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政府印發了《支持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補政策的通知》,對整車、加氫站建設、降低加氫成本等方面進行支持。
《獎補政策》共十三條,支持本市參與上海城市群示范任務的車輛示范應用和加氫站建設,涉及支持整車示范應用、支持加氫站布局建設、引導降低加氫成本等方面獎補政策安排。
(一)支持整車示范應用。2025年底前,對在本市開展示范應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燃料電池汽車,對每車按照國家獎勵資金1:1比例出資配套后給予車輛購置單位獎勵。本市配套獎勵資金由市級和車輛登記注冊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承擔。
(二)支持加氫站布局建設。2025年底前,對在本市區域內投運且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加氫站建設任務要求的加氫站,按照不超過核定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的30%給予加氫站經營建設主體補貼。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450萬元/站。補貼資金分三年撥付,由市級和加氫站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引導降低加氫成本。2025年底前,對在本市區域內投運的加氫站(承諾獲得本政策“支持整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的燃料電池汽車加氫售價不高于20元/公斤的,按照獲得本政策“支持整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的燃料電池汽車年度氫氣實際加注量)給予加氫站運營主體補貼。2022-2025年分別按照30元/公斤、18元/公斤、11元/公斤、3元/公斤標準執行。補貼資金由市級和加氫站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承擔。
全文如下:
鄂爾多斯市支持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補政策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號)和《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實施方案》等精神,推動鄂爾多斯市示范應用工作,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中“燃料電池汽車”是指使用車載氫燃料電池裝置作動力源的汽車,車輛類型包括乘用車、客車、貨車等。
第三條 設立鄂爾多斯市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扶持資金(下稱市級專項資金),將鄂爾多斯市參與上海城市群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獲得的國家獎勵資金納入,由市級財政統籌安排。項目審核審計和績效評價等費用在各有關部門工作經費中予以安排。各旗區按照本政策要求安排配套資金用于本地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條 市直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級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中項目組織申報實施單位要按照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履行相應職責。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牽頭制定獎補政策,設立市級專項資金,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市級專項資金的統籌和計劃下達工作。負責支持整車示范應用項目的組織實施。
(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市能源局負責支持加氫站建設項目和引導降低加氫成本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支持原則
(一)統籌規劃,綜合評價。統籌各年度各類型參與示范車輛推廣計劃,考慮技術、應用和運營等綜合情況,擇優給予支持。
(二)應用牽引,突出重點。以燃料電池汽車規模化示范應用為牽引,重點鼓勵整車可持續應用,探索合理商業模式。
(三)適時評估,動態調整。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技術進步迭代、示范應用效果等因素,適時調整車輛推廣計劃及綜合評價體系。
第六條 支持領域范圍
(一)支持整車示范應用。2025年底前,對在鄂爾多斯市開展示范應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燃料電池汽車,對每車按照國家獎勵資金1:1比例出資配套后給予車輛購置單位獎勵。本市配套獎勵資金由市級和車輛登記注冊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承擔。
(二)支持加氫站布局建設。2025年底前,對在鄂爾多斯市區域內投運且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加氫站建設任務要求的加氫站,按照不超過核定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的30%給予加氫站經營建設主體補貼。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450萬元/站。補貼資金分三年撥付,由市級和加氫站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引導降低加氫成本。2025年底前,對在鄂爾多斯市區域內投運的加氫站(承諾獲得本政策“支持整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的燃料電池汽車加氫售價不高于20元/公斤的,按照獲得本政策“支持整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的燃料電池汽車年度氫氣實際加注量)給予加氫站運營主體補貼。2022-2025年分別按照30元/公斤、18元/公斤、11元/公斤、3元/公斤標準執行。補貼資金由市級和加氫站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承擔。
第七條 資金申報流程
(一)各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按照要求每年發布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流程等事項;申報項目按屬地原則,由項目申報企業提出申請,并經屬地旗區主管部門核實,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會商同意后,按程序推薦。
(二)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根據需要,組織評審論證申報項目,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支持項目備選目錄并公示后,形成資金分配方案。
(三)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驗收等工作。
(四)對同一項目符合多項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支持。
第八條 預算管理與資金撥付
(一)預算編制。由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會同市財政局編制本領域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申請撥款。由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向市財政局提供資金分配意見。
(三)資金撥付。由市財政局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專項資金撥款申請后,將專項資金下達到相關旗區,相關旗區按比例配套資金后撥付到獎補對象。
第九條 對已核定的市級專項資金支持的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各旗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市直有關部門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進行績效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抽查和專項評估獲得市級專項資金的旗區或獎補對象。
第十條 市級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對執行不力及未按計劃足額撥付資金的旗區,暫停一年項目審核。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退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 本政策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間,若國家對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運相關政策、標準和要求作出調整的,從其規定。
