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浙江舟山財政局關于征求《關于印發舟山市普陀區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管理辦法(意見征求稿)》的意見的通知印發,安排不超過400萬元的低碳試點縣獎勵資金,用于扶持低碳試點縣實施方案中的光伏、儲能、氫能示范應用等項目建設。
從補助范圍和標準來看,光伏項目裝機容量為500KW-1000KW且并網發電的,每個項目補助10萬元;光伏項目裝機容量1000KW以上且并網發電的,在10萬元補助資金基礎上,對超出10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資金按屋頂所有者企業補助60%、承建企業補助40%執行。
整村光伏發電項目,行政村(社區)光伏裝機容量為500KW-800KW且并網發電的,每個項目補助10萬元;光伏裝機容量800KW以上且并網發電的,在10萬元補助資金基礎上,對超出8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資金按行政村(社區)集體補助60%、承建企業補助40%執行。
原文見下:
關于征求《關于印發舟山市普陀區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管理辦法(意見征求稿)》的意見的通知
現將《關于印發舟山市普陀區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管理辦法(意見征求稿)》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及建議。如有意見及建議,請于2022年12月5日前反饋至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聯系電話:0580-3062836,聯系人:陳先生。
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
2022年11月25日
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普陀區清潔能源產業補助管理,提高省級低碳試點縣獎勵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浙江關于開展低(零)碳試點建設的指導意見》(浙雙碳辦〔2021〕5號)及《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下達2022年低碳試點縣獎勵的通知》(浙財建〔2022〕42號)等文件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了《舟山市普陀區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
舟山市普陀區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省級低碳試點縣建設,促進清潔能源產業項目加快實施和省財政補助資金規范、高效使用,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下達2022年低碳試點縣獎勵資金的通知》(浙財建〔2022〕42號)和《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普陀區低碳試點縣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舟普政辦〔2021〕8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浙財建〔2022〕42號等文件精神規定,安排不超過400萬元的低碳試點縣獎勵資金,用于扶持低碳試點縣實施方案中的光伏、儲能、氫能示范應用等項目建設。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擇優扶持、強化績效、跟蹤問責”等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和舟山市普陀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區發改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定區發改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視情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政策評估等工作。
區發改局負責根據低碳試點縣區建設目標任務,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督促清潔能源產業項目加快建設、投產運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五條資金申報單位負責按照項目實施計劃和有關要求,做好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接受省市區有關部門進行的評估、稽查、審計和檢查。
第三章補助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項目裝機容量為500KW-1000KW且并網發電的,每個項目補助10萬元;光伏項目裝機容量1000KW以上且并網發電的,在10萬元補助資金基礎上,對超出10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資金按屋頂所有者企業補助60%、承建企業補助40%執行。
第七條整村光伏發電項目。行政村(社區)光伏裝機容量為500KW-800KW且并網發電的,每個項目補助10萬元;光伏裝機容量800KW以上且并網發電的,在10萬元補助資金基礎上,對超出8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資金按行政村(社區)集體補助60%、承建企業補助40%執行。
第八條新型儲能項目。對開發建設新型儲能項目的企業,每建成投運1個新型儲能項目,補助資金30萬元。
第九條氫能示范應用項目。用于補助推廣氫能在海洋運輸、港口物流、冷鏈物流、環境衛生等領域的場景應用。對每新開辟一個氫能應用場景并實際投入運營的企業,補助資金10萬元。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補助資金申請。
(一)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申請條件的項目,經所在鎮、街道、管委會同意后,向區發改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必須填寫《普陀區低碳試點建設光伏(儲能)項目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1)或《普陀區低碳試點建設氫能示范應用項目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2),并同時附送所申報項目的立項文件、供電公司出具的并網證明(氫能示范應用項目出具投產證明)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光伏發電項目和整村光伏發電項目由于補助屋頂所有者和承建企業兩方,資金申請須由兩方同時提出,分別填寫《普陀區低碳試點建設光伏(儲能)項目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1),行政村(社區)集體同時附送整村光伏建設項目合同、居民戶同意屋頂開發建設證明等相關資料;承建企業同時提供所申報項目的立項文件、供電公司出具的并網證明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四)補助資金申請須在項目投產后方可申報。
第十一條補助資金核定。 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資金補助范圍和標準,對所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篩選,必要時組織實地查看,按照“先建先得”原則聯合確定補助項目資金,直至專項資金用完。
第十二條補助資金撥付。區財政局根據核定的補助項目資金,分別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將上半年和下半年項目補助資金下達給相關企業。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區發改局、區財政局應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的管理,并選擇部分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建立項目資金績效自評等管理制度,并于項目實施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績效情況等材料報送至區發改局。
第十五條企業在項目資金申報時不得以少報多或弄虛作假。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對個別弄虛作假、挪用資金等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相關條款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補助期限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完成并網發電的光伏、儲能項目以及投產運營的氫能示范應用項目,在2023年12月31日后申請補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原已出臺的區級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