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寧夏發改委發布《自治區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開發領域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聚焦2023年1月1日以來自治區組織實施的風電、光伏和抽水蓄能開發項目,核查項目在簽訂開發意向協議、編制項目投資市場化配置方案、組織實施市場化配置項目開發過程、項目開發建設全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市場干預行為。
重點整治問題包括通過文件等形式對新能源發電和抽水蓄能項目強制要求配套產業,特別是風機、塔筒、多(單)晶硅、硅片、電池片、電池組件等新能源產業鏈,以及通過文件等形式對新能源發電和抽水蓄能項目強制要求投資落地兩方面等問題。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自治區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開發領域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寧發改能源(發展)〔2023〕652號
五市發展改革委、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為持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新能源及抽水蓄能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開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開發領域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23〕106號)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區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開發領域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自治區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開發領域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
自治區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開發領域
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持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領域健康發展,著力破除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清理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生產經營行為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做法,根據國能綜通新能〔2023〕106號要求,在全區開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開發領域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專項整治。具體工作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和政府工作報告決策部署,著力自治區推動新能源和抽水蓄能領域高質量發展,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整治一批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不當市場干預問題,重點整治對風電、光伏、抽水蓄能項目開發強制要求產業配套、投資落地等行為,并在此基礎上深入查找制度機制層面的短板弱項,營造規范高效、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市場開發環境。
二、重點整治內容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來自治區組織實施的風電、光伏和抽水蓄能開發項目,核查項目在簽訂開發意向協議、編制項目投資市場化配置方案、組織實施市場化配置項目開發過程、項目開發建設全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各地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負責轄區內風電、光伏和抽水蓄能開發領域自查自糾整治工作。重點整治以下問題:
(一)通過文件等形式對新能源發電和抽水蓄能項目強制要求配套產業
各級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通過印發文件等形式,對新能源發電和抽水蓄能項目強制要求配套產業,特別是風機、塔筒、多(單)晶硅、硅片、電池片、電池組件等新能源產業鏈,具體包括:
一是在相關文件中明確或者變相要求項目必須配套產業或者引入產業;
二是雖未明文規定,但口頭強制要求配套產業,或對于沒有允諾配套產業的項目和投資主體給予阻礙或明顯歧視政策。
(二)通過文件等形式對新能源發電和抽水蓄能項目強制要求投資落地
各級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通過印發文件等形式,強制要求新能源發電和抽水蓄能項目投資落地,具體包括:
一是要求企業繳納高額保證金、投資合作保證金、項目開
發建設履約保證金、引入外資等;
二是獲取或限制項目的附加收益,如項目產生碳排放權及碳排放所獲收益等。
三、整治方式
本次專項整治工作聚焦查問題、糾偏差、補短板,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開展,至2023年11月30日結束。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抓好轄區自查自糾工作,根據本方案要求和地方具體情況,于2023年10月20日前制定各地市、寧東基地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開展自查自糾
各地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經發局會對照本方案要求,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通過在門戶網站開設專欄或其他方式,收集問題線索進行核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專欄開設時間為2023年10月13日至11月30日。
(二)落實整改要求
對于發現存在強制要求產業配套、投資落地等不當市場干預行為的,按照“誰提出、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整改。對于已出臺、發現問題的政策文件,結合《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競協發〔2023〕53號)等文件要求,根據權限予以修訂、廢止。對于已簽訂開發意向協議但未實際實施的項目,各地應及時停止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并對相關協議進行修改。對于已簽訂開發意向協議且正在實施的項目,各地應與開發企業協商,按照“保護企業利益、杜絕投資浪費”的原則,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對于違反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要求的行為,各地應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對于企業存在惡意競爭、擾亂破壞新能源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發展行為,各地方應及時禁止,營造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對于發現黨員干部存在違反黨紀國法問題線索的,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三)健全長效機制
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解決一批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領域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不當市場干預問題,以問題最為突出的縣一級為重點,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避免邊清邊增,并在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舉一反三,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日常監管,防止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反彈,力爭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長遠的制度機制。
四、其它要求
(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在專項整治工作過程中,收集到涉及地方事權等相關問題線索,將及時轉有關地方核查。對應整改而未整改的,將選擇典型案例予以通報。反映截止時間到2023年11月30日。
(二)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明確工作職責及專項整治工作聯系人,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將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送至我委。
(三)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于2023年12月4日前形成總結報告,并對照重點整治內容提煉1至2個典型案例,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