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2022年堅持穩中求進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的通知,文中多次提到光伏:
1)支持新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增配新能源規模,支持工業園區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勵燃煤機組靈活性改造,鼓勵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項目。
2)支持統籌推進新能源開發與新能源裝備制造業發展,按照“空間分離、時間同步”原則,優先支持新能源開發與新能源裝備制造一體化建設。
3)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前提下,支持風電光伏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對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按原地類認定。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4) 鼓勵風電光伏項目利用露天礦排土場、采煤沉陷區土地。對于因采煤沉陷無法恢復的農用地,經審批核定后可變更為其他類型農用地或未利用地。
5)新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投產后形成的電能增量,除國家和自治區重大項目外,由電網公司統籌消納全部用于非“兩高”項目。
詳情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2022年堅持穩中求進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2022年堅持穩中求進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
內政發〔2022〕7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二次全會暨全區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安排,聚焦聚力“穩字當頭、穩中求進”要求,充分調動各方面謀發展抓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如下政策清單。
一、推進農牧業優質高效轉型
(一)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1.實施優質高效增糧示范行動,安排110億元農業生產發展等資金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2.實施耕地保護與建設行動,安排40億元資金,支持400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安排6億元資金,支持1350萬畝黑土地保護性耕作。(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3.支持將符合條件的鹽堿地等后備土地資源適度有序開發為耕地,安排5000萬元資金分類開展鹽堿化耕地改良,推動在鹽堿地種植水稻、高粱等適宜作物。(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
4.實施大豆振興計劃,因地制宜提高大豆生產者補貼,支持擴種大豆430萬畝,增加優質高蛋白、功能性大豆供給。(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
(二)實施種業振興行動。
5.安排1.2億元資金,支持實施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良種化水平提升、優勢特色品種培育三大工程。(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科技廳、財政廳)
6.啟動種業科技創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1.2億元資金,以草業、奶牛、肉牛、肉羊、馬鈴薯等優勢特色產業和雜糧、蔬菜、向日葵等其他產業(“5+N”產業)為重點,面向全國發布榜單,集中開展核心技術攻關。(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農牧廳、林草局)
7.建立優良品種獎勵機制。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馬鈴薯優質新品種,年推廣面積在10萬畝以上的一次性獎補500萬元,年推廣面積在30萬畝以上的一次性獎補1000萬元。對通過國家審定的品種育種企業一次性獎補。(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
8.支持優勢特色地方品種保護利用,安排2000萬元資金,用于蘇尼特羊、烏珠穆沁羊、蒙古牛等國家級保種場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發展改革委)
9.推廣肉牛和絨山羊良種技術,安排2000萬元資金,支持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鄂爾多斯市等擴大人工授精覆蓋面,整體提高單產水平。(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
(三)實施奶業振興行動。
10.支持增加優質奶源供應,鼓勵新建規模化奶牛養殖場,推動優質奶牛擴群增量,對建成的3000頭奶牛以上養殖場及配套奶站,依據存欄規模分檔給予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
11.支持養殖場標準化改造升級,對存欄50—3000頭中小奶畜養殖場改造擴容提升,依據存欄規模分檔給予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
12.支持奶牛育種擴群增量,鼓勵奶牛育種企業能力建設,對育種能力評價達標的奶牛育種企業給予獎勵。對養殖場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產奶牛給予適當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科技廳、財政廳)
13.加大飼草收儲補貼力度,對奶畜養殖場和奶農合作社收儲飼草料給予適當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
14.鼓勵擴大苜蓿草種植面積,對新增集中連片標準化種植500畝以上的苜蓿草種植企業(合作社、戶)給予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
15.支持乳制品加工企業提高生鮮乳加工能力,對新增鮮奶加工處理量給予一定補貼,對企業噴粉按淡季收購生鮮乳數量給予一定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農牧廳)
(四)推進農牧業全產業鏈發展。
16.籌措40億元以上資金,支持建設農牧業優勢特色產業集群項目,鞏固提升奶業、玉米2個千億級產業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絨、馬鈴薯、雜糧雜豆、小麥、蔬菜、飼草料和大豆10個百億級產業。(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
17.安排2.5億元資金,支持打造一批10萬頭肉牛和100萬只肉羊養殖大縣,鼓勵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項目,配套建設畜禽產品精細分割、冷鏈加工及配送體系。(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
18.支持建立農牧業品牌目錄,鼓勵開展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推動“蒙”字標認證。(責任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農牧廳)
二、推動工業調整優化升級
(一)培育壯大工業產業鏈。
19.對投資10億元及以上且當年投產的先進制造業集群、優勢特色產業鏈“延鏈補鏈強鏈”建設重點項目,按貸款實際利息的3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給予一年貼息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農牧廳、能源局、財政廳)
20.對年度自治區級稅費貢獻首次突破1億元的重點產業鏈企業,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農牧廳、能源局、財政廳)
