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溫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措施》提到——
1.鼓勵先進新產品研發。對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產品,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發布車型,且在進入目錄后一年時間內銷量分別達到 1000 輛、200 輛、500 輛、50 輛的,按照每個車型 100 萬元給予開發生產企業最高 500 萬元。
三、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16.支持加快推進建設加氫站建設。對 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用的日加氫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以下的加氫站,分別給予每站 500 萬元、300 萬元、150 萬元的獎補,且獎補額度以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投資成本)的 50%為限。
原文如下:
溫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
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國家“雙碳”重大戰略部署和中央政治局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的有關精神,全面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工作部署,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全力支持我市打造國內重要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和推廣應用示范城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鏈培育發展
1.鼓勵先進新產品研發。對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產品,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發布車型,且在進入目錄后一年時間內銷量分別達到1000輛、200輛、500輛、50輛的,按照每個車型100萬元給予開發生產企業最高5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2.支持企業擴大銷量。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提升產品品質、擴大銷量,對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年銷量首次達到5萬輛、1萬輛(之后每增加5萬輛、1萬輛)的生產企業,分別給予1000萬、500萬獎勵。鼓勵動力電池企業提升產品競爭力,加大與整車企業配套力度;對動力電池年供貨量首次達到3GWh(之后每增加3GWh)的生產企業,給予500萬獎勵。每家企業申領次數累計不超過3次。(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3.支持企業創新平臺建設。支持市區范圍企業創建省級以上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獎勵1000萬元;新認定的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獎勵300萬元、500萬元,國家級翻倍獎勵;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300萬元、30萬元;新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別按照國家級800萬元、國家地方聯合500萬元、省級300萬元;其他各縣(市)可參照執行。(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4.支持企業開展技術攻關。設立新能源汽車重大科技研發專題,每年市財政安排不少于1000萬元專項資金(具體以實際立項支持數額為準),重點支持企業以組建創新聯合體等方式,圍繞整車,動力電池、電機、電控和智能終端等關鍵零部件,燃料電池系統和核心部件,以及動力電池電解質、正負極材料等關鍵材料等方面開展科研攻關。(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經信局)
5.支持產業鏈協同創新。提升產業鏈上下游融合發展水平,推動整車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關鍵零部件企業加強合作,在整車制造、關鍵零部件生產、智能化系統和充換電設施開發等領域組成若干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體,共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協同推進產業鏈創新發展。對成功創建省級新能源汽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體,給予3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6.支持產業配套體系建設。支持企業加快制訂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關鍵零部件生產和應用標準,支持將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上升為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加快建設關鍵零部件第三方檢測認證中心,給予600萬元建設補助。積極推廣動力電池編碼制度,加快建立安全可控的關鍵零部件質量控制和追溯機制。完善檢測服務體系,建設省級汽車零部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給予3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7.支持提升整車配套能力。鼓勵汽車零部件企業加強與新能源整車企業開展深度合作,協同開展新產品研發和應用,提升我市零部件企業的整車配套率。當年新成為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一級配套供應商的零部件企業,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車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15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8.支持推廣新能源公交車。深入推進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燃油公交車,除特殊環境和用途外,2021年底實現新增公交車輛電動化率達到100%,全市范圍內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公交車(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繼續實行新能源公交車補助政策,市區范圍內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購置新能源公交車按國家補助標準1:0.5比例配套,技術標準按照國家相關部委年度文件執行,其他縣(市)參照執行(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9.支持更新新能源出租車。鼓勵出租車(含網約車、巡游車)使用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車占比,到2023年達到60%以上。市區(除洞頭區外)對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淘汰燃油巡游車更新或新增購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車的車輛所有人,按照2萬元/車給予補助,洞頭區及各縣(市)參照執行。修訂溫州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優化準入標準,推動新能源汽車應用。鼓勵我市汽車生產企業推出適用于出租車的車型和優惠舉措,促進出行市場低碳綠色發展。(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0.支持城市配送貨車新能源化。加快城市配送車輛新能源化,積極引導鄉村配送車輛新能源化,支持鼓勵城市快銷品、家用電器、家居建材、快遞物流等領域配送車輛由傳統燃油車、低速電動汽車、電動三輪車等更換為新能源汽車,到2023年城市建成區的新增城市配送車輛電動化率達到60%以上。(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郵政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
