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碳”周期,風、光新能源以主力能源之姿急速前行,但與規模擴張同行的是日益陡升的用地矛盾,土地風險成為新能源投資商急需重視的考量因素之一。
多項目被“砍”
日前,安徽能源局通知調整2021年競配光伏項目建設規模,將此前的超3GW項目縮減為1.1GW,共砍掉17個項目2.2GW規模,而原因主要受水利、用地政策調整。
損失更為巨大的則是建成項目被拆。如曾轟動業內的江蘇泗洪領跑者項目,官方通報項目已辦理了環評、土地、規劃等手續,但未依法依規辦理水行政許可手續,因項目占用天崗湖湖泊行洪通道而被要求部分拆除。截至今年7月,該領跑者項目已將行洪通道和岸線保護區內違建光伏設施拆除完畢。
事實上,近兩年因用地用地而被拆除的項目案例還有多起。
影響甚廣的有焦崗湖光伏項目。在安徽省2021年焦崗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中發現,焦崗湖水域面積呈遞減趨勢,存在人進湖退問題,除人造矮圩問題外,水域內還建有光伏發電項目3475畝,其中毛集實驗區1675畝,潁上縣1800畝,大量光伏項目將焦崗湖水面進行了人為分割,侵蝕了湖泊濕地,致使湖泊水域碎片化,降低了湖泊的自凈能力,被要求整改。
截至6月中旬,毛集實驗區內中電光伏項目、金輝光伏項目已全部完成光伏板、橋架、樁柱和升壓站拆除任務,兩個項目拆除區域分別為1200畝、400畝。潁上縣焦崗湖聚安光伏項目拆除工程于今年上半年進行招標,將拆除238480塊光伏板組件、125萬米光伏電纜、5萬米高壓電纜、0.26萬米動力電纜以及52萬米支架、693個直流匯流箱拆、58個箱逆變平臺、升壓站等。
海南省臨高縣某企業光伏項目于2022年3月開始建設,今年5月被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5761.98平方米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景縣疆能50兆瓦農光互補項目,2022年開工月余便被指認占用基本農田。去年6月,該項目光伏設施拆除工程進行招標。
用地“收緊”
不難發現的是,在以上整改項目中,水上光伏項目可謂“重災區”之一,特別是在最新水利部政策后,監管將更加趨嚴。
2022年5月,水利部印發《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在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的,要科學論證,嚴格管控,不得布設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求的區域,不得妨礙行洪通暢,不得危害水庫大壩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和航運安全。
盡管水利部強調對光伏、風電項目建設不搞“一刀切”,對于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周邊區域、水庫庫汊等水域岸線空間,各地可以此類項目對防洪和生態安全的實際影響進行研究。但據業內人士反饋,不影響泄洪和生態是很泛的,整體上政策是收緊狀態,甚至暫停。
關于光伏項目用地、用林,政策依據包括國土資規〔2015〕5號文、林資發〔2015〕153號文以及國土資規〔2017〕8號文。
特別8號文是多年以來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的最核心政策依據。按照土地分類,耕地包括永久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8號文禁止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未禁止一般耕地,允許使用非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進行復合型光伏項目或扶貧項目建設,這也被認定為為復合型光伏項目“松綁”,至此全國各地農光互補項目“如火如荼”。
但值得重視的是,8號文已于2022年9月25日有效期屆滿。今年3月,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最新光伏用地政策《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以下簡稱“12號文”)。
在嚴守耕地紅線的國策下,12號文強調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
對比8號文,12號文取消了農光互補的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但律師提醒,投資商仍須保持謹慎態度,雖規12號文規定光伏方陣用地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但同時亦明確光伏方陣用地不改變土地用途等要求,在光伏項目實際操作中仍應關注土地利用現狀。
有媒體報道,12號文下發后,華南地區某市嚴審光伏電站項目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甚至暫緩了農光互補項目審批,對新增光伏電站項目的審批更加謹慎。
而國土“二調”向“三調”的轉換更是加大了部分項目的土地合規性風險。今年4月15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以“三調”成果為基礎做好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地類認定的通知》,標志著“三調”成果正式啟用。但在“三調”中,部分“二調”中的可利用土地變成了耕地甚至基本農田。業內人士透露,部分風光大基地也受此影響面臨變動。
此外,業內須關注的重大變動還有“三調”的地類認定細則中,并無“宜林地”這一地類,林地數據與“三調”數據對接融合后,林地數據中也將不再有“宜林地”的概念。這也導致153號文將面臨著適用性問題,此前的宜林地最終被劃入非林地還是林地中的其他地類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對于因政策調整帶來的項目合規性風險,律師也提醒新能源企業一方面應審慎按照“三調”后最新的用地性質要求開展項目投資建設,另一方面也應梳理存量項目的各類合規手續批文,依法保護自身合理的“信賴利益”。
在國土“二調”向“三調”轉換過程中會發生因土地性質、規劃條件等多種因素變化而產生的用地合規性問題。新能源企業一方面應審慎按照“三調”后最新的用地性質要求開展項目投資建設,另一方面也應梳理存量項目的各類合規手續批文,依法保護自身合理的“信賴利益”。
15省最新用地政策如下:
1.江蘇
發布時間:9月25日
政策文件: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的通知
主要內容:
文件指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I級保護林地、河道、湖泊、水庫,要避讓自然保護地和重要濕地,在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
明確強調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后續開展的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底版,作為單獨圖層作出標注,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
要規范復合利用標準,因地制宜采用復合利用模式。占用耕地以外農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下邊緣最低點離種植土壤高度不低于2.5米,立柱行間距不少于8米,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間距不小于3.5米,確保農業產量不低于同地區平均水平的80%。
涉及林地的,應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光伏組件下邊緣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水面光伏項目應開展對漁業生產影響的專題論證,確保滿足光伏板下養殖品種正常生長光照要求,養殖產量不低于同地區正常情況平均水平的80%。
發布時間:2023年5月12日
政策文件:關于加強用地服務保障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主要內容:
文件鼓勵光伏發電項目因地制宜,通過采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和“漁光互補”等復合用地模式,具體要求為:
1、農光互補模式:占用農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板要求前板離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光伏陣列前后排柱間距不少于8米。露地種植“農光互補”模式,光伏立柱的列間距不小于4米,行間距不小于8米,光伏板下邊緣距離種植土壤的高度不小于2.5米,光伏板的鋪設覆蓋率應滿足光伏板下種植作物正常生長光照要求,或采用補光方式滿足,確保農業產量不低于同地區平均水平的80%。
2、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