21.對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脫貧地區、革命老區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先進制造業集群、優勢特色產業鏈的工藝設備更新、新產品開發等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實際完成投資額的2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給予補助。對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項目,按照實際完成投資額的2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給予補助。支持高危、高強度生產環節“機器換人”,按照工業機器人購置費用的2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給予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22.支持節能技術改造,對年節能量2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含2000噸標準煤)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打捆項目),每節約1噸標準煤給予200元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0萬元。對大數據中心電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每節約1噸標準煤給予200元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23.支持節水技術改造,對年節水量5萬噸以上的節水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打捆項目),按每節約1噸水給予10元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24.支持固廢綜合利用,對新建年利用量1萬噸以上的采用先進適用技術進行工業固廢和再生資源高端化、綠色化、循環化利用項目,每利用1噸工業固廢和再生資源給予10元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25.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綠色供應鏈、能效領跑者、水效領跑者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為自治區級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綠色供應鏈、節水標桿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26.對5G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工業領域的典型應用場景項目,按照實際完成投資額的2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給予獎補。(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27.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標準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參與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主導或參與標準制定每年獎勵資金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28.對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貫標評定的企業,達到5A級、4A級、3A級、2A級、A級的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29.對啟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以受理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申請或備案臨床試驗為節點,先行補助30萬元,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再給予不低于總投入20%后續補助,單個品種補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衛生健康委)
(二)做好現代能源經濟這篇文章。
30.支持煤炭優質產能釋放,提高發電供熱化肥用煤中長期合同履約水平。優化電價政策,支持煤電企業提高發電出力。(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
31.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電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網,對納入相關規劃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項目開辟綠色審批通道。(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32.支持新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增配新能源規模,支持工業園區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勵燃煤機組靈活性改造,鼓勵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項目。(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33.對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定位、產業鏈配套的重大示范項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區治理、礦區治理等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國家試點示范及鄉村振興等項目,支持建設一定規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項目。(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農牧廳、鄉村振興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34.對納入示范的風光制氫一體化項目,按照制氫量所需電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規模。對氫燃料電池汽車發放新能源汽車號牌。(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
35.支持統籌推進新能源開發與新能源裝備制造業發展,按照“空間分離、時間同步”原則,優先支持新能源開發與新能源裝備制造一體化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
36.安排8億元以上資金,支持清潔取暖工程建設和大氣污染防治。(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能源局)
(三)加快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
37.有序淘汰國三以下柴油老舊車輛,新增或更新車輛全部使用新能源重型貨車。實施公共領域車輛電動化替代,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車輛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環衛車輛比例不低于10%,快遞物流配送車輛、黨政機關及公務機構車輛、出租車、網約車比例不低于30%。(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能源局、機關事務管理局,內蒙古郵政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
38.對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車及配套零部件重點項目,給予貸款貼息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39.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排2億元專項債,支持新能源汽車充電站(樁)、燃料電池加氫站建設。將獨立占地的公共充換電站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按照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明確土地供應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賃用地方式建設公共充換電站。(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文化和旅游廳、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4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機動車停車場、城市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配套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車位占總車位的比例達到15%以上,相關部門據此開展竣工驗收。