11.支持加速專用車輛新能源化。加快推進環衛、園林、市政等城市公共特種車輛及機場通勤、景區用車等車輛新能源化,除新能源車無法滿足功能要求外,原則上采購新能源車。(責任單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交運集團,各縣〔市、區〕政府)
12.支持推進公務用車新能源化。在符合公務用車標準和單位需求的前提下,全市范圍內機關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示范帶頭應用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公務用車時,除特殊地理環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則上應購置新能源汽車,優先采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責任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政府)
13.支持加快駕駛培訓用車電動化。加快推進準駕C證車型駕駛員考試用車替換為新能源汽車,推動駕駛培訓機構配置新能源駕駛培訓用車,從源頭上提升駕駛人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各縣〔市、區〕政府)
三、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14.支持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按照適當超前的要求,分類有序地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繼續支持各運營企業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和公共設施建設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設運營且已接入溫州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補助,補貼標準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執行。(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5.支持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快速更換市場發展,有效縮短新能源汽車補能時間,到2023年底前在全市建成投用至少15個新能源汽車換電站,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設投用的換電站給予建設補貼,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每千瓦500元、最高50萬元的建設補貼。(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6.支持加快推進建設加氫站建設。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用的日加氫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氫站,分別給予每站50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的獎補,且獎補額度以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投資成本)的50%為限。(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7.支持旅游線路充電設施建設。倡導綠色旅游方式,支持在各類旅游景區、康養度假地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國家4A級以上景區建設充電設施車位比例不低于15%(責任單位: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支持加快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位建設快速充電樁,實現全市各高速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全覆蓋,充電車位比例不低于10%,并根據車流量逐年提升(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18.支持縣鎮村充電設施建設全覆蓋。在相鄰縣域之間的道路節點加快充電設施建設,至2022年底,建成投運至少20個站點,合計不少于200個直流充電樁,并逐年增加(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支持實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全覆蓋工程,至2021年底實現充電基礎設施鄉鎮街道全覆蓋,至2023年實現充電基礎設施村居社區全覆蓋。(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市、區〕政府)
19.支持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擁有停車場的各級機關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建設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車位比例不低于12%。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點等城市人口集聚區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于20%。(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
20.支持城市配送網絡節點充電設施建設。根據新能源貨車的充電需求,引導充電樁(站)向城市貨運配送三級網絡節點以及商貿區、物流集聚區等區域布局,在土地供應、供電等方面支持企業建設充電樁,鼓勵投資建設或運營企業為新能源貨運配送車輛充電提供便利和優惠,提升在城市配送網絡節點充電設備比例,城市配送新能源貨車車樁與車輛配置比例不低于1:4。(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
21.支持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堅決落實國家對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規定,加大配建力度,建成區新建住宅停車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電基礎設施(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老舊小區改造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力配建充電基礎設施,鼓勵物業服務人與有資質的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合作在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鼓勵擁有專用固定車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電設施,居民自建充電基礎設施應與物業服務人簽訂服務協議,由物業服務人協助管理,并向當地電力部門提出用電報裝(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的個人消費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電力部門報裝的自用充電樁,給予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22.支持強化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健全完善全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平臺服務管理機制,強化各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引導市內所有公用、專用充電設施接入平臺接受監管。鼓勵個人充電設施接入平臺,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數字化、便捷化水平。支持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做強做大,對納入市級平臺管理的公用充電站點,以充電基礎設施的實際充電量為基準,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單位給予0.10元/千瓦時運營補貼。(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溫州電力局、市財政局)
