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為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規范電力現貨市場的運營和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日前組織制定并發布《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
《基本規則》明確,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目標是形成體現時間和空間特性、反映市場供需變化的電能量價格信號,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引導電力長期規劃和投資,促進電力系統向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轉型。
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建設主要任務:(一)按照“統一市場、協同運行”的框架,構建省間、省(區、市)/區域現貨市場,建立健全日前、日內、實時市場。(二)加強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明確中長期分時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 (三)做好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加強現貨市場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融合,推動現貨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清。 (四)推動電力零售市場建設,暢通批發、零售市場價格傳導。(五)穩妥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設計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機制,與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銜接;推動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新型經營主體參與交易。(六)直接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用戶等應平等參與現貨交易,公平承擔責任義務;推動代理購電用戶、居民和農業用戶的偏差電量分開核算,代理購電用戶偏差電量按照現貨價格結算,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七)省間市場逐步引入其他經營主體,放開各類發電企業、用戶、售電公司等參與交易;兼顧送受端利益,加強省間市場與省(區、市)/區域市場在經濟責任、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的動態銜接。
對于《基本規則》的出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表示有四方面重要意義。
一是指導規范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通過全面總結電力現貨試點建設成功經驗,進一步凝聚現貨市場建設共識,指導各地因地制宜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以《基本規則》為指引,優化電力現貨市場推進程序,規范電力現貨市場規則編制,從市場準入退出、交易品種、交易時序、交易執行結算、交易技術標準等方面一體化設計規則體系。積極推動電力市場間銜接,加快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促進資源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
二是提升電力安全保供能力,支撐國家能源安全。長期來看,市場化改革是保證能源安全的有效手段,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作為市場化改革的核心舉措之一,在保障電力供應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具體而言,電力現貨市場構建了“能漲能降”的市場價格機制,依托分時價格信號動態反映市場供需形勢及一次能源價格變化趨勢,并通過短時尖峰價格信號有效激勵火電、燃氣機組頂峰發電,電力用戶移峰填谷,顯著提升電力保供能力,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是構建適合新能源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建立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機制,發揮電力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作用,鼓勵火電機組提升運行靈活性,促進源網荷儲協同互動,充分釋放系統整體調節能力。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以市場方式促進變動成本更低的新能源優先消納,實現新能源在更大范圍內的優化配置和協同消納。
四是有效激發市場活力,探索新型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的新模式、新機制。適應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發展需要,不斷優化市場機制,獨立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已可實現自主參與現貨市場申報,并按照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參與系統靈活調節。未來,隨著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建立健全,可通過現貨市場的分時價格信號更好激勵新型主體充分發揮靈活調節能力,引導用戶靈活用電,有效提升電力系統穩定性和靈活性,實現源網荷儲各環節靈活互動,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提供機制保障。
另外,結合“雙碳”目標和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新形勢、新要求,《基本規則》主要進行了三方面制度性設計。
一是針對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路徑有待進一步明確、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運營流程需要進一步規范等問題,在《基本規則》中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和遠期重點任務,從市場規則發布、技術支持系統建設、經營主體培訓與規則宣貫、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市場風險防控等方面,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和正式運行等不同階段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
二是針對電力市場需要一體化推進,特別是加強電力現貨交易與相關交易和機制的統籌銜接等問題,在《基本規則》中設置了市場銜接機制章節,對現貨與中長期、輔助服務、代理購電、容量補償的銜接提出了各方達成共識的原則性要求。例如,中長期交易要約定分時電量、分時價格、結算參考點等關鍵要素,推動調頻、備用輔助服務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等。
三是針對市場運營風險防范,在《基本規則》中設置了風險防控章節,對市場風險分類提出了防控與處置機制,明確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運營機構在市場風險防控中的職責分工,提出了市場風險監測以事前、事中為主,市場風險處置以事中、事后為主的風險防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