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電力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其中在保障性收購方面提到,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系統建設,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能力。鼓勵發電企業自建、租賃、購買儲能或者調峰服務,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多發滿發。
可再生能源發電主體應當配合供電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力企業應當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技術創新等措施,共同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鼓勵供電企業接受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委托代理電費以及相關費用結算。
原文如下:
為適應新形勢下電力發展需要,保障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和可靠供應,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電力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8日。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公眾通過書信、傳真、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號省發展改革委電力處(郵編:310025),請在信封上注明“電力條例征求意見”。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月27日
《浙江省電力條例》
(征求意見稿)
可再生能源發電主體應當配合供電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力企業應當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技術創新等措施,共同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
鼓勵供電企業接受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委托代理電費以及相關費用結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促進電力事業發展,保障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安全運行,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本省管轄海域內的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等活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原則】電力事業堅持統籌規劃、適當超前發展的原則。
電力事業堅持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鼓勵源網荷儲多種能源業態協調發展。
電力事業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營造由全社會生態共建、成效共享、成本共擔的政策和市場環境。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縣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電力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優化能源、產業結構,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占比,推動經濟低碳化發展,推行能源電力數字化,引導、支持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第五條【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門作為電力管理部門,與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電力執法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做好電力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安全生產】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在電力相關產業政策、標準制定、規劃編制、項目審批等行業管理事項中充分體現安全管理要求,并配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開展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化和落實電力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第七條【電力市場】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電力市場體系。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參與電力市場的建設、運營。完善市場化電價傳導機制。
鼓勵發電側、電網側、用戶側資源參與電力輔助服務,鼓勵和引導綠色電力的交易和使用,加強電力交易和用能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的統籌銜接。
第八條【用電宣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綠色電力消費的意識。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使用安全等相關宣傳。
第九條【科技進步】鼓勵在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示范應用。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條【主體權責】電力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安全運行以及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編制原則】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遵循安全可靠優先、開發節約并舉、生態環境友好、能源結構優化、科技創新驅動的原則,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與減污降碳需求,兼顧源網荷儲協調發展、項目建設、電網配套等因素,協調銜接能源、交通、水利、林業等其他專項規劃,推動實現各項基礎設施同規同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對鄰近電力設施保護區域的項目進行批復時,應當滿足電力設施保護安全距離要求。
第十二條【編制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力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電網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規劃程序】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政府部門、電力企業、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突破電力相關規劃限制。依法確需修改或者變更的,應當由原規劃編制部門組織開展專題研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可再生能源】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統籌兼顧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建設、電網配套等因素,合理規劃布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第十五條【儲能規劃】加強儲能規劃、建設,根據不同地區對靈活調節電力資源的需求,明確儲能發展規模和布局,引導儲能安全、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電能替代】電力相關規劃應當鼓勵電能替代技術發展和推廣應用,推進居民生活、工業農業生產、交通運輸、建筑等領域電能替代,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的比重。
第十七條【規劃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規劃需求配置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陸上電纜(含橋梁、隧道和管溝)、水底電纜(含海底電纜)通道等資源,并做好定點定線等落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電力設施與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協調一致。
城市道路規劃建設中,應當為電力設施運維、檢修預留應急通道。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備案】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相關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相應權限核準或者備案。
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依據不同發電類型、電網工程建設工期和用戶需求等,合理安排電源、電網項目的時序進度,為電源、電網工程同步建設、同步投產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建設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建設項目在土地(含林地,下同)利用、廊道落實、施工條件、建設保護等方面給予支持。
電力建設項目涉及土地利用、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給予征收補償。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海纜建設】鋪(敷)設海底電纜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手續;需要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依法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手續。
因鋪(敷)設海底電纜需要占用漁業養殖海域或者遷移、改造漁業養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占用他人合法使用的其他海域或者遷移、改造其他設施的,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一條【妨礙處理】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有關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協商不一致的,按照規劃建設在先、兼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線路跨越】新建500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線路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確需跨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征收并給予補償。
