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江蘇省財政廳印發《江蘇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詳情如下:
江蘇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決策部署,切實發揮科技創新的支撐引領作用,加快推動我省產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省財政設立江蘇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雙碳資金”)。為規范和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江蘇省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雙碳資金,是指面向江蘇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低碳綠色轉型的重大創新需求,按照長短期結合、縱深部署的原則,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通過項目、平臺、資金及人才的一體化配置,支撐我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省雙碳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合理安排、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省財政廳主要職責:會同省科技廳制定《江蘇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審核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下達專項資金,進行專項資金監管并組織指導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科技廳主要職責:參與制定《江蘇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與評審,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及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對項目組織實施進行監管;按規定組織開展部門績效評價,對項目有關責任主體實施科研誠信管理等。
第六條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職責:負責本地區(部門)、本單位申報項目的審核推薦、實施管理和經費監管,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協助或受省科技廳委托開展項目檢查、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以及其他與項目管理監督有關的工作等。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推進項目組織實施、完成目標任務,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如實填寫項目申報書、總結報告、驗收材料、科技報告等,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變化事項,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等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以及其它與項目組織實施有關的工作等。
第三章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八條省雙碳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綠色低碳方面的前沿基礎研究、產業前瞻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農業農村領域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應用示范、創新平臺建設,以及與國家、省有關部門和地方共同組織實施的聯動項目等。
(一)前沿基礎研究:面向國家碳達峰碳中和重大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開展碳達峰碳中和前沿領域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研究,推動形成引領綠色低碳技術發展的原創性科研成果。
(二)產業前瞻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聚焦產業前沿和重點行業領域,圍繞能源低碳轉型和產業綠色轉型需要,開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前瞻性技術研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不斷提高綠色低碳技術水平。
(三)農業農村領域關鍵技術攻關:聚焦農業農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需求,重點開展農業生態碳匯和低碳生產技術攻關,推動構建低碳農業發展新模式。
(四)科技成果轉化:圍繞重點產業領域,支持綠色低碳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戰略產品,培育壯大綠色低碳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
(五)科技應用示范:聚焦重點領域、行業和區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緊迫需求,分類推進綠色低碳技術集成應用示范,探索低碳發展新路徑,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范本。
(六)創新平臺建設:支持碳達峰碳中和領域各類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和載體建設,培育綠色低碳戰略科技力量。
(七)聯動項目:圍繞區域優勢明顯的重點領域,采取部省聯動、省地聯動等方式共同組織實施的項目。
(八)其他:圍繞省委、省政府碳達峰碳中和重點工作部署,由省科技廳支持的其他綠色低碳科技創新項目等。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項目立項管理。
(一)指南發布。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發布。
(二)項目申報。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向所屬項目主管部門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
(三)專家咨詢(論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專家咨詢(論證),可根據需要采取網絡評審、會議評審、答辯、現場考察等形式,并實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專家輪換制度。
(四)項目審定立項。省科技廳結合專家咨詢(論證)意見,根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研究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及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并會商省財政廳,按有關要求履行報批程序后按規定進行項目立項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
第十條項目實施管理。
(一)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所承擔的項目組織實施和經費使用負主體責任。
(二)項目過程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定期填報項目執行情況。省科技廳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條款,視情組織開展中期檢查或中期評估,檢查或評估的結果作為項目分年度撥款和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項目結題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項目目標和任務,并按規定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決算審計后提出驗收申請,報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直接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和專業機構組織驗收專家組,依據項目合同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開展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組和項目主管部門綜合意見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結論。開展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試點的單位,可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項目結題財務審計。
(四)重要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研究目標、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動,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影響項目實施等重要情況,承擔單位須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十一條部省聯動、省地聯動項目的立項和管理按照相關合作協議約定內容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按程序報批后,會同省科技廳下達資金,資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后補助等。根據項目實施管理需要,可采取分年度撥款方式,合同簽定后首次撥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資助總額度的60%,通過中期檢查后再撥付剩余資金。探索實行“賽馬”制、里程碑考核等新機制的項目,資金撥付比例根據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省雙碳資金按照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省雙碳資金項目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探索實行包干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規定并承擔主體責任。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二)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使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為:500萬元以下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項目有多個參與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基數。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調劑手續。
第十六條實行經費包干制的項目,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七條項目結余經費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可留歸項目組用于后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或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第十八條項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務目標的,省科技廳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對項目作出總結、終止、撤銷、強制終止等結題批復,并會同省財政廳對相關財政資金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過程中,事業單位使用省雙碳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省雙碳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有關規章制度執行。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省雙碳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執行。使用省雙碳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六章監督與績效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審計廳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績效管理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復。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科技、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評價和財務審計,加強省雙碳資金項目經費的管理,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等在省雙碳資金項目經費申請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為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采取責令整改、約談、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撤銷項目、收回項目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限制相關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照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編報虛假預算等項目材料;
(二)未對省雙碳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省雙碳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省雙碳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省雙碳資金;
(八)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進一步完善省雙碳資金績效考核體系,探索建立與不同類型科研活動規律相適應的分類評價制度,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強化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