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
1、光伏項目以交流側規模為準登記
光伏發電項目以交流側容量(逆變器的額定輸出功率之和,單位MW)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登記,分批投產的可以分批登記。
本通知印發前,以光伏組件的標稱功率總和(單位MWp)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登記的,不再進行變更。
2、多批次并網以最后一臺機組的并網日期為準
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登記多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多臺機組中最后一臺機組并網的日期。同一批次投產機組因機組型號不同分開登記的,投產日期均登記為該批次最后一臺機組的并網日期。
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企業,許可證中登記的機組投產日期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應在本通知印發后1年內向發證機關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并提供可以證明機組投產日期的有關材料;逾期未變更的,按照企業運營機組實際情況與許可登記不一致情況處理。
3、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享受豁免權
在現有許可豁免政策基礎上,將分散式風電項目納入許可豁免范圍,不要求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在2019年公布的《關于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就提到:
以下五類項目不納入電力業務許可管理:
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
2.單站裝機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
3.項目裝機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
4.項目裝機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余氣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5.電量不上網交易的自備電站和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等五類。此外,經營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含垃圾發電)、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以及余熱余壓余氣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的的企業,可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申請要求。詳見《放管服:6MW以下光伏、風電不必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4、達到設計壽命后管理
達到設計壽命的生物質、光熱發電機組,參照煤電機組許可延續政策和標準執行。
根據目前水電行業管理政策,水電機組暫不納入許可延續管理。水電機組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不登記機組設計壽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