新建220千伏以下架空電力線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線路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電網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跨越安全距離,并根據建筑物、構筑物實際損失情況給予相應補償;無法達到安全距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征收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禁止危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工程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因電力工程建設已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拔除與電力工程建設相關的測量、安全警示標志;
(三)破壞在建電力工程以及用于電力工程建設的設備和器材;
(四)破壞、阻礙在建電力工程施工,截斷施工水源、電源、通訊網絡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工程建設的行為。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運行
第二十四條【網絡與信息安全】支持電力企業依法進行數據處理,合理有效利用電力數據。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相關工作,并定期開展檢測和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攻擊、侵入、破壞電力工業控制系統和電力信息網絡,干擾信息網絡正常功能,竊取、泄露、或者篡改電力企業和用戶網絡數據。
電力企業根據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提供電力公共數據的開放與共享。
第二十五條【節能降耗】電力企業應當在電力生產運行過程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節約能源,降低損耗。
第二十六條【并網服務】供電企業應當為電源項目業主提供便捷的并網服務,及時與電源項目業主簽訂并網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嚴禁非法私自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發電并網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并網標準。電源項目業主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及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保障電網安全。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并網運行的電源或者電網,必須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七條【保障性收購】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系統建設,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能力。鼓勵發電企業自建、租賃、購買儲能或者調峰服務,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多發滿發。
可再生能源發電主體應當配合供電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力企業應當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技術創新等措施,共同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
鼓勵供電企業接受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委托代理電費以及相關費用結算。
第二十八條【有序用電】設區的市、縣(市、區)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
(二)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醫院、學校、軍事、金融、交通運輸站(場)、農業生產、廣播電視、國家機關等重要單位或者領域用電,以及公共場所用電;
(三)重點限制景觀照明用電、單位產品能耗高于國家或者省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用電、列入國家淘汰類或者限制類的企業用電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計劃。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有序用電的有關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序用電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有序用電方案的,可以通知供電企業中止供電。
第二十九條【電力需求側響應】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需求側響應政策,明確應當參與需求側響應的主體范圍,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電力市場主體主動參與需求側響應,挖掘調峰資源,推動可中斷負荷用戶、可調節多元負荷資源的集中利用,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
對于實施需求側響應的可中斷負荷用戶、可調節多元負荷資源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側響應管理機制,完善需求側響應細則,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
第三十條【友好互動】對參與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的存量電力用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后,可以實施負荷分類改造。
對參與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的新建電力用戶,在工程設計與建設環節實施用電負荷分類管理,實現可調節負荷單獨接線。
參與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的用戶,由供電企業在約定情況下暫停其可中斷負荷的電力供應。
第三十一條【應急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工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在發生大面積停電等緊急情況下,按照保證重點、減少危害的原則,優先保障主電網安全。供電企業依法予以先期處置,控制事故影響范圍,及時恢復供電。
第三十二條【限電處置】電力管理部門每年根據用戶的特點和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組織編制超電網供電能力限電序位表和事故限電序位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電網調度機構執行。電網發生事故或者供電能力不足時,電網調度機構有權按照經批準的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
當電網事故所需限電數量超出事故限電序位表容量時,電網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應急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雙控目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轉變的管理體系,構建社會綜合能效評價體系。
第三十四條【能效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根據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的規定,對重點用能企業實施用能預算化管理。
鼓勵電力市場主體參與綜合能源管理,引導能源服務企業為用戶提供能效診斷、咨詢、改造等服務,滿足多元化用能需求。
第三十五條【電力市場建設】有序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培育多元化電力市場主體,建立公平、獨立、規范、高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完善交易規則,引導電力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電力交易機構主要負責電力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
第三十六條【售電公司管理】售電公司注冊、運營和退出等管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信息披露】電力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的規則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電力交易機構、電網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電力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普遍服務】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營業區內的各類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無歧視地向電力市場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結算等各類供電服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供電企業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對于訂立合同的合理性,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和便于管理的原則進行評估。
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輸配電服務與成本】供電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安全等相關投資,提高電網安全運行和調節能力。
供電企業應當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電網接入和輸配電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核定的價格標準收取輸配電費用。
第四十條【便捷服務】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合理設置業務辦理網點,簡化業務辦理流程,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電話,為用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供電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用電量、電價、電費以及相關事項的查詢服務。用戶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答復和處理。
