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青海省能源局印發《青海省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要求項目要堅持方案設計、論證評估、建設運營、并網接入一體化。
建設運營一體化。項目單位要按照國家相關要求、核準(備案)內容和承諾事項,確保源網荷儲按期建成投產。源、荷項目業主應為同一企業法人控股,同一負荷不得重復配套新能源項目。
并網接入一體化。原則上,一體化項目應接入同一公網輸電并網點,并在一個750千伏變電站下運行,源、荷接入不同并網點時,地理距離不得超過200公里,盡量減少區域電力潮流阻塞
詳情如下:
青海省能源局關于印發《青海省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
為有序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提升能源清潔利用水平和電力系統運行效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28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青海省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問題,請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及時總結提出建議反饋我局(新能源處)。
青海省能源局
2022年11月9日
青海省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制定依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280號),為有序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提升能源清潔利用水平和電力系統運行效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省內消納的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包含電源側、電網側、負荷側、儲能側及協同集(調)控系統等建設內容。除國家重大能源布局、重大科技項目、重點民生項目外,市場化并網項目按照源網荷儲一體化實施。
第三條〔總體要求〕堅持方案設計、論證評估、建設運營、并網接入一體化。
(一)方案設計一體化。項目實施方案必須堅持自主調峰、自我消納,符合各級能源發展規劃和全省電力流向,包含不限于環境限制因素分析、建設內容、場址建設條件、消納條件、調節能力、接入系統初步方案、經濟效益分析、利益共享機制、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影響分析等。
(二)論證評估一體化。項目單位要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實施方案評估,咨詢市(州)能源主管部門意見,嚴格論證消納條件、接入系統初步方案等,在取得電網公司關于電網接入的論證意見后形成明確的評估意見。
(三)建設運營一體化。項目單位要按照國家相關要求、核準(備案)內容和承諾事項,確保源網荷儲按期建成投產。源、荷項目業主應為同一企業法人控股,同一負荷不得重復配套新能源項目。
(四)并網接入一體化。原則上,一體化項目應接入同一公網輸電并網點,并在一個750千伏變電站下運行,源、荷接入不同并網點時,地理距離不得超過200公里,盡量減少區域電力潮流阻塞。
第四條〔電源要求〕配套新能源規模原則上按照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為參照(虛擬不向電網反送電),統籌考慮負荷項目投資規模、技術水平和經濟貢獻。首期配套新能源規模在產業項目投產后配置,剩余規模結合負荷達產情況逐年配置。
第五條〔并網要求〕項目接網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統一建設。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可由發電企業建設。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適時回購。
電網企業要做好項目單位、接入系統設計單位電網接入服務,確保公平、公正。電網企業應在收到項目接入系統報告申請資料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意見。
第六條〔負荷要求〕負荷項目應符合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規劃,必須為新增負荷,且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文件,每年消納電量不低于4億千瓦時。鼓勵負荷側加裝調節能力,優先支持與新能源發電特性曲線一致的負荷。
第七條〔儲能要求〕儲能配置規模應結合系統消納條件確定,原則上電源側按照配套新能源裝機的15%、2小時配置儲能,負荷側按照用電負荷的5%、2個小時建設儲能設施,綜合儲能設施及可調節、可中斷負荷,項目整體按照用電側負荷的20%、2小時配套調節能力。
配套調峰儲能能力可通過自建抽水蓄能、電化學儲能實現,也可購買第三方儲能服務。已建成的調節電源不得參與構建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
第八條〔運行要求〕新增負荷需求周期、調峰措施運行周期不得低于新能源項目全壽命周期。運行期內若用電負荷減少或中斷,項目單位需重新引進用電負荷;調峰能力降低或停運,需建設或購買調峰儲能能力,確保實施效果不低于項目實施方案水平。無法完成上述要求的項目,配套新能源應根據負荷與調峰能力變動情況,同步等比例退坡解列。
第九條〔納規程序〕項目單位將經評審通過的《一體化項目實施方案》報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優選后提出推薦項目名單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全省消納情況,將項目納入年度新能源開發建設方案。電網企業據此制定項目接網方案。
第十條〔核準備案程序〕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要規范簡化一體化項目核準(備案)程序,依據省級年度新能源開發建設方案辦理項目核準(備案)。在落實一體化項目負荷、接入消納等相關建設條件后,可將項目作為整體統一辦理審批手續。其中,負荷項目、煤電、氣電、抽蓄等常規電源和電網工程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核準(備案)。
第十一條〔驗收監管〕市(州)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依據批復的實施方案進行驗收,報省能源主管部門備案。核準(備案)機關負責項目建設運營監管。
第十二條〔變更程序〕各級管理部門和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實施方案內容建設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確定的主要事項,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規模、建設內容、運營模式等。確需變更的,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后按程序辦理。項目的開工、廢止、存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信用履約〕項目單位要對項目相關材料、數據真實性負責,在增量負荷、增量調節能力等關鍵指標數據和內容方面,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立即取消投資主體申報資格,5年內不得參與本省范圍內的新能源項目投資開發。
項目單位在前一年度未完成新能源投資建設、并網計劃的,視為失信行為,從失信項目建成之日起2年內為靜默期,失信項目建設期及靜默期內不得再次申報、參與本省范圍內新能源項目投資開發。
第十四條〔發布實施〕本辦法由青海省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