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溫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快推進新建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建設應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建公共建筑應優先考慮配置太陽能光伏系統滿足可再生能源應用要求,其利用量除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含國有企業)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的消費量占項目能耗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2%;其他公共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的消費量占項目能耗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在充分利用建筑屋頂、立面等適宜場地空間配置太陽能光伏系統后,仍達不到利用量(消費比例)要求的,應補充配置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詳情如下:
溫州市住建局關于加快推進新建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建設應用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省級產業集聚區、生態園)住建(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提高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應用力度,助推建筑領域碳達峰工作,現就加快推進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簡稱太陽能光伏系統)在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中的建設應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新建建筑應用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充分利用建筑屋頂、立面等適宜場地空間配置太陽能光伏系統。太陽能光伏系統遵循安全可靠、協調美觀、經濟適用的原則,與建筑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其造價按建設單位實際投資情況計入工程費用。積極開展光伏建筑一體化設計建設,鼓勵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墻等建材型光伏構件。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太陽能光伏系統應設置發電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并接入溫州市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管理平臺(網址)。
二、落實綜合利用量要求
1、居住建筑:
新建居住建筑應配置太陽能光伏系統,并應滿足:
(1)住宅建筑配置光伏組件的面積要求:
(2)非住宅類居住建筑配置光伏組件的面積不應小于建設用地內總建筑面積的2%。
2、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應優先考慮配置太陽能光伏系統滿足可再生能源應用要求,其利用量除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含國有企業)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的消費量占項目能耗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2%;其他公共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的消費量占項目能耗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在充分利用建筑屋頂、立面等適宜場地空間配置太陽能光伏系統后,仍達不到利用量(消費比例)要求的,應補充配置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當為下列情形時,可優先選擇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但項目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不應低于上述太陽能光伏系統利用量(消費比例)的要求:
(1)有集中生活熱水需求的旅館、醫院住院樓,可優先選擇太陽能熱水系統或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
(2)項目自身或周邊具備除太陽能、空氣源之外,有良好應用條件和節能效益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可優先選擇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三、提高系統設計質量
太陽能光伏系統應進行專項設計(見附件1),專項審查。建設單位應提早謀劃、提前征詢當地供電部門意見,加強與設計單位、太陽能光伏廠商等單位溝通,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共同深化優化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單位應加強各專業間協同配合,嚴格執行《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203)、《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程》(DB33/1106)等相關標準規范。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把圖審關,對未設計或設計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四、高效生產利用電力
太陽能光伏系統中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應采用國家資質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光伏組件應為正A級,滿足絕緣、機械強度、衰減率等相關技術質量要求,鼓勵優先采用高效高性能先進指標產品。光伏組件功率質保期不低于25年,工藝及材料質保期不少于10年,逆變器質保期不少于10年。
為降低綜合用電成本,就近就地消納使用綠色電力,新建民用建筑的太陽能光伏電力應優先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的模式。其中,新建住宅建筑的太陽能光伏電力限于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用電,余量收益歸業主所有。
五、落實運維管理職責
建設單位(業主)要嚴格遵守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相關規定,不得將光伏組件下方進行圍合用于存儲、居住、生產等違法違規用途。加強太陽能光伏系統運維管理,確保太陽能光伏系統及其發電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長期、安全、穩定運行。
新建住宅建筑的太陽能光伏系統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作為住宅建筑的配套設施設備。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日常運維管理,由物業服務人委托第三方專業光伏運維機構承擔;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直接委托或交由物業服務人委托第三方專業光伏運維機構承擔。運維管理費用在余量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業主按實公攤。
六、加強全過程閉環監管
各地住建(建設)局要加強全過程閉環管理,加大在設計審查、施工監管、消防審驗、竣工驗收和運維管理等環節的監管力度,確保太陽能光伏系統建設應用要求落實。加強設計源頭審核把關,在參與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立項、方案設計、初步設計等環節審查時,一并對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情況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加強竣工驗收管理,在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太陽能光伏發電計量系統接入證明》(見附件2),掃碼核驗太陽能光伏發電計量系統建設和接入運行情況。加強運維管理狀況監管,充分依托我市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管理平臺強化對太陽能光伏系統投用后運行狀態的監測,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現場檢查,督促指導相關責任單位強化運維管理,確保太陽能光伏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未取得設計方案批復或初步設計批復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1.太陽能光伏系統專項設計.wps
2.太陽能光伏發電計量系統接入證明.wps
3.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核算.pdf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