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政策 保障“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各有關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國發〔2021〕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完善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方案》(發改環資〔2021〕1310號)及自治區《2022年堅持穩中求進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內政發〔2022〕7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優化完善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保障“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原則
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統籌處理好節能降耗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按照“能耗強度嚴格控制、能耗總量彈性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優化完善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加強能耗強度約束性管理,有效增強能耗總量管理彈性,合理保障重大項目用能需求,堅決遏制“兩高”項目低水平盲目發展,強化能耗雙控對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保障,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降低目標任務,推動全區堅定不移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
二、優化能耗雙控目標管理方式
(一)優化盟市能耗強度目標設置。自治區對各盟市“十四五”能耗強度降低實行“基本目標+激勵目標”雙目標管理,其中能耗強度降低基本目標為約束性指標。以能源產出率為重要依據,綜合考慮發展階段等因素,科學合理分解確定各盟市“十四五”能耗強度降低目標,確保各盟市支撐自治區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目標。自治區按照各盟市“十四五”目標完成進度,分解下達各盟市年度能耗強度降低目標任務。
(二)完善盟市能耗總量指標確定方式。各盟市根據自治區下達的能耗強度降低年度目標和本地區生產總值增速年度目標,合理確定本地區能耗總量年度目標。能耗總量目標為預期性指標,經濟增速超過預期目標的盟市可相應調整能耗總量目標。
三、實行能耗總量彈性管理
(三)落實國家重大項目能耗單列政策。對納入國家能耗單列范圍的重大項目,其由國家承擔的能耗量不計入所在盟市“十四五”期間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考核。
(四)實行自治區重大項目能耗單列。制定自治區《“十四五”重大項目能耗單列實施方案》,加強自治區重大項目能耗指標統籌。自治區層面預留一定的能耗強度指標,對符合條件的國家或自治區規劃布局的重大項目實行能耗單列,單列項目由自治區承擔的能耗量不計入所在盟市“十四五”期間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考核。
(五)實行能耗強度降低激勵性考核政策。對能耗強度降低達到自治區下達激勵目標的盟市,其能耗總量在“十四五”期間能耗雙控考核中免予考核。
(六)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能耗總量考核。以各盟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為基數,對各盟市“十四五”期間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在能耗總量考核時予以扣除。
(七)原料用能不納入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考核。“十四五”期間,對各盟市原料用能不納入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考核。原料用能具體包括生產烯烴、芳烴、化肥、農藥、醇類等產品過程中作為原料或輔助材料使用、不作為燃料和動力使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產品消費。
四、優化評價考核和監測預警
(八)優化能耗雙控評價考核方式。調整優化能耗雙控考核頻次,實行“年度評價、中期評估、五年考核”,能耗強度目標在“十四五”規劃期內統籌考核。
(九)優化能耗雙控監測預警方式。充分考慮市場“淡旺季”、用能“峰谷季”等客觀規律,實行“季度監測、半年研判”,增強監測預警的靈活性,加強對高預警地區的窗口指導,避免采取短期簡單化行為。
五、改革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
(十)強化新上項目能耗強度標桿引導。以確保自治區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目標為核心,按照“一盟(市)一策,標桿引導”的原則,對標各盟市2025年單位GDP能耗目標值,分盟市設置新上項目能耗強度標桿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強度優質項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強度項目對地區能耗強度的影響,強化新上項目對地區能耗強度的影響評估,切實做好項目節能審查與地區能耗雙控目標的銜接。
(十一)合理保障低能耗強度優質項目用能需求。對各盟市單位增加值能耗達到或低于本地區能耗強度標桿值、有利于促進能耗強度降低的新上項目,原則上不需落實能耗指標。
