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發改委印發《河池市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試行)》,文件明確,在全市轄區內擬開發建設的整縣推進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生物質發電項目、抽水儲能項目的準入與退出管理參照本制度。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河池市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試行)》的通知
河發改交能〔2021〕28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河池市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河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1月30日
河池市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試行)
第一節 依據及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進一進規范全市新能源項目準入、退出管理,科學、有序開發建設新能源項目,積極培育與引導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自治區能源局關于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聯席會議制度主要規范管理在全市范圍內擬開發建設的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準入與退出工作。
第三條在全市轄區內擬開發建設的整縣推進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生物質發電項目、抽水儲能項目的準入與退出管理參照本制度。
第二節 聯席會議運行機制
第四條建立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原則上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內召開,特殊情況由召集人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發展改革委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分別擔任,成員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投資促進局、市農業農村局和河池供電局一名分管領導擔任。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市發展改革委分管領導兼任。
第五條聯席會議主要研究全市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和產業融合發展的重大問題,重點研究全市新能源項目準入與退出管理,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與開發建設效率,促進全市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節 新能源項目準入管理
第六條嚴格實行項目準入審核機制。新能源項目在獲得自治區建設指標前均納入準入審核管理,項目準入包括提交預審材料、預審評分、評分公示、會議審查等環節。
第七條新能源項目準入預審材料由擬入駐企業申報,內容包括企業建設經驗、建設能力、建設規模、設備先進性、產業融合、社會經濟效應等。
第八條預審評分由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集中評分,必要時由市發展改革委組織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指派的專業人員集中評分。
第九條預審評分采用百分制,其中企業建設經驗、建設能力、產業融合、社會經濟效應分值各20分,建設規模、設備先進性分值各10分。
(一)企業建設經驗(20分)
1.風電項目:
企業在國內投資建設風電項目,建成裝機規模低于50萬千瓦不得分;50萬千瓦(含)-100萬千瓦得5分;100萬千瓦(含)-150萬千瓦得10分;150萬千瓦(含)-200萬千瓦得15分;200萬千瓦(含)以上得20分。
企業在廣西投資建設電源項目,建成裝機規模低于50萬千瓦不得分;50萬千瓦(含)-100萬千瓦得5分;100萬千瓦(含)-150萬千瓦得10分;150萬千瓦(含)-200萬千瓦得15分;200萬千瓦(含)以上得20分。
上述二項評分取最高者。若企業合資投資建設項目(提供股權比例證明),以企業實際占股比例計分;若項目投產后轉讓,該項目建設方業績按照80%比例計分,該項目收購方業績按照20%比例計分。
2.光伏發電項目:
企業在國內投資建設光伏項目,建成裝機規模低于50萬千瓦不得分;50萬千瓦(含)-80萬千瓦得5分;80萬千瓦(含)-100萬千瓦得10分;100萬千瓦(含)-150萬千瓦得15分;150萬千瓦(含)及以上得20分。
企業在廣西區內投資建設光伏項目,建成4萬千瓦(含)-6萬千瓦得5分;6萬千瓦(含)-10萬千瓦得10分;10萬千瓦(含)-15萬千瓦得15分;15萬千瓦以上得20分。
企業在廣西區內投資建設電源項目,建成裝機規模達50萬千瓦(含)得5分;達到100萬千瓦(含)得10分;達到150萬千瓦(含)15分;150萬千瓦以上得20分。
上述三項評分取最高者。若企業合資投資建設項目(提供股權比例證明),以企業實際占股比例計分;若項目投產后轉讓該項目建設方業績按照80%比例計分,該項目收購方業績按照20%比例計分。
(二)企業投資建設能力(20分)
1.風電項目:
企業(按二級公司,若無則按集團或一級公司)首次在河池投資風電項目得5分;在河池只有1個項目且在核準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得5分,已投產的得8分;在河池有2個以上項目的,按投產項目數與核準項目數比例得分:在30%以內得0分;在30-50%得5分;50-70%得10分;70-100%得15分;達到100%的得20分。
開工建設以永久性工程基礎施工為標志,并網發電以電網公司證明文件為準。
2.光伏發電項目:
企業(按二級公司,若無則按集團或一級公司)首次在河池投資光伏發電項目得5分;在河池只有1個項目且在備案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得5分,已投產的得8分;在河池有2個以上項目的,按并網發電容量與獲得建設指標容量比例計分:在30%以內得0分;在30-50%得5分;50-70%得10分;70—100%得15分;達到100%的得20分。
開工建設以永久性工程基礎施工為標志,并網發電以電網公司證明文件為準。
