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發布《自治區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分時電價標準:工商業用電高峰、低谷電價分別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下浮動65%。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通過市場化方式購電形成用電價格,相應取消現行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銷售電價。
建立電網企業代理采購機制。明確代理購電用戶范圍。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要全部進入市場,其他工商業用戶也要盡快進入。鼓勵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加快電力市場培育和發展,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
原文如下:
為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完善市場決定電價的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我委在征求各地(州、市)、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自治區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即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間,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我委能源價格處。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自治區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方案(征求意見稿)
聯系人:高亮,羅慶,電話:0991-2830864
傳 真:0991-2810902,郵箱:njchu@xjdrc.gov.cn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自治區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完善市場決定電價的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就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進一步提高市場化電價比重,促進發用電價格順暢傳導。
守住民生用能底線。居民、農業用電價格仍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優先將低價電源用于保障居民和農業用電,保持民生用電價格穩定。
規范市場價格合理運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市場化電價與煤炭價格有效銜接,促進電力市場規范有序。
二、主要任務
(一)放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
燃煤發電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交易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市場化的上網電價。
擴大燃煤發電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上下浮動幅度原則上均不超過20%,適應煤炭價格波動與市場化電價聯動的需要。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通過市場化機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行業無序發展。
推動燃煤發電交易電價合理形成。鼓勵市場主體在中長期合同簽訂中明確交易電價隨燃料成本變化合理浮動條款,實行交易電價與煤炭價格掛鉤聯動。
(二)調整目錄銷售電價
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通過市場化方式購電形成用電價格,相應取消現行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銷售電價。非電網直供電價格基準為市場化交易到戶電價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到戶電價。
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居民電采暖用電繼續執行現行到戶電價。
支持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紡織服裝生產和南疆四地州電子裝配、鞋業、玩具、假發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用電,繼續執行特殊電價政策。
(三)建立電網企業代理采購機制
明確代理購電用戶范圍。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要全部進入市場,其他工商業用戶也要盡快進入。鼓勵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加快電力市場培育和發展,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
合理確定代理購電規模。電網企業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及典型負荷曲線,綜合居民和農業用戶預測電量及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電量等因素,確定市場化采購電量的規模。
明確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構成。電網企業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購電。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按月測算并提前3日通過營業廳等線上線下渠道公布,于次月與用戶進行電費結算,并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和宣傳引導。
規范代理購電關系變更。電網企業首次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時,應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用戶,期間應積極履行告知義務,與電力用戶簽訂代理購電合同。
(四)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明確執行范圍。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執行分時電價(除國家明確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居民、農業用電不執行。
優化時段劃分。將每日用電時間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時段,具體為:高峰時段8小時(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時(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時段8小時(2:00—8:00,14:00—16:00)。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
明確分時電價標準。工商業用電高峰、低谷電價分別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下浮動65%。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完善市場化用戶執行方式。所有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時均應按規定的用電時段和峰谷價差比例申報用電曲線。對市場交易合同中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電力用戶,結算時購電價格按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發展改革部門要適應工商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的需要,進一步放開發用電計劃,完善電力中長期交易機制,推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著力打造多層次電力市場體系。
(二)完善新能源電價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要研究完善有利于新能源發展的價格機制,嚴格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考核,推動新能源電價與煤電價格合理銜接,引導企業投資積極性,更好地體現綠色電力價值。
(三)做好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跟蹤電力市場和價格變化,及時發現苗頭性、趨勢性、潛在性問題,做好風險預警防控,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
(四)強化市場運行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配合能源監管、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圍繞發用電市場中的交易行為、信息公開、電費結算、服務質量等,加強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的監管,及時查處信息公開不規范、電費結算不及時,以及運用壟斷地位影響市場交易等違規行為,促進電力市場規范平穩運行。
附件:新疆電網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目錄銷售電價表
附件:新疆電網居民生活用電目錄銷售電價表
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通過市場化方式購電形成用電價格,相應取消現行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銷售電價。
建立電網企業代理采購機制。明確代理購電用戶范圍。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要全部進入市場,其他工商業用戶也要盡快進入。鼓勵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加快電力市場培育和發展,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
原文如下:
為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完善市場決定電價的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我委在征求各地(州、市)、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自治區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即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間,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我委能源價格處。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自治區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方案(征求意見稿)
聯系人:高亮,羅慶,電話:0991-2830864
傳 真:0991-2810902,郵箱:njchu@xjdrc.gov.cn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自治區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完善市場決定電價的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就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進一步提高市場化電價比重,促進發用電價格順暢傳導。
守住民生用能底線。居民、農業用電價格仍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優先將低價電源用于保障居民和農業用電,保持民生用電價格穩定。
規范市場價格合理運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市場化電價與煤炭價格有效銜接,促進電力市場規范有序。
二、主要任務
(一)放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
燃煤發電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交易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市場化的上網電價。
擴大燃煤發電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上下浮動幅度原則上均不超過20%,適應煤炭價格波動與市場化電價聯動的需要。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通過市場化機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行業無序發展。
推動燃煤發電交易電價合理形成。鼓勵市場主體在中長期合同簽訂中明確交易電價隨燃料成本變化合理浮動條款,實行交易電價與煤炭價格掛鉤聯動。
(二)調整目錄銷售電價
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通過市場化方式購電形成用電價格,相應取消現行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銷售電價。非電網直供電價格基準為市場化交易到戶電價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到戶電價。
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居民電采暖用電繼續執行現行到戶電價。
支持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紡織服裝生產和南疆四地州電子裝配、鞋業、玩具、假發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用電,繼續執行特殊電價政策。
(三)建立電網企業代理采購機制
明確代理購電用戶范圍。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要全部進入市場,其他工商業用戶也要盡快進入。鼓勵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加快電力市場培育和發展,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
合理確定代理購電規模。電網企業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及典型負荷曲線,綜合居民和農業用戶預測電量及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電量等因素,確定市場化采購電量的規模。
明確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構成。電網企業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購電。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按月測算并提前3日通過營業廳等線上線下渠道公布,于次月與用戶進行電費結算,并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和宣傳引導。
規范代理購電關系變更。電網企業首次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時,應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用戶,期間應積極履行告知義務,與電力用戶簽訂代理購電合同。
(四)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明確執行范圍。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執行分時電價(除國家明確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居民、農業用電不執行。
優化時段劃分。將每日用電時間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時段,具體為:高峰時段8小時(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時(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時段8小時(2:00—8:00,14:00—16:00)。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
明確分時電價標準。工商業用電高峰、低谷電價分別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下浮動65%。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完善市場化用戶執行方式。所有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時均應按規定的用電時段和峰谷價差比例申報用電曲線。對市場交易合同中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電力用戶,結算時購電價格按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發展改革部門要適應工商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的需要,進一步放開發用電計劃,完善電力中長期交易機制,推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著力打造多層次電力市場體系。
(二)完善新能源電價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要研究完善有利于新能源發展的價格機制,嚴格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考核,推動新能源電價與煤電價格合理銜接,引導企業投資積極性,更好地體現綠色電力價值。
(三)做好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跟蹤電力市場和價格變化,及時發現苗頭性、趨勢性、潛在性問題,做好風險預警防控,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
(四)強化市場運行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配合能源監管、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圍繞發用電市場中的交易行為、信息公開、電費結算、服務質量等,加強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的監管,及時查處信息公開不規范、電費結算不及時,以及運用壟斷地位影響市場交易等違規行為,促進電力市場規范平穩運行。
附件:新疆電網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目錄銷售電價表
附件:新疆電網居民生活用電目錄銷售電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