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廣東自然資源廳發布“農光互補的光伏發電項目如何處理土地關系?是否需要審批?”的問題回復。
按照《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光伏發電項目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農光互補的光伏發電項目如何處理土地關系?是否需要審批?
按照《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光伏發電項目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規定:
采取差別化用地政策支持新業態發展。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
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移動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積小、需多點分布的新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后,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配套設施用地產權關系;鼓勵新產業小型配套設施依法取得地役權進行建設。
《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規定:
除本文件確定的光伏扶貧項目及利用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站項目(以下簡稱光伏復合項目)外,其他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新建、改建和擴建地面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應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在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并明確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中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
對于符合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