(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公安廳、文化和旅游廳、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41.優化高速公路服務區、4A級及以上旅游景區、星級酒店、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充電設施布局,呼包鄂烏地區開通運營的高速公路服務區不超過100公里建設一對充電設施。(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文化和旅游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42.提高區內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已建成公共充電站(樁)的管理維護水平,確保充電樁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過合作經營等模式降低充電設施運營成本。(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43.新建居民小區配套機動車停車位100%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施工、驗收。改造老舊小區時,對具備條件的小區增加停車位、建設充電樁。(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四)支持工業園區提質增效。
44.支持智慧工業園區建設,建立涵蓋企業運行、項目建設、能耗管控、污染監測等一體化、“全景式”園區管控平臺,對單個園區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一次性獎補。(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45.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園區建設,對自治區低碳示范園區、零碳示范園區,根據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納對應的能耗量給予獎補。(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46.安排8億元專項債,支持工業園區污水、渣場、供熱、管網、標準廠房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
47.突出高質量發展導向,按年度對工業園區考核評價,對綜合實力考核評價靠前的工業園區給予一次性3000萬元支持;對爭先進位、畝均效益、綠色低碳、科技創新、招商引資等單項指標考核評價靠前的工業園區給予一次性500萬元支持。(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48.進一步簡化項目審批流程,安排以獎代補資金1.5億元,支持開展開發區區域評估,加快重大項目落地。(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
(五)加強工業創新平臺建設。
49.對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100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對新創建成為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研發經費補助。對新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研發經費補助。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50萬元一次性研發經費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全國“質量標桿”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研發經費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財政廳)
50.對設備上云上平臺的企業按照實際費用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300萬元。對認定為自治區優秀云服務商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登云標桿企業,按照登云投入實際費用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支持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追溯體系建設,對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數字化可追溯平臺建設,且接入國家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追溯平臺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51.對新創建的區域級、行業級、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按照實際完成投資額的2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給予獎補。對新建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且與國家頂級節點實現互聯互通的企業,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開展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創新應用的企業,依據應用效果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52.對獲批自治區級生態環境領域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環保企業,以項目競爭方式擇優給予支持。(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生態環境廳、財政廳)
53.建立自治區級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支持2—3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科技廳)
(六)加大科研攻關力度。
54.對認定為自治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產品,按照保費的80%給予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55.安排4億元資金,支持科技創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設,聚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數字經濟、生物技術等重點領域,開展優勢特色產業研發攻關。(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
56.實施研發投入攻堅行動,按照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強度及增量增幅給予獎補,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補500萬元。自然科學基金支持智能制造領域開展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
57.對自治區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及相關人員,按國家獎金額度的5倍給予科研經費支持和獎勵。鼓勵企業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國有企業對科研人員的股權激勵或現金分紅激勵支出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
58.安排3000萬元資金,引導支持北斗產業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軍民融合辦、發展改革委)
59.支持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應用,發布新技術產業化應用指導目錄(2022本),對列入目錄的重大技術創新成果在區內實現轉化應用的項目,按實際完成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
(七)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