第四十一條【業務辦理時限】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理用電業務。為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并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三個工作日,非居民用戶不超過五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辦結的,及時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搶修服務時限】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并保持電話暢通,及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供電企業應當迅速處理供電故障,及時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起,城鎮建成區內不得超過一小時,其他區域內不得超過兩小時。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及時向用戶作出解釋。
第四十三條【供電企業義務】供電企業不得有下列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用戶供電;
(二)無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依據,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且無檢修的情況下,擅自中斷向用戶供電;
(三)未按照國家電能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供電;
(四)未按照國家和省核定或者合同約定的電價計收電費;
(五)供電企業未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電力用戶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或者用電計量裝置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檢定;
(六)其他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中斷供電情形】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供電企業可以依法中斷供電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并不補償中斷供電造成的相關損失:
(一)用戶、發電企業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用戶的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在供電企業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通知停止供電的;
(三)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作業,在供電企業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四)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對特定區域內的電力供應進行控制的;
(五)火災發生后,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作出截斷電力輸送、限制用電決定的;
(六)用戶拖欠電費,按照相關規定經通知催交仍不交的;
(七)用戶發生竊電行為的;
(八)用戶未按照有關部門和供電企業安全檢查時提出的整改意見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影響電力安全的;
(九)其他嚴重影響電力安全,確需中斷供電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停限電通知】因供電設施檢修、用戶違法用電或者執行有序用電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電或者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引起中止供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依法恢復供電。
供電企業對特定用戶中止供電或者限電不得影響其他用戶的正常用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第四十六條【責任分界】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以及安全責任范圍的分界點,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供用電雙方的約定確定。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對各自負有安全責任的供電設施定期檢查、檢修或者試驗,及時消除電力運行和電能質量隱患,確保安全平穩供電和用電。
第四十七條【用戶設備安全】用戶對其設備的用電安全負責。用戶應當預防用電設備安全事故發生;用電設備危及人身或者電力運行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或者停用。
用戶提出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服務。應當配備多路電源、自備電源而未配備,應當采取非電性質應急安全保護措施而未采取的,該用戶因停電產生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電源或者采取非電性質應急安全保護措施。供電企業應當在技術上予以指導和協助。
重要電力用戶由縣級人民政府以上電力管理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抄表計量】供電企業對用戶實行抄表收費,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結算收費依據。供電企業可以運用網絡通信等技術手段,實行遠程抄表、計費。
供電企業應當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實現用電計量裝置功能和運行誤差的在線監測,對計量功能不合格或者運行誤差超出允許范圍的用電計量裝置及時進行更換;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可以繼續使用。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保障用電信息采集裝置的信號傳輸。
第四十九條【計量裝置檢定】電力用戶對用電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可以委托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供電企業應當配合。
經檢定,異議成立的,檢定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異議不成立的,檢定費用由電力用戶承擔。
計量裝置出現計量差錯時退補電量、電費的核算,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五十條【反竊電】供電企業應當加強用電信息采集和分析,對于用電信息異常的,有權進行現場檢查,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發現竊電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竊電行為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接入電源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
(二)按照用電信息采集設備所采集的用電信息計算;
(三)按照電能表額定最大電流值所對應的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按照一百八十日計算,生產經營用電每日按照十二小時計算,其他用電每日按照六小時計算。
第五十一條【小區設施建設】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預留共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應當符合供配電設施建設標準。開關站、配電站應當按照管理和性質的要求分室獨立設置,不應當設在地勢低洼、可能積水的場所。對住宅小區的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區內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法定主體與供電企業協商確定;需要在公共區域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依法報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二條【小區設施運維】新建住宅小區共用供配電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協商后將產權無償移交供電企業;住宅小區內相關供配電設施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由供電企業承擔。
本條例實施前,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法定主體負責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負責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十三條【充電設施】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人防等部門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改造。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應當同步按照相關規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公共停車場應當配備一定比例的充電基礎設施。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辦公樓和商業綜合體等場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指導住宅小區業委會、辦公樓和商業綜合體的業主,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者利用周邊公共場所建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
第五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四條【保護范圍】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電力線路保護區(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地下、水底電纜保護區,下同),依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1000千伏交流和800千伏直流以上的特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以及計算最大弧垂、最大風偏后的安全距離,由省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確定。
第五十五條【保護區公告】電力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對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
公告前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已有的植物確需予以修剪、采伐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應補償,并就已修剪植物可能危及電網設施安全時的再次修剪義務,以及不再在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電網設施安全的植物等事項,與該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簽訂協議。