(十二)有效化解高能耗強度項目對地區能耗強度的影響。對各盟市單位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地區能耗強度標桿值的新上項目,須通過削減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減、“高低搭配”(配套上馬“十四五”投產達產的低能耗強度項目)等方式,對沖化解高能耗強度項目對本地區能耗強度的影響。
(十三)嚴格“兩高”項目節能審查。各盟市新上列入自治區《堅決遏制“兩高”項目低水平盲目發展管控目錄》(以下簡稱“《管控目錄》”)的“兩高”項目,在申請自治區辦理節能審查時,需對項目建設必要性、產業政策符合性以及對地區能耗雙控的影響等進行評估論證。新建、改擴建《管控目錄》中的“兩高”項目,在符合新增產能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必須達到“兩個先進”(即工藝技術裝備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單位產品能耗達到國家能效標桿水平或先進標準);必須按照自治區和所在盟市“雙重標桿”(即項目單位增加值能耗既要達到所在盟市標桿值,也要達到自治區平均標桿值),通過削減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減等方式,化解對自治區和所在盟市能耗強度的影響;必須通過削減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減、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式,全額落實能耗指標。
(十四)充分保障社會民生環保項目用能需求。對無增加值或低增加值的社會民生和環保改造類項目,不需落實能耗指標。
(十五)強化項目能耗強度審核評估。強化新上項目對地區能耗強度的影響評估,將項目增加值審核評估納入節能審查第三方評審范圍,從計算方法規范性、產品價格、成本合理性等方面對項目增加值嚴格審核把關。工業生產性項目,增加值原則上采用生產法計算;其他項目,增加值原則上采用收入法計算。
(十六)落實能耗強度核減政策。對新上項目原料用能等不納入地區能耗強度考核的能耗量,在項目節能審查能耗強度影響評估時不計入單位增加值能耗,不需化解對地區能耗強度的影響。
(十七)落實能耗總量彈性管理要求。根據各盟市“十四五”經濟增長預期目標,統籌考慮經濟超預期增長因素、預計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情況,對各盟市“十四五”能耗總量按照區間值實行彈性管理(能耗總量區間值逐年滾動調整),對各盟市新上項目節能審查實行能耗總量影響彈性評估。
(十八)合理釋放能耗削減量指標。各盟市可對標本地區新上項目能耗強度標桿值,對已批復節能審查意見的“十四五”擬投產達產項目能耗強度情況進行評估,經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審核后,為低能耗強度項目配置的能耗削減量指標、以及為高能耗強度項目配置的低于標桿值部分的能耗削減量指標,可合理予以釋放。新釋放的能耗削減量指標優先支持符合高質量發展導向、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的重點產業鏈關鍵性項目。
(十九)落實不需辦理節能審查的項目政策。做好項目節能審查“放管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發改環資規〔2017〕1975號)相關規定,對風電站、光伏電站(光熱)、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核電站、生物質能、地熱能、電網工程、輸油管網、輸氣管網、水利、鐵路(含獨立鐵路橋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信息(通信)網絡(不含數據中心)、電子政務、衛星地面系統項目,不需辦理節能審查。
(二十)嚴格項目節能驗收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成試生產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向節能審查意見批復機關報送節能驗收報告。盟市、旗縣節能審查機關合規批復的設計能耗(等價值)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十四五”建成投產項目,節能驗收報告須同步報送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對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2021年以來批復的項目,盟市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能耗指標承諾或化解能耗強度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并報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未履行節能驗收程序、未落實能耗指標承諾或化解能耗強度影響措施的項目,不得投產運行。設計能耗(等價值)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項目,建成投產后要及時納入自治區能耗在線監測平臺,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二十一)實行項目節能審查與地區能耗雙控目標完成情況掛鉤機制。強化“十四五”能耗雙控年度評價和中期評估結果運用,對能耗強度降低目標完成進度嚴重滯后、能耗總量已接近或突破“十四五”彈性管理區間值的地區,實施《管控目錄》“兩高”項目和高能耗強度項目緩批限批,直至能耗雙控形勢好轉后予以解除。
(二十二)推動已批復節能審查意見項目加快開工建設。各地區要加強對已批復節能審查意見項目的調度監測,做好督促指導,推動各項前期手續齊備的項目盡早開工建設,加快形成有效投資。對批復節能審查意見后“應開未開”、“開而不建”的項目,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將視情研究將項目列入預回收庫,防止“批而不建”、空置能耗指標現象。
六、完善用能預算管理制度
(二十三)完善以能耗強度平衡為核心的用能預算管理制度。在自治區《能耗預算管理實施方案(2021年版)》的基礎上,以能耗強度平衡為核心,進一步改進完善用能預算管理制度。各盟市須將本地區“十四五”擬投產達產的重點用能項目全部納入能耗強度預算管理,通過削減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減、低能耗強度項目對沖等方式,確保重點用能項目單位增加值能耗與本地區“十四五”能耗強度降低目標平衡銜接。