60.開展先進工業企業評價活動,對自治區評定的工業技改投資先進企業、科技創新先進企業、節能降耗先進企業、數字化應用先進企業、“專精特新”先進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61.對自治區認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62.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引導科技型企業用好融資擔保體系。(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63.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將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方面獲得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作為其申報職稱的重要參考。(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促進服務業提質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興服務業。
64.支持科技服務業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服務業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獲批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區內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補,用于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
65.支持技術經紀服務行業加快發展,對新獲批的國家級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后補助支持,對技術經紀人/經理人年度內累計促成技術轉移轉化交易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按技術交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2%,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
66.支持商務會展業發展,對中國—蒙古國博覽會等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主管部門及以上層級名義主辦的商務會展活動,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專項資金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內蒙古貿促會)
67.鼓勵企業建立以工業設計中心為核心載體的工業設計創新體系,對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級的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68.按照首版次軟件取得知識產權或證書規定期限內截至申請時的實際銷售總額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企業新開發的工業軟件(工業APP),按照研發該產品實際投入金額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69.鼓勵電商企業對當地優勢產業、產品實行電商化改造,形成明顯成效并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給予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獎勵,最多連續支持3年。鼓勵電商企業組織區內企業對接知名互聯網資源,開展聯合營銷、品牌推廣等活動,取得明顯成效并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給予企業提供服務成本的2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
70.安排2000萬元資金,支持呼和浩特、赤峰、鄂爾多斯、滿洲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發揮示范作用。(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
(二)加快發展物流服務業。
71.安排1500萬元獎補資金,支持網絡貨運產業發展。將在內蒙古注冊落戶的網絡貨運企業每年繳納稅收中的自治區分成增量部分獎補注冊地所在盟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網絡貨運企業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內蒙古稅務局)
72.鼓勵農村牧區客運貨運郵政快遞融合發展,給予國家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范縣投資補助200萬元,對承擔農村牧區客運功能的旗縣(市、區)客運站給予年度運營補貼20萬元,對投入運營的蘇木鄉鎮客運站給予年度運營補貼3萬元,打通農牧民出行消費“最后一公里”。(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內蒙古郵政管理局)
73.對新命名的全國“四好農村路”示范盟市和旗縣(市、區),分別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激勵資金;對新命名的自治區“四好農村路”示范盟市和旗縣(市、區),分別給予1000萬元和500萬元一次性激勵資金。激勵資金主要用于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財政廳、農牧廳、鄉村振興局)
74.按照補貼后區域內業務總體盈虧平衡和自主可持續經營等原則,以快遞進村單量、單件成本、派送距離和服務發生區域等為依據,對實際發生的快遞進村業務服務,按照每單不超過0.3元,由各盟市制定實施差異化后補貼政策。(責任單位:內蒙古郵政管理局)
75.開展多式聯運“一單制”試點工程,對納入試點工程的企業,經評審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業,給予每個企業300萬元一次性獎補。(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財政廳)
76.繼續對通行自治區內高速公路ETC客貨車給予5%通行費折扣優惠,長期執行。繼續推行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試點,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
(三)加快恢復接觸性服務業。
77.支持5個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分別給予不低于200萬元獎補。對符合條件的品牌連鎖便利店企業試行“一照多址”、合并壓減審批事項,促進品牌連鎖便利店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
78.安排2000萬元資金,推動商貿餐飲住宿業恢復發展,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培育發展“首店經濟”,支持零售業創新轉型。鼓勵餐飲企業創新經營模式,支持住宿行業構建以“數字化、智能化、線上化”為主線的酒店管理模式。(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市場監管局、文化和旅游廳)
79.實施重大文化旅游工程,安排1億元資金,支持重點旅游休閑城市、長城和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品牌旅游景區等重大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80.安排4000萬元資金,對當年創建成功國家5A級旅游景區、國家旅游度假區或列入備選名單的重點旅游項目、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國家級旅游滑雪度假地、國家級旅游休閑街區、國家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財政廳)
81.安排4500萬元資金,支持文化和旅游創意商品店、文化旅游創意商品開發、駐場精品旅游演藝、文化產業園區、文創和旅游商品大賽等項目,推動文化旅游商品傳承創新。(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財政廳)
(四)加快提升傳統服務業。
82.安排不低于50億元資金,加大公共服務基礎設施補短板力度,支持衛生健康、教育強國、全民健身、應對人口老齡化和托育、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及社會服務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務工程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衛生健康委、民政廳、教育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
83.開展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支持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增加普惠養老供給,對列入國家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的項目,居家社區型和醫養結合型按每張床位2萬元給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張床位1萬元給予支持。(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衛生健康委)