公告后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對違反該規定需要依法拆除或者砍伐的不予補償,拆除或者砍伐費用由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植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密集通道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特高壓密集通道電力設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特高壓密集通道的行為:
(一)盜取電力線路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燒荒、燒秸稈等煙火現象及可能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行為;
(三)種植杉木林、油松等易燃樹木;
(四)其他可能危害特高壓密集通道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部門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平安建設考核,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自然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在規劃定點、植樹造林、城市綠化、市政建設或者發放采礦許可證時,涉及電力設施的應當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保護(控制)區交叉】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道)等經營管理單位與電力企業應當共同推進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公路建筑控制區、港口、航道(水道)保護區等和電力設施保護區重疊范圍內的地下管溝或者管廊建設和應用,最大限度減少交叉跨越,保障交通、電力等基礎設施安全。
第五十九條【線路交叉】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設施以及地下管溝或者管廊與電力線路設施之間確需交叉跨越、搭掛的,后建方應當征得先建方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線路安全。
第六十條【保護標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城鎮、廠礦、學校、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地段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范圍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設立標志,并標明電力線路下方穿越物體的限制高度;
(三)在地下電纜沿線或者水底電纜入水(出水)處附近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和埋設深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依照前款規定設立的標志。
第六十一條【警示標志】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并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六十二條【線樹矛盾】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發現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植物與電力線路導線的間距小于安全距離的,應當告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五日內予以修剪;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修剪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進行修剪,并不補償被修剪植物的相關費用。
在遭遇臺風、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凍等緊急情況時,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或者妨礙電力設施建設的植物,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采伐;緊急情況消除后,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給予相應補償。
依照前款規定采伐林木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還應當在緊急情況消除后五日內將采伐林木情況報告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
涉及古樹名木和其他瀕危、稀有植物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妨礙維護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止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對電力設施進行巡查、維護、搶修,不得破壞用于電力設施搶修的設備和器材。
因維護、搶修電力設施需要利用相鄰不動產的,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維護、搶修電力設施應當盡可能避免對相鄰不動產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十四條【外破補償】對于非法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力設施遭受外力破壞的,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向電力企業補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包括為恢復電力設施而發生的費用、電力設施破壞所導致的電能電量損失、用戶側損失等。電能電量損失依次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外力破壞發生前系統記錄的線路輸送容量乘以實際失電時間;
(二)按照用電信息采集設備所采集的用電信息計算。
第六十五條【海纜保護】禁止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從事挖砂、鉆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張網、養殖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海上作業。
確需進入海底電纜保護區內從事海上作業的,海上作業者應當與海底電纜所有人、管理人協商,就相關的技術處理、保護措施和損害賠償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海上作業鉤住海底電纜管道的,海上作業者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不得擅自將海底電纜管道拖起、拖斷或者砍斷,并報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底電纜管道所有人、管理人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海上作業者應當放棄船錨或者其他鉤掛物,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六十六條【報批事項】在征求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意見的基礎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行為:
(一)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升降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
(三)在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水平距離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
第六十七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三百米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范圍內,放飛風箏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設塑料薄膜、彩鋼瓦等遮蓋物;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搭建臨時設施;圍建、侵占電力設施,或者垂釣,組織、經營垂釣活動;
(三)在火力發電設施水工建筑物周圍一百米的水域內游泳、劃船,以及捕魚、炸魚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為;
(四)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電纜豎井、電纜溝道中堆放雜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垃圾,擅自在電纜溝道中施放各類纜線;
(六)排放導電性粉塵、腐蝕性氣體等造成電力設施損害;
(七)堆砌、填埋、取土導致電力設施埋設深度改變,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下堆砌物體、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構筑物)高度導致安全距離不足;
(八)擅自打開或者損壞電力設施箱門、電纜蓋板、井蓋;
(九)擅自攀爬電力設施,或者擅自在架空電力桿、塔等電力設施上搭掛各類纜線、廣告牌等外掛裝置;
(十)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壞與電力生產運行有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道等設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不得進行無人機放飛、滑翔傘、翼裝飛行等活動。因農業、水利、交通、環保、測繪等作業需要進行相關活動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轉致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電力建設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害電力工程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生產與運行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網絡信息安全保護、并網服務方面有違法行為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供電企業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供電企業拒絕供電、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電能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核定或者合同約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供電企業為用戶更換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多收取電費的,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電費未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的,按照合同約定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電力設施保護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未經批準或者雖經批準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管理人員責任】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力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用語含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電力設施,是指已建和在建的發電、變電、儲能、電力線路、電力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可中斷負荷,是指在市場激勵機制下,用戶自愿與供電企業協商簽訂經濟合同(協議),提供不影響用電安全的可中斷供電的電力負荷。
