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經信近日下發了關于征求《合肥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意見的公告。
在支持換電基礎設施運營和建設方面提到,對投資建設的獨立式換電站、換電柜,按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800元/kW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單個站點最高200萬元。
對新投入的換電站配建的儲能設施(儲能容量不超過換電站充電模塊額定功率)和具備儲放功能的移動充電設施(儲能容量不超過300kWh),按儲能設施電池容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400元/kWh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單個企業換電站、換電柜、換電站配建儲能設施、移動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補貼不超過4000萬元。
對接入市級充換電數據監管平臺的換電站(含配建儲能設施)、換電柜、移動充電設施運營商,按政策年度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第一年不超過0.4元/kWh、第二年不超過0.2元/kWh的充電服務費補貼,享受補貼的換電運營商收取的換電服務費上限不超過0.6元/kWh(含補貼在內),單個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征求《合肥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意見的公告
根據《合肥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合政辦秘〔2023〕11 號),市經信局起草了《合肥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向市經信局反饋。
一、征求時間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11日。
二、參與方式
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http://jxj.hefei.gov.cn/)“互動交流-調查征集-我要留言”欄目;
2.聯系電話:0551-63532730;
3.電子郵箱:27903536@qq.com。
三、成果運用
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市經信局在制定《合肥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過程中認真研究吸納。
關于《合肥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征集意見期限少于30天的情況說明.docx;
合肥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若于政策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docx。
合肥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為推動合肥市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根據《合肥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合政辦秘〔2023〕11號)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報主體
在合肥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失信行為在有效期內的不享受本政策,屬于國家產業發展目錄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圍。項目原則上須在合肥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組織實施。
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的申報主體為個人。
二、申報、審核程序
各條款申報和審核按“企業申報、部門初審、聯合審核、媒體公示、政府審批”等程序執行。具體如下:
1.申報時間
以政策條款牽頭部門網站和合肥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中發布的通知為準。
2.申報方法
申報主體登錄合肥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https://hfcyzc.hfceloan.com/frontPage),錄入真實完整信息,完成注冊;對照自身類型及發展實際,關注平臺推送的相關政策條款及實施細則,提前做好申報準備工作;按照政策條款牽頭部門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及時在網上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并關注部門初審意見,及時完善申報材料。
3.兌現流程
政策條款牽頭部門在政策申報截止后,開展部門初審,對申報主體按要求可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其中專業性較強、審核工作量較大的政策,可委托專業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統一審核。初審結果經局集中討論通過后,提交市聯合審核小組審核,聯審結果在“中國·合肥”門戶網站、政策條款牽頭部門網站、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上公示5天,公示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名稱、項目、對應條款、申報金額、核定金額等。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后,由政策條款牽頭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準文件5個工作日內(需財政復審的除外),根據資金預算安排,將政策資金撥付至政策條款牽頭部門或下達至相關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局,由其撥付至相關項目單位。
三、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所有申報政策資金的企業(機構)均須提供:
①合肥市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政策項目申報誠實信用承諾書(附件1);
②合肥市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項目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2);
③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名稱變更的提供變更核準通知書)、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或提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稅務登記號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④在“信用中國”“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臺的征信查詢報告(或截圖);
申報材料涉及增值稅發票的,屬于購進的,專票提供抵扣聯,普票提供發票聯,屬于銷售的,提供記賬聯。通過紙質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
四、支持標準及要求
(一)支持公共充電設施運營。
1、支持標準:
對接入市級充換電數據監管平臺的公共領域充電場站,按政策年度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企業第一年不超過0.4元/kWh、第二年不超過0.2元/kWh的充電服務費補貼,享受補貼的充電企業收取的充電服務費上限不超過0.6元/kWh(含補貼在內),單個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7000萬元。加快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開展公共充電設施清查,打造智能化、便利化的充電服務環境。
該條款按照《合肥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獎補資金申報操作規程》(合建[2023]77號)要求執行。
政策咨詢電話:
市城鄉建設局城建處 0551- 62692767
(二)支持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1、支持標準:
(1)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對在政策有效期內,投資建設的獨立式換電站、換電柜,按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800元/kW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單個站點最高200萬元。
(2)換電設施配建的儲能設施建設獎勵:對新投入的換電站配建的儲能設施(儲能容量不超過換電站充電模塊額定功率)按儲能設施電池容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400元/kWh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3)移動充電設施獎勵:具備儲放功能的移動充電設施(儲能容量不超過300kWh),按移動充電設施電池容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400元/kWh的一次性投運補貼。
(4)單個企業換電站、換電柜、換電站配建儲能設施、移動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補貼不超過4000 萬元。
(5)換電設施運營獎勵:對接入市級充換電數據監管平臺的換電站(含配建儲能設施)、換電柜、移動充電設施運營商,按政策年度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第一年不超過0.4元/kWh、第二年不超過0.2元/kWh的充電服務費補貼,享受補貼的換電運營商收取的換電服務費上限不超過0.6元/kWh(含補貼在內),單個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2、相關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在合肥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時間超過1年,是換電、配建的儲能、移動充電設施項目的投資主體;
(2)申報單位從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相關的專業服務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證)的員工不少于3人;
(3)換電、移動充電設施需面向社會開放并為電動汽車提供公共充換電服務,配建的儲能設施需向換電設施提供充電服務。三類設施按要求接入合肥市市級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在網不低于2年;
(4)換電、配建的儲能、移動充電設施運營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輸出接口符合國家和合肥市有關規范要求;
(5)履行充電設施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場站和設施無安全隱患。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三年內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6)儲能、移動充電設施需提供具有CMA和 CNAS 檢測資質機構出具的第三方報告,內部電池需符合 GB/T36276《電力儲能用鋰離子電池》標準;
(7)移動充電設施按照技術先進、安全可靠原則,在能效、智控、監控、平臺接入等領域符合相關條件,并實現20輛以上的規模化推廣應用。
移動充電設施條件
3、申請資料:
(1)采購合同、發票及轉賬憑證復印件,設施如為自行研發生產,請提供證明材料并提供相關發貨單據;
(2)市級運營管理平臺開具的接入證明(蓋章原件);
(3)員工社保繳納情況(直接從人社部門下載)及員工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證)復印件。
申請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的,需另行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2-1);
(2)換電場站基本情況信息(附件2-2);
(3)涉及發改、環保、規劃等部門建設許可批復文件復印件,根據相關規定無需辦理的提供相關依據文件并附情況說明;
(4)項目施工合同及竣工驗收報告;
(5)項目建設場地的使用證明,租賃用地提土地供租賃合同,自有用地提供土地證。
申請換電設施配建的儲能設施建設獎勵的,需另行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配建儲能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2-3);
(2)儲能場站基本情況信息(附件2-4)。
(3)涉及發改、環保、規劃等部門建設許可批復文件復印件,根據相關規定無需辦理的提供相關依據文件并附情況說明;
(4)項目施工合同及竣工驗收報告;
(5)項目建設場地的使用證明,租賃用地提土地供租賃合同,自有用地提供土地證。
申請移動充電設施獎勵的,需另行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移動充電設施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2-5);
(2)移動充電設施基本情況信息(附件2-6)。
申請換電設施運營獎勵的,需另行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換電設施運營獎勵申請表(附件2-7);
(2)業務流水(以市級運營管理平臺數據為準)、電費證明材料等。
4、政策咨詢電話:
市經信局裝備工業處 0551-63538578
(三)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1、支持標準:
市區禁行道路通行:允許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貨車(中、重型貨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非高峰時段進入市區二環以內道路通行(不含高架橋、快速路),允許總質量4.5噸(不含)以下的新能源貨車在高架橋及上跨式立交橋通行。
臨時停靠:對已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新能源郵(快)件配送汽車, 可辦理民生配送貨車通行證,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允許在劃定區域臨時停靠不超過30 分鐘。
2、相關要求:
(1)禁行道路通行證申請對象為車輛登記地在市區范圍內(不含四縣一市)的新能源貨車(中、重型貨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所有單位或個人;
(2)新能源郵(快)件配送汽車備案對象為車輛登記地在市區范圍內(不含四縣一市)的新能源貨車(中、重型貨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所有單位或個人。
3、申請資料:
申請市區禁行道路通行證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貨車: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2)新能源郵(快)件配送汽車: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車輛為廂式或封閉式貨車,郵管局出具的注冊備案證明。
4、政策咨詢電話:
市公安局 0551-63693858
(四)支持公共領域節能減排。
1、支持標準:
新能源汽車運營規模不少于20輛的客運、環衛、物流、駕培等公共領域汽車運營企業,對其新購置且接入市級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監測平臺的新能源汽車,依據車輛年度實際運行碳減排情況給予一次性減排獎勵,標準為每千克碳不超過10元,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2、相關要求:
(1)申報單位須為在本市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新購(2022年5月9日-2024年5月8日內)并使用新能源汽車作為客運、環衛、物流、駕培公共領域汽車運營企業(不包含出租車、網約車)。企業新能源汽車運營規模不少于20輛,車輛為合肥牌照;
(2)使用的車輛需接入市級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監控平臺,在政策有效期內市級平臺監測運營里程;
(3)享受節能減排獎勵的車輛行駛證注冊登記在申報企業名下,二手車不予享受;
(4)碳減排量計算方法:年度碳減排量(M)=車輛年度行駛里程(S)*碳減排系數(K)*同類型燃油車燃料消耗量限值(FCL),其中:
3、申請資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車公共領域節能減排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3-1);
(2)企業車輛采購合同、發票、轉賬憑證復印件;
(3)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4)車輛技術參數說明;
(5)市級監控平臺核準的車輛行駛里程(由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中心出具)。
4、政策咨詢電話:
市經信局裝備工業處 0551-63538578
(五)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
1、支持標準:
充電樁下鄉獎勵:每年部分重點鄉鎮組織試點,對在試點鄉鎮投資建設公共充電樁(單樁功率不低于60kW),按額定充電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300元/kW的一次性補貼,單個試點鄉鎮補貼上限為100萬元。
新能源汽車下鄉獎勵:對活動期間通過參與下鄉活動銷售門店購買新能源汽車下鄉標準化車型的農村居民,給予5000元/輛的下鄉推廣補貼,新能源汽車下鄉補貼條款與市級其它新能源汽車消費補貼條款不重復享受。新能源汽車下鄉年度指標1000輛,用完即止。
2、相關要求:
申請充電樁下鄉獎勵的,具體要求為:
(1)支持對象為在本市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2)項目驗收合格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
(3)在試點鄉鎮建設充電設施,申報主體須事先向屬地鄉鎮政府進行備案,按項目建成時間先后順序進行補貼,額度領完即止。
(4)領取補貼的充電設施需面向社會開放并為所有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同時按要求接入市級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實現對充電設施及充電過程的監督管理、數據采集,在市級平臺穩定運營期限不低于3個月。
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具體開展時間、活動形式由市經信局另行發布公告。
3、申請資料:
申請充電樁建設獎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充電設施下鄉建設補貼申請表(附件5-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等;
(3)涉及發改、規劃等部門建設許可批復文件復印件,根據相關規定無需辦理的提供相關依據文件并附情況說明;
(4)場站基本情況信息及相關產權證明(租賃合同);
(5)充電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市級運營管理平臺開具的接入證明。
4、政策咨詢電話:
市城鄉建設局城建處(充電樁下鄉) 0551- 62692767
市經信局裝備工業處(新能源汽車下鄉)0551-63538578
(六)支持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推廣。
1、支持標準:
氫燃料加氫獎勵:對獨立運營的加氫站、加氫車、加氫船按實際加氫量給予不超過25元/公斤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氫燃料電池汽車購置獎勵:對采購符合安全和技術要求的氫燃料電池車輛,按照裝機功率給予采購主體3000元/kW的一次性補貼,單車最高30萬元。
2、相關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在合肥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氫燃料加氫設施、氫燃料電池汽車的項目的投資運營主體;
(2)運營的加氫設施、氫燃料電池汽車需接入市級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監控平臺,實現對加氫站及加氫過程的監督管理、數據采集,氫燃料電池汽車必須新車登記注冊,在網不低于2年;
(3)履行加氫站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及檔案、巡查制度及檔案、應急預案、事故處理制度等。對接入市級監管平臺的加氫站定期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確保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場站和設施無安全隱患。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4)享受氫燃料加氫獎勵的企業收取的費用上限不超過60元/公斤(含補貼在內)。
3、申請資料:
申請氫燃料加氫獎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氫燃料加氫獎補資金申請表(附件6-1);
(2)加氫站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協議、驗收報告、設備購銷合同、對應發票、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
(4)加氫設施基本信息、業務流水等;
(5)市級監管平臺開具的接入證明;
申請氫燃料電池汽車購置獎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氫燃料車輛購置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6-2);
(2)機動車行車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發票、企業銀行賬戶等材料。
4、政策咨詢電話:
市經信局裝備工業處 0551- 63538578
(七)支持智能網聯測試應用。
1、支持標準:
(1)智能網聯應用類項目固定資產獎勵:對新建和改擴建且投資額超過1000萬以上的港口和礦山無人駕駛、自動駕駛網約車、自動駕駛巴士、智能網聯卡車物流、飛行汽車、無人車配送、無人船等智能網聯應用類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15%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2)智能網聯示范運營獎勵:對投入運營的各類智能網聯測試服務、數據中心、示范場景,給予符合條件的運營主體最高200萬元支持。