84.開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工程,支持公辦機構和社會力量依托社區、幼兒園、婦幼保健機構等建設嵌入式、分布式、連鎖化、專業化的托育服務設施,提供日托、計時托等普惠托育服務,對列入國家普惠托育專項的項目,按每個托位1萬元的標準給予資金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教育廳)
85.將社區養老、保潔、維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務項目納入市政建設規劃。根據家政服務業企業規模、帶動就業數量、服務質量、運營規范度和獲得國家、自治區級榮譽稱號等情況,對家庭服務業企業分檔考核并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民政廳、發展改革委)
86.鼓勵服務業企業開展品牌化建設,對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中華老字號稱號、內蒙古老字號稱號、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服務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支持獲獎企業開展服務提升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商務廳)
四、強化要素支撐
(一)加強土地要素保障。
87.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渡期內,支持盟市、旗縣(市、區)將國家和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用地布局及規模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2年度建設用地預審選址和建設用地報批重點項目清單。對建設用地不足的盟市、旗縣(市、區)可預支使用《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6—2030年)》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水利廳、能源局)
88.制定出臺新建工業項目“標準地”供地政策,推動自治區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重點區域開展“標準地”供地。(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
89.對新建先進制造業項目用地,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
90.對符合集約節約用地要求的特色優勢先進制造業新建或技術改造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比例計算后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財政廳)
91.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改造開發后提高廠房容積率但不改變用途的,可不再增繳土地價款。(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財政廳)
92.在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標準規范、投資強度、廠房結構安全、不改變工業用途的前提下,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容積率可提升至2.0以上。允許“零增地”技術改造項目先建后驗,依法依規報審。(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
93.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前提下,支持風電光伏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對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按原地類認定。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94.鼓勵風電光伏項目利用露天礦排土場、采煤沉陷區土地。對于因采煤沉陷無法恢復的農用地,經審批核定后可變更為其他類型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能源局)
95.在符合重大規劃前提下,經批準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互聯網+”、文化創意、科技研發、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等新業態的,實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為期5年的過渡期政策。(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二)合理統籌能耗指標。
96.按照“能耗強度嚴格控制、能耗總量彈性管理”原則,全面落實能耗強度降低激勵、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原料用能核減等能耗“雙控”彈性管理政策。(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
97.以控制能耗強度為核心,對標盟市“十四五”單位GDP能耗降低目標,按照“一盟(市)一策、分類處理”的原則,分盟市設置新上項目能耗強度標桿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強度優質項目用能需求。(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
98.支持將符合條件的煤電氣肥保供、現代煤化工、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內蒙古樞紐節點和林格爾數據中心集群(和林格爾新區、集寧大數據產業園)等項目納入國家重大項目能耗單列范圍。(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大數據中心)
99.新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投產后形成的電能增量,除國家和自治區重大項目外,由電網公司統籌消納全部用于非“兩高”項目。(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三)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100.自治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收取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0.6%。(責任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農牧廳、鄉村振興局)
101.支持農牧業經營主體融資,按照融資成本最高不超過8%的標準,重點對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牧民合作社等適度規模新型經營主體提供10萬元至1000萬元的擔保貸款。(責任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農牧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
102.加大農業保險支持力度,在產糧大縣實施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中央和自治區分別承擔45%和30%的保險費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內蒙古銀保監局)
103.支持自治區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發揮更大作用,鼓勵為糧食企業市場化收購糧食提供更大規模融資增信。(責任單位: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廳,內蒙古銀保監局、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
104.加大產業基金對重點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擴大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規模,以市場化方式支持先進制造業集群和產業鏈重大項目,力爭使用產業基金80億元以上。以市場化方式新設立100億元規模的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基金,重點支持新能源裝備制造重大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民政廳、農牧廳、文化和旅游廳、能源局)
105.有效發揮流動性風險防控基金和紓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紓困力度,緩釋企業剛性兌付風險。(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