《獎補政策》共十三條,支持本市參與上海城市群示范任務的車輛示范應用和加氫站建設,涉及支持整車示范應用、支持加氫站布局建設、引導降低加氫成本等方面獎補政策安排。
(一)支持整車示范應用。2025年底前,對在本市開展示范應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燃料電池汽車,對每車按照國家獎勵資金1:1比例出資配套后給予車輛購置單位獎勵。本市配套獎勵資金由市級和車輛登記注冊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承擔。
(二)支持加氫站布局建設。2025年底前,對在本市區域內投運且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加氫站建設任務要求的加氫站,按照不超過核定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的30%給予加氫站經營建設主體補貼。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450萬元/站。補貼資金分三年撥付,由市級和加氫站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引導降低加氫成本。2025年底前,對在本市區域內投運的加氫站(承諾獲得本政策“支持整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的燃料電池汽車加氫售價不高于20元/公斤的,按照獲得本政策“支持整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的燃料電池汽車年度氫氣實際加注量)給予加氫站運營主體補貼。2022-2025年分別按照30元/公斤、18元/公斤、11元/公斤、3元/公斤標準執行。補貼資金由市級和加氫站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承擔。
全文如下:
鄂爾多斯市支持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補政策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號)和《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實施方案》等精神,推動鄂爾多斯市示范應用工作,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中“燃料電池汽車”是指使用車載氫燃料電池裝置作動力源的汽車,車輛類型包括乘用車、客車、貨車等。
第三條 設立鄂爾多斯市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扶持資金(下稱市級專項資金),將鄂爾多斯市參與上海城市群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獲得的國家獎勵資金納入,由市級財政統籌安排。項目審核審計和績效評價等費用在各有關部門工作經費中予以安排。各旗區按照本政策要求安排配套資金用于本地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條 市直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級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中項目組織申報實施單位要按照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履行相應職責。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牽頭制定獎補政策,設立市級專項資金,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市級專項資金的統籌和計劃下達工作。負責支持整車示范應用項目的組織實施。
(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市能源局負責支持加氫站建設項目和引導降低加氫成本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支持原則
(一)統籌規劃,綜合評價。統籌各年度各類型參與示范車輛推廣計劃,考慮技術、應用和運營等綜合情況,擇優給予支持。
(二)應用牽引,突出重點。以燃料電池汽車規模化示范應用為牽引,重點鼓勵整車可持續應用,探索合理商業模式。
(三)適時評估,動態調整。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技術進步迭代、示范應用效果等因素,適時調整車輛推廣計劃及綜合評價體系。
第六條 支持領域范圍
(一)支持整車示范應用。2025年底前,對在鄂爾多斯市開展示范應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燃料電池汽車,對每車按照國家獎勵資金1:1比例出資配套后給予車輛購置單位獎勵。本市配套獎勵資金由市級和車輛登記注冊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承擔。
(二)支持加氫站布局建設。2025年底前,對在鄂爾多斯市區域內投運且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加氫站建設任務要求的加氫站,按照不超過核定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的30%給予加氫站經營建設主體補貼。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450萬元/站。補貼資金分三年撥付,由市級和加氫站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引導降低加氫成本。2025年底前,對在鄂爾多斯市區域內投運的加氫站(承諾獲得本政策“支持整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的燃料電池汽車加氫售價不高于20元/公斤的,按照獲得本政策“支持整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的燃料電池汽車年度氫氣實際加注量)給予加氫站運營主體補貼。2022-2025年分別按照30元/公斤、18元/公斤、11元/公斤、3元/公斤標準執行。補貼資金由市級和加氫站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承擔。
第七條 資金申報流程
(一)各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按照要求每年發布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流程等事項;申報項目按屬地原則,由項目申報企業提出申請,并經屬地旗區主管部門核實,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會商同意后,按程序推薦。
(二)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根據需要,組織評審論證申報項目,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支持項目備選目錄并公示后,形成資金分配方案。
(三)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驗收等工作。
(四)對同一項目符合多項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支持。
第八條 預算管理與資金撥付
(一)預算編制。由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會同市財政局編制本領域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申請撥款。由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向市財政局提供資金分配意見。
(三)資金撥付。由市財政局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專項資金撥款申請后,將專項資金下達到相關旗區,相關旗區按比例配套資金后撥付到獎補對象。
第九條 對已核定的市級專項資金支持的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各旗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市直有關部門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進行績效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抽查和專項評估獲得市級專項資金的旗區或獎補對象。
第十條 市級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對執行不力及未按計劃足額撥付資金的旗區,暫停一年項目審核。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退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 本政策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間,若國家對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運相關政策、標準和要求作出調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