四、其他新能源汽車推廣支持舉措
23.實施停車優惠政策。對全市范圍內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新能源汽車停車實行當日首次2小時以內免收停車費的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政府)
24.加大城市管理執法力度。強化對傳統燃油車輛占用新能源汽車專用充電停車位的執法管理和勸導提醒,對占用新能源車位的行為,交警部門與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管理。(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各縣〔市、區〕政府)
25.支持新能源貨車通行政策。取消市區范圍內單位及個人新增純電動新能源小型貨車上路額度單競投,予以直接上牌。(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
五、保障措施
26.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門要深刻認識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及推廣應用的重大意義,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擔當、主動作為、勇于創新,進一步優化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生態,加速推進打造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城市。
27.加強組織領導。在溫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統一指導下,進一步強化統籌協調,明確各部門職責任務分工;各縣(市、區)對應組建相應工作機構,形成上下聯動、有序推進的工作機制。
28.壓實工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市直相關責任單位要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組織本行業、本系統抓好工作落實。同時,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納入重要降碳措施,納入對各縣(市、區)政府節能減排降碳成效考核體系。
29.加強宣傳引導。主流媒體要開設專欄、專版、專題、專用頻道,主動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產業及推廣應用的宣傳;各縣(市、區)充分發揮融媒體平臺作用,共同掀起新能源汽車宣傳高潮,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加強對本地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了解度,努力營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附 則
1.適用對象。本政策適用獎補對象為申報時注冊地和財政收入在溫州市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溫州戶籍或者持有溫州地區居住證的個人。同一主體同一事項不重復享受同類政策(包括延續政策)。
2.獎補兌現。關于補貼資金撥付和兌現時間。申報時間和流程以具體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獎補資金適用統一的獎補資金兌現管理辦法,分類納入溫州市惠企利民資金直達智控系統辦理。獎補資金主要來源于上級相關專項資金、市財政及各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除明確市財政出資外,其余補貼政策均按現有財政體制分擔。“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政策補貼屬于專項工作推進扶持資金,不受總量控制。
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2022年2月20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各責任單位負責編制申報指南并組織實施。我市已發布的其他相關市級產業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的,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
《政策措施》提到——
1.鼓勵先進新產品研發。對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產品,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發布車型,且在進入目錄后一年時間內銷量分別達到 1000 輛、200 輛、500 輛、50 輛的,按照每個車型 100 萬元給予開發生產企業最高 500 萬元。
三、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16.支持加快推進建設加氫站建設。對 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用的日加氫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以下的加氫站,分別給予每站 500 萬元、300 萬元、150 萬元的獎補,且獎補額度以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投資成本)的 50%為限。
原文如下:
溫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
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國家“雙碳”重大戰略部署和中央政治局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的有關精神,全面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工作部署,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全力支持我市打造國內重要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和推廣應用示范城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鏈培育發展
1.鼓勵先進新產品研發。對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產品,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發布車型,且在進入目錄后一年時間內銷量分別達到1000輛、200輛、500輛、50輛的,按照每個車型100萬元給予開發生產企業最高5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2.支持企業擴大銷量。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提升產品品質、擴大銷量,對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年銷量首次達到5萬輛、1萬輛(之后每增加5萬輛、1萬輛)的生產企業,分別給予1000萬、500萬獎勵。鼓勵動力電池企業提升產品競爭力,加大與整車企業配套力度;對動力電池年供貨量首次達到3GWh(之后每增加3GWh)的生產企業,給予500萬獎勵。每家企業申領次數累計不超過3次。(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3.支持企業創新平臺建設。支持市區范圍企業創建省級以上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獎勵1000萬元;新認定的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獎勵300萬元、500萬元,國家級翻倍獎勵;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300萬元、30萬元;新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別按照國家級800萬元、國家地方聯合500萬元、省級300萬元;其他各縣(市)可參照執行。(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4.支持企業開展技術攻關。設立新能源汽車重大科技研發專題,每年市財政安排不少于1000萬元專項資金(具體以實際立項支持數額為準),重點支持企業以組建創新聯合體等方式,圍繞整車,動力電池、電機、電控和智能終端等關鍵零部件,燃料電池系統和核心部件,以及動力電池電解質、正負極材料等關鍵材料等方面開展科研攻關。(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經信局)