(3)智能網聯汽車公開道路測試獎勵:對申請在公開道路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的企業,給予車輛測試牌照申請有關檢測費不超過50%的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2、相關要求:
申報智能網聯應用類項目固定資產獎勵的,具體要求為:
(1)固定資產投資須包含智能網聯車輛和智能路側設施設備等投資,該部分投資應超過1000萬,不包含土地購置費、房屋建筑購置或裝修費用;
(2)投資的智能網聯車輛和智能化改造路側設施設備須按要求接入市級智能網聯汽車監管平臺(有行政或軍事保密要求的除外);
(3)履行項目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智能網聯車輛、設施設備無安全隱患。
申報智能網聯汽車數據中心運營獎勵的,具體要求為:
(1)申報獎勵的數據中心運營主體應為社會服務機構(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商協會、聯盟、民非機構),數據中心應為第三方公共監測中心,具備新能源汽車及智能網聯汽車靜態數據和動態數據監測功能;
(2)配備不少于5名全職工作人員的本地化服務團隊;
(3)數據中心根據接入車輛數據、車型數量、企業數量數據進行獎補(同時滿足各項指標):
數據中心運營獎勵標準
申報示范場景運營獎勵的,具體要求為:
(1)示范場景包含智能網聯車輛或智能化改造路側設施設備。示范場景運營的所有車輛及設施須按要求接入市級智能網聯汽車監管平臺(有行政或軍事保密要求的除外),車輛須具備安全性自我聲明且車輛有效運營時間不少于3個月;
(2)申報主體配備不少于5名全職工作人員的本地化團隊;
(3)根據車輛運營規模、年度累計自動駕駛運營里程對運營主體進行獎補(同時滿足各項指標):
智能網聯場景運營獎補標準
申報公開道路測試獎勵的,具體要求為:
(1)進行公開道路測試的車輛(含無人配送車)在合肥市完成車輛測試牌照申請有關檢測;
(2)完成合肥市道路測試申請并獲得《安全性自我聲明》;
(3)車輛須按要求已接入市級智能網聯汽車監管平臺。
3、申報材料:
申報智能網聯應用類項目固定資產獎勵的:
(1)合肥市智能網聯應用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申請表(附件7-1);
(2)購置設備的合同、銀行付款憑證、增值稅發票。購置進口設備的補充提供銀行付匯憑證及報關單,購置融資租賃設備的補充提供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協議、融資租賃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3)市級智能網聯汽車監管平臺數據接入證明;
(4)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項目驗收報告;
(5)經第三方審計的固定資產投資報告。
*飛行汽車、無人物流船類場景建設項目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申請數據中心示范運營獎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級及以上軟件測評中心出具的驗收檢測報告;
(2)數據中心委托運營函或其他運營權證明文件;
(3)合肥市智能網聯數據中心示范運營獎勵申請表(附件7-2);
(4)車輛接入情況匯總;
(5)企業接入情況匯總。
申請示范場景運營獎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設運營類項目提供項目建設合同、項目驗收合格相關證明材料,委托運營的提供運營合同和年度運營報告(業主方蓋章確認),自營的提供年度運營報告;
(2)運營類項目中委托運營的提供運營合同和年度運營報告(業主方蓋章確認),自營項目提供年度運營報告;
(3)合肥市智能網聯示范場景運營獎勵申請表(附件7-3);
(4)車輛《安全性自我聲明》;
(5)市級智能網聯汽車監管平臺出具的車輛累計自動駕駛運行里程證明。
*飛行汽車、無人物流船類場景運營項目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申請智能網聯汽車公開道路測試獎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公開道路測試獎勵申請表(附件7-4);
(2)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報告、對應測試合同、發票原件、轉賬憑證;
(3)已完成的道路測試的完整記載材料及總結報告;
(4)市級智能網聯汽車監管平臺出具的車輛累計運行里程證明;
(5)由國家汽車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權認可的、具備CMA、CNAS資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報告。
4、政策咨詢電話:
市經信局裝備工業處 0551- 63538578
(八)支持產業鏈生態體系建設。
1、支持標準:
對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一級、二級配套供應商,每新配套一家整車企業,給予合同執行金額5%最高2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相關要求:
(1)申報企業為在本市登記注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全職工作人員不低于50人;
(2)申報企業為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動力電池系統、電機控制器、機電耦合裝置、高壓總成、車載充電機、DC/DC變換器、域控制器、激光雷達、毫米波雷達、汽車芯片、車載操作系統、高精度地圖、智能座艙、高清攝像頭等生產企業;
(3)申報企業須通過IATF16949質量管理體系;
(4)合同執行金額不能低于100萬;
3、申請資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車供應商配套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8-1);
(2)申報企業首次配套確認報告,與整車企業簽署的技術協議(時間須在2022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間)、銷售合同、發票、轉賬憑證(三單取最小值)、發貨清單。
4、政策咨詢電話:
市經信局裝備工業處 0551- 63538578
五、監督管理
1、項目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資金使用負直接責任,存在失信行為或未完成信用修復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對違反國家、省及合肥市有關規定,違反承諾事項,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資金予以追回,3年內不得申報各類政策項目。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2、市經信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本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開展項目資金的核查等工作。其他相關單位根據職能做好相關工作,建立動態信息反饋與共享機制。政策資金按年度預算實行總量控制,如審核需兌現資金總量超出預算安排,則按等比例縮減原則予以實際兌現。與市其他政策按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本細則在合肥市范圍內有效,自2022年5月9日施行,有效期2年。市經信局及各相關政策執行部門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改完善。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細則。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