源網荷儲友好互動,是指用戶自愿將可瞬時切除的可中斷負荷以及儲能設施接入電網安全穩定控制系統或者電力負荷控制系統,在電網故障或者電力供應能力不足情況下對可中斷負荷和儲能設施直接快速控制,實現與電源、電網互動協調,確保電網安全有序可靠運行。
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對用戶推行節電和負荷管理工作的一種模式,即通過采取電能效率管理、電力負荷管理、有序用電等措施,優化用電方式,提高電能利用效率,實現低成本的電力服務,達到節能和保護環境的目的。
電力輔助服務是指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促進清潔能源消納,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由火電、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光熱發電、抽水蓄能、自備電廠等發電側并網主體,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等新型儲能,傳統高載能工業負荷、工商業可中斷負荷、電動汽車充電網絡等能夠響應電網調度指令的可調節負荷(含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務。
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出現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經濟手段、技術方法、行政措施,依法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特高壓密集通道,是指由不少于兩條±80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特高壓直流線路組成,且兩相鄰特高壓直流線路極導線間最小間隙不大于100米的重要輸電通道。
第七十五條【電力企業類別】本條例所指的電力企業,包括電力生產企業、供電企業和售電公司。
電力生產企業,是指依法從事電能生產,將水能、化石能源、核能以及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轉換為電能的企業。
供電企業,是指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輸配電網,擁有電網資產,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負責電網調度運行、提供輸配電服務、向其供電營業區用戶提供供電服務。
售電公司,是指通過電力市場進行電力交易,向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指的電力市場主體,是指電力生產企業、供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符合準入條件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電力交易的主體。
第七十六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同時廢止。
可再生能源發電主體應當配合供電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力企業應當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技術創新等措施,共同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鼓勵供電企業接受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委托代理電費以及相關費用結算。
原文如下:
為適應新形勢下電力發展需要,保障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和可靠供應,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電力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8日。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公眾通過書信、傳真、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號省發展改革委電力處(郵編:310025),請在信封上注明“電力條例征求意見”。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月27日
《浙江省電力條例》
(征求意見稿)
可再生能源發電主體應當配合供電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力企業應當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技術創新等措施,共同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
鼓勵供電企業接受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委托代理電費以及相關費用結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促進電力事業發展,保障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安全運行,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本省管轄海域內的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等活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原則】電力事業堅持統籌規劃、適當超前發展的原則。
電力事業堅持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鼓勵源網荷儲多種能源業態協調發展。
電力事業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營造由全社會生態共建、成效共享、成本共擔的政策和市場環境。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縣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電力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優化能源、產業結構,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占比,推動經濟低碳化發展,推行能源電力數字化,引導、支持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第五條【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門作為電力管理部門,與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電力執法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做好電力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安全生產】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在電力相關產業政策、標準制定、規劃編制、項目審批等行業管理事項中充分體現安全管理要求,并配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開展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化和落實電力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第七條【電力市場】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電力市場體系。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參與電力市場的建設、運營。完善市場化電價傳導機制。
鼓勵發電側、電網側、用戶側資源參與電力輔助服務,鼓勵和引導綠色電力的交易和使用,加強電力交易和用能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的統籌銜接。
第八條【用電宣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綠色電力消費的意識。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使用安全等相關宣傳。
第九條【科技進步】鼓勵在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示范應用。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條【主體權責】電力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安全運行以及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編制原則】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遵循安全可靠優先、開發節約并舉、生態環境友好、能源結構優化、科技創新驅動的原則,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與減污降碳需求,兼顧源網荷儲協調發展、項目建設、電網配套等因素,協調銜接能源、交通、水利、林業等其他專項規劃,推動實現各項基礎設施同規同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對鄰近電力設施保護區域的項目進行批復時,應當滿足電力設施保護安全距離要求。
第十二條【編制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力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電網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規劃程序】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政府部門、電力企業、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突破電力相關規劃限制。依法確需修改或者變更的,應當由原規劃編制部門組織開展專題研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可再生能源】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統籌兼顧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建設、電網配套等因素,合理規劃布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第十五條【儲能規劃】加強儲能規劃、建設,根據不同地區對靈活調節電力資源的需求,明確儲能發展規模和布局,引導儲能安全、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電能替代】電力相關規劃應當鼓勵電能替代技術發展和推廣應用,推進居民生活、工業農業生產、交通運輸、建筑等領域電能替代,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的比重。
第十七條【規劃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規劃需求配置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陸上電纜(含橋梁、隧道和管溝)、水底電纜(含海底電纜)通道等資源,并做好定點定線等落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電力設施與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協調一致。
