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發改委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制氫項目能評中關于能耗強度計算咨詢》,其中提出,可再生能源(風光電)制氫項目中電解水制氫用的電應該算作能源消耗,不能做為原料用能扣減。
詳情如下:
可再生能源制氫項目能評中關于能耗強度計算咨詢反饋內容利用可再生能源(風光電)制氫項目,在做能評時,關于能耗強度計算是否可以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政策 保障“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內發改環資字〔2022〕1043號)中“(七)原料用能不納入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考核。“十四五”期間,對各盟市原料用能不納入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考核。
原料用能具體包括生產烯烴、芳烴、化肥、農藥、醇類等產品過程中作為原料或輔助材料使用、不作為燃料和動力使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產品消費。”的規定,將電解水制氫用的電做為原料用能,不納入能耗強度考核?依據該文“(六)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能耗總量考核。以各盟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為基數,對各盟市“十四五”期間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在能耗總量考核時予以扣除。”規定,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總量考核了,但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項目,由于使用電和水做原料,所以如果原料電不考慮扣除,此類項目能耗強度將超過標桿值。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答復:您好,來信收悉。
根據現行國家統計制度及《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政策 保障“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內發改環資字〔2022〕1043號)中“(七)原料用能不納入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考核。原料用能具體包括生產烯烴、芳烴、化肥、農藥、醇類等產品過程中作為原料或輔助材料使用、不作為燃料和動力使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產品消費”的具體規定,可再生能源(風光電)制氫項目中電解水制氫用的電應該算作能源消耗,不能做為原料用能扣減。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