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和啟示
?。ㄒ唬┘訌娍稍偕茉蠢每傮w規劃,引導和規范產業發展
我國政府已經承諾,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要達成這一目標,必須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建議五年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明確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比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例等,并與節能減排目標、特別是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的目標結合起來。計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標,并列入政府預算。
目前,我國三分之一的風電裝機容量沒有并網發電,每年超過千萬千瓦的新增風電裝機需要輸電規劃。風電設備、多晶硅等產業也出現了重復建設傾向,表明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發展并不健康。建議有關部門做好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布局和產業鏈的規劃工作,重點放在高精尖技術的突破上。避免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盲目集中于技術含量不高的環節,造成局部產能過剩、全行業整體競爭力不強。同時,加強電源規劃和電網規劃的協調力度。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主體,協調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的相關規劃,使之與國家的總體規劃保持一致。避免地方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對GDP的拉動下盲目上項目,引導產業有序健康發展,避免一哄而上、過度投資。
?。ǘ├眄橌w制機制,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
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涉及多個部門。為加強部門協調,避免多頭管理,應加強政府各部門的組織協調,明確各部門的任務和權責。管理方式上,要政府引導和市場推動相結合,形成有利于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制度環境。如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場機制,提供充分公開的市場供需信息,使企業正確決策其市場進入或退出、產能增加或減少。
進一步強調廠網分開,為可再生能源并網創造條件。加快電網的輸配電分開,實行調度交易機構獨立,為電網吸納可再生能源提供體制保障。完善電價形成機制,使之市場化、透明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要根據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社會平均成本,分類制定招標電價,并向社會公開。
?。ㄈ娭坪图钍侄尾⒂?,形成穩定的支持政策
中央和各級地方財政應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建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利用。通過補貼降低前期資金成本,通過投資退稅或生產減稅降低資金和運營成本。通過碳信用改善收益流。這些補貼或優惠要達到的效果是,可再生能源超過化石燃料的任何成本最終都會得到合理分攤,或者到用戶身上,或者通過化石燃料碳稅、政府預算或捐贈的專項基金來充抵。從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考慮,這些支持措施既要適度又要適時,促使可再生能源產業從依靠政策扶持,發展到具有自身競爭機制的成熟產業。所以要根據產業發展周期采取不同的優惠措施。如在行業幼稚期和成長期給予較大的優惠和補貼,進入成熟期可逐步減少優惠。
吸引民間資本、社會資本和國際資本,參與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投入和市場競爭。直接融資上,2010年已有多家風電企業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融資。政府應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境內外上市,企業也要善于利用資本市場實現產業升級和技術改造。間接融資上,既可以爭取國際組織,如全球氣候合作基金的支持,也可以爭取國內金融機構的支持。國家應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開發項目。亦可以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產業基金,用于支持投資額較大的項目。引導金融機構進行制度創新以適應新的發展需求。除開辟可再生能源的委托貸款、擔保等業務之外,可研究可再生能源期貨、可再生能源碳指標交易,特別是碳信用制度的創新,為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創造條件。
?。ㄋ模┘哟笱芯块_發和科技創新,完善技術支撐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