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印發《重慶兩江新區支持新型儲能發展專項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新型儲能“削峰填谷”。對在新區備案的用戶側儲能項目,根據項目實施前后用戶企業用電尖峰負荷實際削減量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尖峰負荷削減量×10元/千瓦/次×重慶市全年電力需求側響應次數,尖峰負荷削減量最大不超過儲能裝機容量。
鼓勵新型儲能應用示范。對在新區備案且建成投運的用戶側儲能、分布式光儲、充換儲一體化等項目,儲能配置時長不低于2小時的,按照儲能設施裝機規模給予200元/千瓦時的補助,對單個項目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在新區備案、建成投運且參與電網調度的獨立儲能項目,按“一事一議”給予扶持。
此外,該政策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兩江新區支持新型儲能發展專項政策》的通知
渝兩江管發〔2023?4號
各國有企業,各街道辦事處,委機關各部門,各駐區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重慶兩江新區支持新型儲能發展專項政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兩江新區支持新型儲能發展專項政策
為加快新型儲能應用示范和規模化發展,有效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推動新區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發〔2022〕18號)、《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能源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十四五”電力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渝發改能源〔2022〕6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兩江新區實際,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第一條 支持新型儲能“削峰填谷”。對在新區備案的用戶側儲能項目,根據項目實施前后用戶企業用電尖峰負荷實際削減量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尖峰負荷削減量×10元/千瓦/次×重慶市全年電力需求側響應次數,尖峰負荷削減量最大不超過儲能裝機容量。
第二條 鼓勵新型儲能應用示范。對在新區備案且建成投運的用戶側儲能、分布式光儲、充換儲一體化等項目,儲能配置時長不低于2小時的,按照儲能設施裝機規模給予200元/千瓦時的補助,對單個項目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在新區備案、建成投運且參與電網調度的獨立儲能項目,按“一事一議”給予扶持。
第三條 提高新型儲能功能性收益。對新區配置儲能的用戶企業,根據儲能裝機規模及利用情況,在有序用電中可予以“免于實施或靠后實施”。
第四條 鼓勵新型儲能項目加大投資。對新引進的重點新型儲能產業項目,自約定開工之日起兩年內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含)以上的,經認定,按照該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15%給予支持。對單個項目的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新型儲能研發創新。對新引進的重點新型儲能產業項目,經認定,年度研發費用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自其設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每年按其實際研發費用的20%給予支持。對單個項目每年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六條 開放新型儲能應用場景。支持社會主體在新區具備條件的產業園區、數據中心、交通樞紐場站、公路服務區等區域建設儲能相關設施,鼓勵國有企業先行先試。
第七條 加強金融服務保障。充分發揮兩江新區作為氣候投融資國家試點的優勢,積極推動儲能項目進入氣候投融資項目庫,鼓勵和引導氣候投融資基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支持儲能項目建設。
第八條 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集聚。支持多元化新型儲能技術發展,對各類型新型儲能產業項目,按照《重慶兩江新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其他產業專項招商政策給予支持,重大優質項目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附則
第九條 本政策適用范圍為在兩江新區以下區域(包括鴛鴦、人和、天宮殿、翠云、大竹林、禮嘉、金山、康美8個街道,魚嘴鎮、復盛鎮、郭家沱街道、龍興鎮、石船鎮、水土街道、復興街道7個建制鎮街,港務物流集團果園港、寸灘港等市政府明確的其他區域)依法注冊經營和納稅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保稅港區集團、江北嘴投資集團、悅來投資集團開發管理區域內注冊經營和納稅的法人及其他組織分別由上述開發管理區域對應的管理主體負責參照適用。
第十條 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兩江新區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從優不重復原則享受。仍在招商引資協議約定的扶持期限內的項目,不再享受本政策項下同類支持。獲得本政策資金支持的企業,自行承擔相應涉稅支出。
第十一條 本政策中,“新引進”指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注冊,并與兩江新區簽訂招商引資協議,或從重慶市外將工商和稅務注冊地遷入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完成工商和稅務變更登記,并與兩江新區簽訂招商引資協議;“固定資產投資”指與生產相關的廠房、設施和設備投入;對“研發費用”的核定,按照《會計準則》有關要求執行,且不應包含關聯交易所產生費用。本政策中涉及的固定資產投資、研發費用等數據均以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審計報告為準。
第十二條 獲得本政策支持的法人及其他組織若有重復申報、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支持資金或者違規使用支持資金等行為的,將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本政策由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