七、嚴格“兩高”項目管理
(二十四)完善細化“兩高”項目范圍邊界。科學準確把握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低水平盲目發展工作要求,以石化、焦化、化工、煤化工、建材、鋼鐵、有色、煤電八大行業設計能耗(等價值)5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生產性項目為重點,區分遏制和鼓勵、上游和下游(初級原料和延伸加工)、傳統低端和新型高端、高能耗強度和低能耗強度,完善細化“兩高”項目范圍邊界和甄別標準,強化精準識別管理。
(二十五)調整優化“兩高”項目準入管理。堅持“嚴控增量、優化存量”的總體要求,建立自治區《堅決遏制“兩高”項目低水平盲目發展管控目錄》,繼續對部分傳統低端“兩高”行業實施新增產能管控政策。適應國家新興產業發展政策導向、環保政策要求、初級產品供給保障和產業鏈供應鏈穩定需要,調整修訂自治區《關于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
八、強化節能事中事后監管
(二十六)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節能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推動,探索建立跨部門聯動的節能監察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級節能監察機構要結合地區實際制定年度節能監察計劃,聚焦“兩高”項目節能審查制度執行情況、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及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執行情況、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執行情況、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情況等重點內容,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和5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為重點對象,強化常態化節能執法監察,提升監察效能。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用能行為,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階梯電價等手段,增強節能監察約束力,堅決杜絕“未批先建”、越權審批、超批復用能、超限額用能等違法違規問題。
九、健全節能激勵約束機制
(二十七)強化淘汰改造激勵約束。充分利用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加價電費資金等渠道,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專項、國家節能工作專項獎勵資金等,加大對節能改造、淘汰化解落后和過剩產能的資金支持力度。對未按期完成自治區下達的淘汰落后和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改造任務的地區實施《管控目錄》“兩高”項目和高能耗強度項目節能審查緩批限批。
(二十八)實施更加有力的節能電價政策。調整完善高耗能行業電價政策和電力市場交易政策。加快取消蒙東地區大工業用電倒階梯輸配電價政策。10千伏及以上高耗能行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自治區確定的高耗能行業用電企業交易電價上浮不受限制。整合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等差別化電價政策,建立統一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對能效達到基準水平的存量企業和能效達到標桿水平的在建、擬建企業用電不加價,未達到的根據能效水平差距實行階梯電價;對高耗能行業限制類產能(裝置)用電繼續實行懲罰性交易電價。加價電費專項用于支持企業節能減污降碳技術改造。
(二十九)推行節能市場化機制。鼓勵各地區建立節能量指標有償收儲機制,加強能耗削減量指標區域統籌。探索開展節能量指標市場化交易,逐步形成“用能者付費、節能者受益”的用能成本收益機制。
2022年將召開黨的二十大,做好經濟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要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統籌處理好能耗雙控與經濟社會發展及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糧食安全、產業安全和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的關系,把握好能耗雙控政策的時、度、效,強化對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保障,全力推動經濟穩定增長和高質量發展。要始終保持戰略定力,堅持以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引領,穩妥有序推進節能降碳,堅持遏制“兩高”項目低水平盲目發展不動搖,更加注重通過調結構、轉功能、提質量穩定經濟運行,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降低目標任務,推動全區扎實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后續國家和自治區對能耗雙控、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相關政策有調整的,按照最新規定和要求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附件:各盟市“十四五”新上項目能耗強度標桿值
各盟市“十四五”新上項目能耗強度標桿值
注:自治區“十四五”新上項目能耗強度平均標桿值為1.33噸標準煤/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