3、漁光互補模式:光谷陣列安裝在水面上的,組件最低點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外塘漁業養殖“漁光互補”模式,光伏立柱的列間距應不小于4米,行間距不小于8米,光伏板的下邊緣距離池塘常年水位高度不小于2米。光伏陣列占用生產通道時,組件最低點距離生產通道地面不低于2.5米。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歷史遺留問題,在《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文)之前已按《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文)辦理立項的動工或未動工項目可按批準立項時用地預審和用地有關意見執行;對于已經通過用地預審但未立項的,則按照新規定執行。
2.重慶
發布時間:9月22日
政策文件:重慶市林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光伏和風電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主要內容:
光伏項目選址應當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Ⅰ級保護林地。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
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具體由各地結合實地確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
3.陜西
發布時間:9月1日
政策文件:關于加強用地服務保障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的通知
主要內容:
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農田、基本草原、I級保護林地、河道、湖泊、水庫。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等;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對列入國家、省重大項目清單的光伏項目,用地計劃由省級直接核銷。
涉及使用園地的: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地面2.5米以上,樁基東西間距不小于4.5米,樁基南北間距不小于8米,保障大中型農機可以進場作業。
對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人工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人工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無論施工階段還是后續運營階段,一律不能破壞植被和地表。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地面2.5米以上,同時滿足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并設置合理凈間距,采取水土保障措施,確保光照能覆蓋到地表植被,灌木覆蓋率等生長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
對涉及使用草地的:不得改變草地性質,不得裸露地表、硬化或作其他用途,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地面2米以上,樁基間距應大于4米,光伏板陣列凈間距應大于6.5 米。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草地手續,明確管護責任,林業部門應對提交的恢復林業、草地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評估。項目服務期滿后用地企業應當恢復林地、草地原狀,確保不改變林地、草地性質。
發布時間:8月31日
政策文件: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補充通知
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施行之前已按照《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批準立項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動工和未動工建設),可按批準立項時用地預審和用地有關意見執行,不得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積,嚴禁耕地拋荒、撂荒;已經通過用地預審或地方明確用地意見、但項目未立項的,按自然資辦發〔2023〕12號規定要求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4.廣西
發布時間:8月31日
政策文件: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主要內容:
一、規范農光互補模式的光伏方陣用地
農光互補模式的光伏方陣涉及使用農用地(包含園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的,除樁基用地外,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破壞農業生產條件、改變農用地用途(含種植、養殖)。
各類農光互補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點應高于地面2.5米,每行光伏組件南北方向凈間距應大于1米。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光伏組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差大于1米。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草地的,光伏組件最低點應高于草本植物,高差大于1米。光伏方陣涉及使用坑塘水面的,光伏組件最低點應高于水面3米。
5.貴州
發布時間:2023年8月17日
政策文件:貴州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主要內容:
光伏發電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改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Ⅰ級保護林地及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開發建設活動的其他區域。
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
光伏方陣按規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項目服務期滿后應當恢復林地原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對恢復情況及時組織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提出恢復整改措施,會同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責令用地單位整改,所需相關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
光伏方陣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縣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科學評估本地草原資源與生態狀況,合理確定項目的適建區域、建設模式與建設要求,鼓勵采取“草光互補”等復合模式,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地面1.8米,合理設計光伏板凈間距,降低對草地生態影響。
6.山西
發布時間:2023年7月10日
政策文件: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規范開展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草地審核審批工作的通知
主要內容:
光伏電站禁止使用基本草原、亞高山草甸,光伏方陣選址應避讓具有涵養水源、防風固沙、改善生態、增加生物多樣性等功能的重要牧草地、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旅游區、草原自然公園內的草地。
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條件的,光伏方陣用地應采取復合利用模式。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并提交《生態修復方案》,縣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的生態影響情況及《生態修復方案》可行性進行評估并出具明確意見。
光伏電站配套設施用地須辦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審批手續。“林光、草光互補”的建設要求、認定標準及監管措施由市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能源部門在符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程前提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避免項目建設對生態安全造成影響。
發布時間:2023年4月26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關于規范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主要內容:
光伏項目建設要求,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離地面高度原則上不低于2.5米、高于灌木林最高點1米。
光伏板陣列樁基間距應滿足大中型農機進場作業和農作物生長的光照、空間需求。農業、林業生產要方面,鼓勵各類光伏復合項目種植經濟作物,建設設施農業,支持農產品深加工,延伸農業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開展水土保持,配合植樹造林,提升土地綜合利用效益。不得種植經濟價值相對較低的作物,光伏復合項目農業年收益不得低于當地同類土地最低收益,努力實現糧食安全、生態保護、農民利益和企業效益共贏。
發布時間:2023年1月10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十四五”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的通知
主要內容:
完善土地立體開發和復合利用。建立健全土地兼容復合利用和地上地下空間立體開發政策,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管理、統籌開發利用制度,構建地下空間利用管理制度體系,促進地下空間開發。研究出臺“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用地政策,推動土地資源與光能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障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用地需求。
發布時間:2022年6月7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項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發電站項目(除光伏扶貧及光伏復合項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政策。采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模式建設的光伏復合項目,符合本地區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等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采用“農光互補”模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不影響農業生產的意見;符合“林光互補”要求占用林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林草部門出具不影響生態安全的意見后實施。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
(四)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責令整改糾正,確保農用地面積質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狀況。
7.內蒙古
發布時間:2023年6月5日
政策文件: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實施細則
主要內容:
采用“林光互補”或“草光互補”的光伏方陣用地,由當地林草部門出具光伏發電項目屬于“林光互補”或“草光互補”的認定意見。對不改變土地用途,按原地類認定的,允許與土地權利人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及租賃協議,報旗縣級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光伏方陣用地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
用林要求。光伏方陣用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光伏板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光伏方陣按規定使用林地的,項目備案告知書中應明確要求必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建設,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
用草要求。光伏方陣用地采用“草光互補”模式的,不得破壞草原土壤結構或原生植被。光伏板支架最低點不得低于1米,合理設計光伏板凈間距,降低對草地生態影響。
用地要求。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發布時間:2023年10月21日
政策:關于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主要內容:
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健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供應等工業用地市場供應體系。對風電光伏發電新能源項目、煤炭和油氣等能源項目、輸變電工程項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償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發揮好未利用地資源優勢。充分抓住新能源發展機遇,發揮我區未利用地資源豐富的優勢,鼓勵國家和自治區大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對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推進“上風下光”等新能源項目復合用地方式;推動以租賃或入股的方式用地,保障地方或集體經濟組織獲得長期、可持續的土地收益。
發布時間:2022年10月13日
政策:阿拉善盟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
主要內容:
方案要求,落實產業用地政策,對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用地、煤炭和油氣等能源項目用地及輸變電工程項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償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根據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對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各旗人民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支持各旗人民政府執行產業用地政策多種方式供地,落實新產業新業態用地支持政策。
提升低效用地價值。鼓勵大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進“上風下光”等新能源項目復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8.河北
發布時間:/
政策文件:關于征求《轉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意見的函
主要內容:
合理設置光伏方陣間距。光優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光伏板南北向問距應充分考慮地理位置、坡度、坡向等因素,結合每個項目具體情況進行論證,光優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原則上要求光優支架最低點高于地面3米,樁基列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大于7米,確保光照能遭蓋到地表植被,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產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
光代方陣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須采取“革光互補”等復合模式,光優支架最低點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列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大于6.5米,保障草原生產經營、森林草原防火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大型機械作業需要,確保不實際壓占草原,不破壞原有植被,不改交地表形態。
9.安徽
發布時間:2023年1月12日
政策文件:關于省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第0275號提案答復的函
主要內容:
嚴守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在生態保護紅線補劃調整工作中,提前將國家重要能源基地和重大項目從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調出,對建設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確實難以避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讓的論證意見,并采取相關修復措施,助推新能源產業持續發展。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項目跟著國土空間規劃走”的要求,分類安排用地計劃指標。