106.有效應對大宗商品價格波動,支持推廣匯率避險政策及匯率風險管理產品,鼓勵銀行減費讓利,有效支持涉外企業樹立風險中性意識,提升企業匯率風險管理能力與水平。(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內蒙古證監局)
107.鼓勵企業貸款利率穩中有降,支持轄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嵌入內部資金轉移定價(FTP),持續監督放貸機構按要求明示貸款年化利率。(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
108.鼓勵更多優質企業改制上市,對在境內(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最高獎補1300萬元,對在境外(香港、紐約、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獎補5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內蒙古證監局)
109.對符合高新技術設備及關鍵部件進口,以不超過申報年度6月30日前最后一期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作為貼息率,由盟市自主確定并落實貼息資金,自治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財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四)加強人才政策支持。
110.優化人才落戶和子女入學政策,進一步完善人才落戶綠色通道及服務專員機制,對來內蒙古投資興業的企業家和高層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學。(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11.支持盟市通過新建人才公寓或統籌現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租賃住房、商品住房等資源,針對不同層次人才,配套完善人才住房補貼政策和服務機制,宜租則租、宜補則補。符合條件的人才住房建設項目納入自治區重點項目,享受要素保障各項政策。(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12.實施重點產業鏈尖端人才獎勵制度,在首批打造12條重點產業鏈中,對年度研發費用不低于500萬元且增幅達到10%以上的重點企業中,年薪高于100萬元的研發一線人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表彰,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旗縣(市、區)留成部分,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全額予以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財政廳)
113.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使用自治區人才專項編制予以保障。對于科研成果具有創新價值、能力和貢獻較為突出的高層次人才,與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自治區補助15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編辦、教育廳、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14.支持引進國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服務品牌,引進位居國內排名前30位人力資源企業且經營滿一年以上的,經綜合考核評估后,對帶動就業人數突出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115.對“大國工匠”“北疆工匠”分別按每人每年20萬元、1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五、優化發展環境
(一)減輕企業負擔。
116.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無分歧賬款一律清償到位,確保欠款動態清零。(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117.擴大稅費優惠政策“自行判別、自行申報、事后監管”范圍,推行稅收專家顧問與企業“一對一”直連服務模式。實施“一戶一策”一攬子稅費解決方案,確保稅費優惠政策應知盡知、直達快享。(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
118.落實小微企業減稅降費政策,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15萬元)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繼續執行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再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
119.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
120.對設在內蒙古符合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可在稅前100%加計扣除。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依法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
121.對從事種養業及農產品初加工的企業,按國家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享受農用電政策。(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122.發布自治區重點支持產業目錄,對5G基站、充電設施、數據中心、先進材料、制氫、儲能等納入目錄的給予電價政策支持。(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
123.落實城市配送車輛便利通行政策,對運輸生活必需品、鮮活農產品、冷藏保鮮產品、郵政寄遞等涉及民生物資的新能源和清潔能源配送車輛,取消通行限制,在城市公共停車場、貨物裝卸點等停車場地免收停車費。(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內蒙古郵政管理局)
124.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直接用于采摘和農牧業觀光的種養殖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人出租住房經營鄉村旅游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
(二)優化市場環境。
125.在符合相關規定情形下,實現企業在屬地海關“申報、查驗、放行”,落實空運快件RCEP6小時通關。(責任單位: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
126.積極爭取國鐵集團增加內蒙古中歐班列開行計劃,鼓勵和支持增加開行線路。在口岸通關、鐵路作業等方面建立路企協作機制,壓減班列邊境出入境時間,提高通關效率。(責任單位: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口岸辦,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
127.深化“蒙速辦·四辦”服務。實施“一網通辦”2.0建設,實現企業開辦、經營許可等高頻事項“一次辦”“掌上辦”“跨省通辦”。推進“幫您辦”隊伍建設,為投資企業提供精準代辦、貼心幫辦服務。(責任單位: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激發地方活力。
128.鼓勵各地區通過股權分配、稅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項目,支持發展“飛地經濟”,按照采購規模,對產值、投資、稅收等經濟指標在產銷兩地進行分成核算。(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統計局)
129.建立盟市和旗縣(市、區)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獎勵機制,對綜合評價靠前的盟市和旗縣(市、區)給予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統計局)
130.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獎補機制,安排1億元資金,按季度對盟市落實優化營商環境3.0版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對排名靠前的盟市給予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