(三)建設規模(10分)
申報項目總裝機容量在50兆瓦以下得0分;50兆瓦(含)-100兆瓦得3分;100兆瓦(含)-150兆瓦得5分;150兆瓦(含)-200兆瓦得8分;200兆瓦以上得10分。
(四)設備先進性(10分)
1.風電項目:申報項目承諾采用單機容量2.5兆瓦以下機組得0分;2.5兆瓦(含)-3兆瓦得5分;3兆瓦以上得10分。
2.光伏發電項目:申報項目承諾采用單位組件容量在550瓦及以上且轉換效率在20%以上的得10分;否則不得分。
(五)產業融合(20分)
申報項目承諾在河池市轄區內實施產業融合項目的,視產業類別、規模、利稅等情況得0-10分,與縣級人民政府、市級園區管委會或市屬平臺公司簽訂產業融合項目開發建設協議的,視產業類別、規模、利稅等情況得10-20分;否則不得分。
(六)社會經濟效應(20分)
申報項目承諾采取有效方式支持項目所在地推進地方經濟發展、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的,視支持力度得0-10分,并與縣級人民政府、市級園區管委會或市屬平臺公司簽訂具體支持協議的,視支持力度得10-20分;否則不得分。
(七)加、扣分項
1.企業在河池市轄區內已落戶新能源設備(含零部件)、組件、儲能生產項目或與新能源產業融合相關項目的,每落戶1項視產業類別、規模、利稅等情況加0-10分。產業落地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與縣級人民政府或市級園區管委會簽訂產業落地相關協議;二是落實項目建設用地;三是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承諾半年內開工建設的。
2.企業項目納入自治區“能源網”建設項目,且在上一年度超額完成項目投資任務的,按超額完成比例酌情加0-5分。
3.項目屬于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部委相關文件明確重點推進項目范圍或屬省級以上政府間合作推進項目的加5分。
4.企業自愿繳納項目履約保證金并簽訂相關承諾書或協議的,視繳納金額與總投資金額的比例酌情加0-10分。
5.企業在廣西區內因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違法用林、違法用地問題受過行政處罰或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的,每項每次扣3分,最高扣15分。
6.項目業主提供虛假信息或弄虛作假的,每發現1項扣5分,最高扣15分。
7.投資主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扣10分。
第十條準入預審評分結果應當向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或市級園區管委會)和申報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期間收到舉報信息的,應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準入評分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含經過調查核實無異議),即可提交市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項目預審通過后即可取得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資格;未取得市級準入預審的項目,由項目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或市級園區管委會按有關規定,通過優化、整合資源方式另行申報,或依法依規引導企業有序退出。
第四節 新能源項目退出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實行新能源項目退出審核機制。除項目獲得建設指標前自動退出外,其他項目退出均納入退出審核管理,項目退出應包括發出督導信函、提交申報材料、現場復核、提交聯席會議審定等程序。
第十四條項目獲得年度建設指標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督導無明顯進展的,可以啟動項目退出機制:
(一)風電項目。獲得市級準入后,6個月內無特殊原因未啟動項目前期工作的;12個月內無特殊原因項目前期工作無重大進展的;18個月內無特殊原因未具備年度建設指標申報的。
(二)光伏項目。獲得市級準入后,3個月內無特殊原因未啟動項目前期工作的;6個月內無特殊原因項目前期工作無重大進展的;12個月內無特殊原因未具備年度建設指標申報條件的。
第十五條新能源項目獲得年度建設指標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督導無明顯進展的,可以啟動項目退出審核機制:
(一)風電項目。獲得建設指標后,半年內無特殊原因未申報核準的;項目核準后一年內無特殊原因未完成第一臺風機或升壓站基礎澆筑的;兩年內無特殊原因未完成升壓站主體建設、設備安裝或投資不足50%的;三年內未建成投產的;項目業主存在明顯違約行為,群眾反映強烈,久拖不決的。
(二)光伏項目。獲得建設指標后,半年內無特殊原因尚未完成20%及以上投資或10%以上組件安裝,一年內無特殊原因未完成升壓站主體建設、設備安裝或50%以上組件安裝的;兩年內無特殊原因尚未建成投產的;項目業主存在明顯違約行為,群眾反映強烈,久拖不決的。
第十六條啟動項目退出機制前,項目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市級園區管委會應提前30天正式函告項目業主,明確存在的具體問題和整改時限。
第十七條項目退出應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市級園區管委會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提交的書面信函為準。
第十八條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收到縣級人民政府或市級園區管委會書面信函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由2名以上(含)工作人員開展現場核驗,并認真聽取項目業主的意見。
第十九條經組織現場核驗無誤后,即可提交市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經批準退出開發建設程序的項目,未獲建設指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市級園區管委會依法依規終止項目前期工作和有關合作協議,并處理好善后事宜;已獲建設指標的,報請自治區能源局依據有關規定收回或取消建設指標。
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