城市道路規劃建設中,應當為電力設施運維、檢修預留應急通道。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備案】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相關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相應權限核準或者備案。
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依據不同發電類型、電網工程建設工期和用戶需求等,合理安排電源、電網項目的時序進度,為電源、電網工程同步建設、同步投產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建設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建設項目在土地(含林地,下同)利用、廊道落實、施工條件、建設保護等方面給予支持。
電力建設項目涉及土地利用、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給予征收補償。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海纜建設】鋪(敷)設海底電纜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手續;需要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依法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手續。
因鋪(敷)設海底電纜需要占用漁業養殖海域或者遷移、改造漁業養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占用他人合法使用的其他海域或者遷移、改造其他設施的,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一條【妨礙處理】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有關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協商不一致的,按照規劃建設在先、兼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線路跨越】新建500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線路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確需跨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征收并給予補償。
新建220千伏以下架空電力線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線路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電網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跨越安全距離,并根據建筑物、構筑物實際損失情況給予相應補償;無法達到安全距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征收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禁止危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工程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因電力工程建設已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拔除與電力工程建設相關的測量、安全警示標志;
(三)破壞在建電力工程以及用于電力工程建設的設備和器材;
(四)破壞、阻礙在建電力工程施工,截斷施工水源、電源、通訊網絡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工程建設的行為。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運行
第二十四條【網絡與信息安全】支持電力企業依法進行數據處理,合理有效利用電力數據。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相關工作,并定期開展檢測和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攻擊、侵入、破壞電力工業控制系統和電力信息網絡,干擾信息網絡正常功能,竊取、泄露、或者篡改電力企業和用戶網絡數據。
電力企業根據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提供電力公共數據的開放與共享。
第二十五條【節能降耗】電力企業應當在電力生產運行過程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節約能源,降低損耗。
第二十六條【并網服務】供電企業應當為電源項目業主提供便捷的并網服務,及時與電源項目業主簽訂并網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嚴禁非法私自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發電并網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并網標準。電源項目業主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及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保障電網安全。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并網運行的電源或者電網,必須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七條【保障性收購】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系統建設,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能力。鼓勵發電企業自建、租賃、購買儲能或者調峰服務,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多發滿發。
可再生能源發電主體應當配合供電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力企業應當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技術創新等措施,共同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
鼓勵供電企業接受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委托代理電費以及相關費用結算。
第二十八條【有序用電】設區的市、縣(市、區)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
(二)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醫院、學校、軍事、金融、交通運輸站(場)、農業生產、廣播電視、國家機關等重要單位或者領域用電,以及公共場所用電;
(三)重點限制景觀照明用電、單位產品能耗高于國家或者省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用電、列入國家淘汰類或者限制類的企業用電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計劃。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有序用電的有關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序用電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有序用電方案的,可以通知供電企業中止供電。
第二十九條【電力需求側響應】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需求側響應政策,明確應當參與需求側響應的主體范圍,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電力市場主體主動參與需求側響應,挖掘調峰資源,推動可中斷負荷用戶、可調節多元負荷資源的集中利用,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
對于實施需求側響應的可中斷負荷用戶、可調節多元負荷資源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側響應管理機制,完善需求側響應細則,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
第三十條【友好互動】對參與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的存量電力用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后,可以實施負荷分類改造。
對參與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的新建電力用戶,在工程設計與建設環節實施用電負荷分類管理,實現可調節負荷單獨接線。
參與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的用戶,由供電企業在約定情況下暫停其可中斷負荷的電力供應。
第三十一條【應急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工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在發生大面積停電等緊急情況下,按照保證重點、減少危害的原則,優先保障主電網安全。供電企業依法予以先期處置,控制事故影響范圍,及時恢復供電。
第三十二條【限電處置】電力管理部門每年根據用戶的特點和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組織編制超電網供電能力限電序位表和事故限電序位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電網調度機構執行。電網發生事故或者供電能力不足時,電網調度機構有權按照經批準的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
當電網事故所需限電數量超出事故限電序位表容量時,電網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應急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雙控目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轉變的管理體系,構建社會綜合能效評價體系。
第三十四條【能效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根據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的規定,對重點用能企業實施用能預算化管理。
鼓勵電力市場主體參與綜合能源管理,引導能源服務企業為用戶提供能效診斷、咨詢、改造等服務,滿足多元化用能需求。
第三十五條【電力市場建設】有序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培育多元化電力市場主體,建立公平、獨立、規范、高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完善交易規則,引導電力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電力交易機構主要負責電力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