5.支持產業鏈協同創新。提升產業鏈上下游融合發展水平,推動整車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關鍵零部件企業加強合作,在整車制造、關鍵零部件生產、智能化系統和充換電設施開發等領域組成若干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體,共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協同推進產業鏈創新發展。對成功創建省級新能源汽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體,給予3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6.支持產業配套體系建設。支持企業加快制訂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關鍵零部件生產和應用標準,支持將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上升為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加快建設關鍵零部件第三方檢測認證中心,給予600萬元建設補助。積極推廣動力電池編碼制度,加快建立安全可控的關鍵零部件質量控制和追溯機制。完善檢測服務體系,建設省級汽車零部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給予3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7.支持提升整車配套能力。鼓勵汽車零部件企業加強與新能源整車企業開展深度合作,協同開展新產品研發和應用,提升我市零部件企業的整車配套率。當年新成為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一級配套供應商的零部件企業,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車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15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8.支持推廣新能源公交車。深入推進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燃油公交車,除特殊環境和用途外,2021年底實現新增公交車輛電動化率達到100%,全市范圍內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公交車(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繼續實行新能源公交車補助政策,市區范圍內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購置新能源公交車按國家補助標準1:0.5比例配套,技術標準按照國家相關部委年度文件執行,其他縣(市)參照執行(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9.支持更新新能源出租車。鼓勵出租車(含網約車、巡游車)使用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車占比,到2023年達到60%以上。市區(除洞頭區外)對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淘汰燃油巡游車更新或新增購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車的車輛所有人,按照2萬元/車給予補助,洞頭區及各縣(市)參照執行。修訂溫州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優化準入標準,推動新能源汽車應用。鼓勵我市汽車生產企業推出適用于出租車的車型和優惠舉措,促進出行市場低碳綠色發展。(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0.支持城市配送貨車新能源化。加快城市配送車輛新能源化,積極引導鄉村配送車輛新能源化,支持鼓勵城市快銷品、家用電器、家居建材、快遞物流等領域配送車輛由傳統燃油車、低速電動汽車、電動三輪車等更換為新能源汽車,到2023年城市建成區的新增城市配送車輛電動化率達到60%以上。(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郵政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
11.支持加速專用車輛新能源化。加快推進環衛、園林、市政等城市公共特種車輛及機場通勤、景區用車等車輛新能源化,除新能源車無法滿足功能要求外,原則上采購新能源車。(責任單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交運集團,各縣〔市、區〕政府)
12.支持推進公務用車新能源化。在符合公務用車標準和單位需求的前提下,全市范圍內機關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示范帶頭應用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公務用車時,除特殊地理環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則上應購置新能源汽車,優先采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責任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政府)
13.支持加快駕駛培訓用車電動化。加快推進準駕C證車型駕駛員考試用車替換為新能源汽車,推動駕駛培訓機構配置新能源駕駛培訓用車,從源頭上提升駕駛人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各縣〔市、區〕政府)
三、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14.支持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按照適當超前的要求,分類有序地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繼續支持各運營企業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和公共設施建設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設運營且已接入溫州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補助,補貼標準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執行。(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5.支持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快速更換市場發展,有效縮短新能源汽車補能時間,到2023年底前在全市建成投用至少15個新能源汽車換電站,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設投用的換電站給予建設補貼,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每千瓦500元、最高50萬元的建設補貼。(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6.支持加快推進建設加氫站建設。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用的日加氫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氫站,分別給予每站50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的獎補,且獎補額度以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投資成本)的50%為限。(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7.支持旅游線路充電設施建設。倡導綠色旅游方式,支持在各類旅游景區、康養度假地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國家4A級以上景區建設充電設施車位比例不低于15%(責任單位: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支持加快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位建設快速充電樁,實現全市各高速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全覆蓋,充電車位比例不低于10%,并根據車流量逐年提升(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18.支持縣鎮村充電設施建設全覆蓋。在相鄰縣域之間的道路節點加快充電設施建設,至2022年底,建成投運至少20個站點,合計不少于200個直流充電樁,并逐年增加(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支持實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全覆蓋工程,至2021年底實現充電基礎設施鄉鎮街道全覆蓋,至2023年實現充電基礎設施村居社區全覆蓋。(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市、區〕政府)
