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發布《山東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其中提到,發電機組和獨立儲能按電力市場規則規定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獨立新型儲能自首臺機組或逆變器并網發電之日起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按照同類型機組當月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
文件明確,調試運行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以及退出商業運營但仍然可以發電上網的發電機組(不含煤電應急備用電源)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以下規定分攤輔助服務費用:
(一)按自然月劃分相應的調試階段。
1.第一階段。起點:首次并網時間點D1日;終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全容量并網時間點)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階段。起點: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終點:D2日之后3個月的時間點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階段具備第八條、第九條商業運營條件的,進入商業運營。
(二)并網調試期間不同調試階段分攤標準。
1.第一階段。按2倍上網電量或放電電量計算輔助服務分攤費用。
2.第二階段。暫按實際上網電量計算輔助服務分攤費用。本階段不具備第八條、第九條商業運營條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攤輔助服務費用的1倍追繳結算。
(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期分攤輔助服務費用不超過同期電費收入的10%(超過同期電費收入的10%后按照10%計算),分攤費用月結月清。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山東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山東電力交易中心,華能山東發電公司、華電集團山東分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山東公司、大唐山東發電公司、國家電投山東分公司、華潤電力華北大區、山東核電有限公司,各新能源企業、地方電廠等各有關并網主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3〕48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山東新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并網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我辦組織修訂了《山東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實施細則》,加強培訓宣貫,規范、有序開展新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要組織各類并網主體開展培訓和宣貫,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地。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要加強學習,嚴格執行轉商業運行相關要求,積極規范開展新建機組投產工作。
二、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要根據《實施細則》,建立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有關工作制度并報我辦,明確商業運營管理相關責任部門、工作流程,做好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有關材料的收集、辦理、存檔等工作。山東電力交易中心要制定各類型并網主體調試期電量結算示例,并在電力交易平臺發布。
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在2023年6月12日之后按照《辦法》和《實施細則》進入和退出商業運營。自2023年6月12日至本文件印發之日期間處于調試期的發電機組及獨立儲能新型電站,相關費用結算按照《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辦反饋。
附件:《山東省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
山東能源監管辦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