第三十六條【售電公司管理】售電公司注冊、運營和退出等管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信息披露】電力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的規則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電力交易機構、電網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電力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普遍服務】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營業區內的各類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無歧視地向電力市場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結算等各類供電服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供電企業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對于訂立合同的合理性,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和便于管理的原則進行評估。
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輸配電服務與成本】供電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安全等相關投資,提高電網安全運行和調節能力。
供電企業應當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電網接入和輸配電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核定的價格標準收取輸配電費用。
第四十條【便捷服務】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合理設置業務辦理網點,簡化業務辦理流程,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電話,為用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供電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用電量、電價、電費以及相關事項的查詢服務。用戶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答復和處理。
第四十一條【業務辦理時限】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理用電業務。為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并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三個工作日,非居民用戶不超過五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辦結的,及時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搶修服務時限】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并保持電話暢通,及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供電企業應當迅速處理供電故障,及時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起,城鎮建成區內不得超過一小時,其他區域內不得超過兩小時。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及時向用戶作出解釋。
第四十三條【供電企業義務】供電企業不得有下列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用戶供電;
(二)無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依據,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且無檢修的情況下,擅自中斷向用戶供電;
(三)未按照國家電能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供電;
(四)未按照國家和省核定或者合同約定的電價計收電費;
(五)供電企業未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電力用戶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或者用電計量裝置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檢定;
(六)其他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中斷供電情形】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供電企業可以依法中斷供電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并不補償中斷供電造成的相關損失:
(一)用戶、發電企業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用戶的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在供電企業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通知停止供電的;
(三)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作業,在供電企業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四)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對特定區域內的電力供應進行控制的;
(五)火災發生后,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作出截斷電力輸送、限制用電決定的;
(六)用戶拖欠電費,按照相關規定經通知催交仍不交的;
(七)用戶發生竊電行為的;
(八)用戶未按照有關部門和供電企業安全檢查時提出的整改意見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影響電力安全的;
(九)其他嚴重影響電力安全,確需中斷供電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停限電通知】因供電設施檢修、用戶違法用電或者執行有序用電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電或者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引起中止供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依法恢復供電。
供電企業對特定用戶中止供電或者限電不得影響其他用戶的正常用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第四十六條【責任分界】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以及安全責任范圍的分界點,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供用電雙方的約定確定。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對各自負有安全責任的供電設施定期檢查、檢修或者試驗,及時消除電力運行和電能質量隱患,確保安全平穩供電和用電。
第四十七條【用戶設備安全】用戶對其設備的用電安全負責。用戶應當預防用電設備安全事故發生;用電設備危及人身或者電力運行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或者停用。
用戶提出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服務。應當配備多路電源、自備電源而未配備,應當采取非電性質應急安全保護措施而未采取的,該用戶因停電產生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電源或者采取非電性質應急安全保護措施。供電企業應當在技術上予以指導和協助。
重要電力用戶由縣級人民政府以上電力管理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抄表計量】供電企業對用戶實行抄表收費,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結算收費依據。供電企業可以運用網絡通信等技術手段,實行遠程抄表、計費。
供電企業應當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實現用電計量裝置功能和運行誤差的在線監測,對計量功能不合格或者運行誤差超出允許范圍的用電計量裝置及時進行更換;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可以繼續使用。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保障用電信息采集裝置的信號傳輸。
第四十九條【計量裝置檢定】電力用戶對用電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可以委托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供電企業應當配合。
經檢定,異議成立的,檢定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異議不成立的,檢定費用由電力用戶承擔。
計量裝置出現計量差錯時退補電量、電費的核算,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五十條【反竊電】供電企業應當加強用電信息采集和分析,對于用電信息異常的,有權進行現場檢查,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發現竊電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竊電行為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接入電源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
(二)按照用電信息采集設備所采集的用電信息計算;
(三)按照電能表額定最大電流值所對應的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按照一百八十日計算,生產經營用電每日按照十二小時計算,其他用電每日按照六小時計算。
第五十一條【小區設施建設】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預留共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應當符合供配電設施建設標準。開關站、配電站應當按照管理和性質的要求分室獨立設置,不應當設在地勢低洼、可能積水的場所。對住宅小區的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區內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法定主體與供電企業協商確定;需要在公共區域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依法報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二條【小區設施運維】新建住宅小區共用供配電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協商后將產權無償移交供電企業;住宅小區內相關供配電設施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由供電企業承擔。