19.支持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擁有停車場的各級機關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建設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車位比例不低于12%。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點等城市人口集聚區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于20%。(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
20.支持城市配送網絡節點充電設施建設。根據新能源貨車的充電需求,引導充電樁(站)向城市貨運配送三級網絡節點以及商貿區、物流集聚區等區域布局,在土地供應、供電等方面支持企業建設充電樁,鼓勵投資建設或運營企業為新能源貨運配送車輛充電提供便利和優惠,提升在城市配送網絡節點充電設備比例,城市配送新能源貨車車樁與車輛配置比例不低于1:4。(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
21.支持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堅決落實國家對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規定,加大配建力度,建成區新建住宅停車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電基礎設施(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老舊小區改造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力配建充電基礎設施,鼓勵物業服務人與有資質的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合作在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鼓勵擁有專用固定車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電設施,居民自建充電基礎設施應與物業服務人簽訂服務協議,由物業服務人協助管理,并向當地電力部門提出用電報裝(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的個人消費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電力部門報裝的自用充電樁,給予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22.支持強化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健全完善全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平臺服務管理機制,強化各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引導市內所有公用、專用充電設施接入平臺接受監管。鼓勵個人充電設施接入平臺,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數字化、便捷化水平。支持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做強做大,對納入市級平臺管理的公用充電站點,以充電基礎設施的實際充電量為基準,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單位給予0.10元/千瓦時運營補貼。(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溫州電力局、市財政局)
四、其他新能源汽車推廣支持舉措
23.實施停車優惠政策。對全市范圍內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新能源汽車停車實行當日首次2小時以內免收停車費的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政府)
24.加大城市管理執法力度。強化對傳統燃油車輛占用新能源汽車專用充電停車位的執法管理和勸導提醒,對占用新能源車位的行為,交警部門與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管理。(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各縣〔市、區〕政府)
25.支持新能源貨車通行政策。取消市區范圍內單位及個人新增純電動新能源小型貨車上路額度單競投,予以直接上牌。(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
五、保障措施
26.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門要深刻認識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及推廣應用的重大意義,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擔當、主動作為、勇于創新,進一步優化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生態,加速推進打造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城市。
27.加強組織領導。在溫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統一指導下,進一步強化統籌協調,明確各部門職責任務分工;各縣(市、區)對應組建相應工作機構,形成上下聯動、有序推進的工作機制。
28.壓實工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市直相關責任單位要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組織本行業、本系統抓好工作落實。同時,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納入重要降碳措施,納入對各縣(市、區)政府節能減排降碳成效考核體系。
29.加強宣傳引導。主流媒體要開設專欄、專版、專題、專用頻道,主動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產業及推廣應用的宣傳;各縣(市、區)充分發揮融媒體平臺作用,共同掀起新能源汽車宣傳高潮,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加強對本地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了解度,努力營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附 則
1.適用對象。本政策適用獎補對象為申報時注冊地和財政收入在溫州市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溫州戶籍或者持有溫州地區居住證的個人。同一主體同一事項不重復享受同類政策(包括延續政策)。
2.獎補兌現。關于補貼資金撥付和兌現時間。申報時間和流程以具體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獎補資金適用統一的獎補資金兌現管理辦法,分類納入溫州市惠企利民資金直達智控系統辦理。獎補資金主要來源于上級相關專項資金、市財政及各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除明確市財政出資外,其余補貼政策均按現有財政體制分擔。“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政策補貼屬于專項工作推進扶持資金,不受總量控制。
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2022年2月20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各責任單位負責編制申報指南并組織實施。我市已發布的其他相關市級產業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的,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