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開發行為加快光伏發電發展的通知。通知指出: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項目,完成備案后2個月內應實現開工(辦理用林用地、環保水保、接入系統審批等開工前期手續的時間可剔除,剔除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原則上開工后8個月內應具備投產條件,自開工之日起1年內應具備全容量并網條件。
以下為文件原文: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光伏資源開發行為,推動光伏發電項目有序開發、加快投產,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光伏發電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發〔2022〕16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光伏資源“一張圖”、“一個庫”。各州(市)根據新的“三區三線”和年度變更調查成果開展光伏發電資源的全面排查,統籌資源條件、電力供需、生態環境保護、要素保障等因素,經州(市)要素保障部門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應統盡統的原則匯總形成全省光伏資源分布“一張圖”。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等,從要素保障、落實并網條件等方面對光伏資源分布“一張圖”進行會審,按照“集中連片、整體推進、經濟可行”的原則提出項目,納入省級項目庫統一管理。電網企業對“十四五”擬建、在建項目于1個月內完成入庫項目接入系統方案規劃。省級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半年組織州(市)調整一次,電網企業同步完成接入系統規劃調整。不在省級項目庫的項目不得納入年度建設規模。
二、制定年度建設方案。省能源局會同各州、市根據項目成熟度和接網條件,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設規模不小于1500萬千瓦,對省級項目庫的項目進行建設時序排序,提出光伏年度建設方案,充分征求云南電網公司意見,經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發下一年年度建設方案,未納入年度方案的項目當年不得開發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不實行年度建設規模管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加快推進建設。
三、規范資源配置程序。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統籌配置全省光伏資源,州(市)按照集中連片開發、優先以資源帶動發展、堅持市場化配置資源的原則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年度建設方案印發后2個月內,州(市)人民政府結合自身資源稟賦、招商引資需要,組織編制開發方案(包含組織形式、企業基本條件和優選評審參數等),堅決防止挑肥揀瘦、小而散、遍地開花式開發。開發方案報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開展項目業主確定工作。項目業主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州(市)與項目業主簽訂投資開發協議,并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投資開發協議必須明確開工時限、投產時限和回收機制;對本通知印發前已簽訂投資開發協議的項目,缺失上述內容的,由州(市)人民政府與項目業主協商簽訂補充條款。項目業主1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四、明確項目開工投產時限。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項目,完成備案后2個月內應實現開工(辦理用林用地、環保水保、接入系統審批等開工前期手續的時間可剔除,剔除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原則上開工后8個月內應具備投產條件,自開工之日起1年內應具備全容量并網條件。
五、完善項目退出回收機制。因項目業主自身原因逾期未開工的,由項目所在州(市)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項目業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1個月,期滿仍未開工建設的,由州(市)按規定收回光伏資源項目開發權,原備案機關取消備案。收回開發權和取消備案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州(市)研究,州(市)按程序重新進行配置。因項目業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資協議建成的,由項目所在州(市)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項目業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3個月,期滿仍未建成的,根據投資開發協議約定實施退出,由當地政府部門組織有意向的企業承接該項目,企業雙方對前期開發成本、已形成的固定資產等協商受讓費用,原開發建設企業相關損失由該企業自行承擔。被收回開發權的企業,不得參加全省下一年度光伏資源開發建設。
六、加強配套工程建設。光伏發電本體和配套送出工程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營。發電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工程。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對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與新能源建設項目業主協商同意后,由項目業主代建,并在光伏電站并網發電之日起1年內由電網企業回購。多家企業共建的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成本由建設各方協商確定。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裝機的10%配置調節資源,可通過自建新型儲能設施、購買共享儲能服務和購買燃煤發電系統調節服務等方式實現。
七、優化接網服務和審批流程。納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按照年度建設方案和動態調整的省級項目庫,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服務和審核程序。收到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對是否受理給予書面回復,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視為已經受理。受理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以110千伏—220千伏接入的集中式光伏3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集中式光伏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電網企業在電源企業提交并網協議、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等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與電源企業簽訂三個協議(合同)。
八、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各縣(市、區)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落實項目屬地監管責任,建立項目月調度機制,重點調度項目要素保障、工程建設、投資完成、接網消納等情況,采取在線監測、項目調度和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各州(市)能源主管部門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調度情況報送省能源局,并抄報省發展改革委。州(市)要積極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不得在用林、用地等審批環節設置不合規前置條件,不得以資源出讓、繳納保證金誠意金、收益留存、企業援建等名義增加非建設成本。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對投資協議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對執行不力的州、市、縣、區進行通報。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能源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