要部件的維護進行說明;路邊緊急救援信息;說明緊急情況處理的辦法;對是否有不適合行車的場所進行說明。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制造廠商應在隨車資料里提供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的相關資料。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八十條 各縣(區)政府、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結合地方機構設置和監管力量配置等情況確定氫能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及職責劃分。涉及多部門監管的事項,建立健全協同高效的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機制。
第八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措施,指導協調氫能產業發展,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氫能建設項目進行核準或備案,負責氫能行業監督管理。
第八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制氫、加氫項目選址、用地等各項審批。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出具選址意見書、土地使用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八十三條 公安部門負責氫能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氫能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道路氫能運輸專用車輛違法違規行為、非氫能運輸車輛違法違規運輸氫能行為。
第八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推動氫能裝備產業鏈建設,負責將制氫企業列入工業項目資金支持計劃,推動氫能裝備技術創新和推廣應用。
第八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核發氫能企業營業執照;核發氫能產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氫能企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核發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 負責對承壓貯罐、罐車、長管拖車實施使用登記,查處無證生產、儲存、經營的行為;負責開展氣瓶充裝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依法研究制定氫能產業地方標準。
第八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安全監督管理,核發或批復燃氣經營許可;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準入和安全質量監督檢查;負責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等工作;負責加氫站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證書的頒發,依照職責查處加氫站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氫能道路運輸的許可,負責氫能運輸企業和氫能運輸車輛及其相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氫能運輸企業和氫能運輸車輛進行源頭管理,監督指導氫能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氫能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培訓及資格證書發放。
第八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氫能企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制氫或加氫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負責督促氫能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備案和演練;負責氫能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第八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氫能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化工企業氫能生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氫能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并核發證書,依法查處氫能生產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十條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氫能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抽查,依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九十一條 衛健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氫能企業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氫能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第九十二條 氣象部門負責氫能企業防雷安全監督管理,以及雷電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技術支持。
第九十三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氫能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九十四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職責,依法依規實施行政審批,開展事中、事后安全監管。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制度,對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所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范見附件。所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如調整更新,適用調整更新的有效國家標準規范。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由張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