對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和納入省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單獨選址的光伏產業項目,所需計劃指標在省政府用地審批時直接配置;對未納入重點保障的光伏產業項目用地,指導各地要優先使用存量土地,確需使用新增用地計劃指標的,與各地處置存量土地掛鉤,保障用地需求。
10.寧夏
發布時間:2022年9月7日
政策:關于做好沙漠戈壁荒漠光伏等新能源產業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主要內容:
鼓勵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建設光伏風電項目。鼓勵優先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或工礦廢棄地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科學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按原地類認定,不辦理轉用審批手續。一般光伏發電項目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
光伏復合項目、鄉村振興專項安排的光伏發電項目確需使用農用地的,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按建設用地管理;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占用一般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用地性質,不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11.云南
發布時間:2022年8月31日
政策:云南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
主要內容:
對符合我省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架設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方陣用地,滿足光伏組件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大于6.5米的架設要求,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及農用地生產條件和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條件下,允許以租賃等方式使用;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捲荒。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等其他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場內道路等功能分區用地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依法查處。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發電的光伏方陣,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到位。
12.新疆
發布時間:2022年6月29日
政策:關于建立新能源開發管理工作機制的通知
主要內容:
規范復合項目用地管理。優先利用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鹽堿地等國有未利用地,合理利用農用地,不占用生態保護紅線、耕地、基本草原、Ⅰ級林地、園地。對于不形成實際壓占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不影響農業生產的農光互補,牧光互補等項目,允許不改變土地原有用途和性質,以“復合用地”方式使用(詳見附件)。簡化風電場(風機點位)用地預審及變更審批手續,提升審批效率。
實施用地用林用草聯審機制。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納入新能源建設清單的項目,及時開展新能源項目土地、林地、草地現場踏勘,實行用地手續并行辦理,提升用地用林用草審批效率。項目用地供應及建設情況應及時在土地市場動態監管平臺填報,依法依規辦理不動產登記。
13.河南
發布時間:2022年5月25日
政策: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
鼓勵引導光伏、風電項目建設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可以使用不穩定耕地,不占或少占穩定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耕地的,應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強化對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的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優化項目發展布局,嚴格履行核準備案程序﹔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項目土地綜合利用監管,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或違規使用土地的一律從嚴查處。
對于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包括光伏方陣在內的所有用地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14.天津
發布時間:2022年1月3日
政策文件:關于支持能源結構調整規范光伏發電產業規劃用地管理意見的通知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綠色屏障一級管控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行洪供水河道水庫的水域岸線管理范圍等各類管控區域內進行選址布局。
(二)光伏發電項目的選址應盡可能避讓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的決議》等相關規定,在確保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環境不破壞,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組織專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論證,履行相關程序。
(三)對光伏復合項目,光伏方陣架設在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5米;對使用一般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防止耕地“非農化”,確保耕地不減少;對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四)海上光伏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功能區規劃管理要求的,原則支持在工礦通信用海區布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需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論證,符合要求的,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審批手續;需占用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需先行落實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有關要求后,再行申請辦理相關用海手續。
(五)光伏電站建設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光伏方陣只可使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覆蓋度低于50%灌木林地。
(六)光伏發電項目需占用水利設施用地的,應征求水利部門意見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利用溫室大棚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農業農村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浙江
發布時間:2022年1月17日
政策文件:關于印發浙江省擴大有效投資政策二十條的通知
主要內容:
在不違反用地用海政策法規禁止性限制的條件下,允許在設施農業上建設農光互補、菌光互補項目;允許10萬立方米以下水庫水面建設漁光互補發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