本條例實施前,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法定主體負責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負責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十三條【充電設施】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人防等部門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改造。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應當同步按照相關規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公共停車場應當配備一定比例的充電基礎設施。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辦公樓和商業綜合體等場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指導住宅小區業委會、辦公樓和商業綜合體的業主,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者利用周邊公共場所建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
第五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四條【保護范圍】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電力線路保護區(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地下、水底電纜保護區,下同),依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1000千伏交流和800千伏直流以上的特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以及計算最大弧垂、最大風偏后的安全距離,由省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確定。
第五十五條【保護區公告】電力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對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
公告前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已有的植物確需予以修剪、采伐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應補償,并就已修剪植物可能危及電網設施安全時的再次修剪義務,以及不再在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電網設施安全的植物等事項,與該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簽訂協議。
公告后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對違反該規定需要依法拆除或者砍伐的不予補償,拆除或者砍伐費用由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植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密集通道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特高壓密集通道電力設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特高壓密集通道的行為:
(一)盜取電力線路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燒荒、燒秸稈等煙火現象及可能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行為;
(三)種植杉木林、油松等易燃樹木;
(四)其他可能危害特高壓密集通道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部門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平安建設考核,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自然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在規劃定點、植樹造林、城市綠化、市政建設或者發放采礦許可證時,涉及電力設施的應當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保護(控制)區交叉】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道)等經營管理單位與電力企業應當共同推進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公路建筑控制區、港口、航道(水道)保護區等和電力設施保護區重疊范圍內的地下管溝或者管廊建設和應用,最大限度減少交叉跨越,保障交通、電力等基礎設施安全。
第五十九條【線路交叉】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設施以及地下管溝或者管廊與電力線路設施之間確需交叉跨越、搭掛的,后建方應當征得先建方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線路安全。
第六十條【保護標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城鎮、廠礦、學校、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地段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范圍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設立標志,并標明電力線路下方穿越物體的限制高度;
(三)在地下電纜沿線或者水底電纜入水(出水)處附近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和埋設深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依照前款規定設立的標志。
第六十一條【警示標志】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并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六十二條【線樹矛盾】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發現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植物與電力線路導線的間距小于安全距離的,應當告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五日內予以修剪;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修剪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進行修剪,并不補償被修剪植物的相關費用。
在遭遇臺風、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凍等緊急情況時,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或者妨礙電力設施建設的植物,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采伐;緊急情況消除后,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給予相應補償。
依照前款規定采伐林木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還應當在緊急情況消除后五日內將采伐林木情況報告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
涉及古樹名木和其他瀕危、稀有植物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妨礙維護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止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對電力設施進行巡查、維護、搶修,不得破壞用于電力設施搶修的設備和器材。
因維護、搶修電力設施需要利用相鄰不動產的,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維護、搶修電力設施應當盡可能避免對相鄰不動產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十四條【外破補償】對于非法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力設施遭受外力破壞的,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向電力企業補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包括為恢復電力設施而發生的費用、電力設施破壞所導致的電能電量損失、用戶側損失等。電能電量損失依次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外力破壞發生前系統記錄的線路輸送容量乘以實際失電時間;
(二)按照用電信息采集設備所采集的用電信息計算。
第六十五條【海纜保護】禁止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從事挖砂、鉆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張網、養殖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海上作業。
確需進入海底電纜保護區內從事海上作業的,海上作業者應當與海底電纜所有人、管理人協商,就相關的技術處理、保護措施和損害賠償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海上作業鉤住海底電纜管道的,海上作業者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不得擅自將海底電纜管道拖起、拖斷或者砍斷,并報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底電纜管道所有人、管理人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海上作業者應當放棄船錨或者其他鉤掛物,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六十六條【報批事項】在征求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意見的基礎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行為:
(一)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升降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
(三)在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水平距離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
第六十七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三百米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范圍內,放飛風箏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設塑料薄膜、彩鋼瓦等遮蓋物;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搭建臨時設施;圍建、侵占電力設施,或者垂釣,組織、經營垂釣活動;
(三)在火力發電設施水工建筑物周圍一百米的水域內游泳、劃船,以及捕魚、炸魚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為;
(四)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電纜豎井、電纜溝道中堆放雜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垃圾,擅自在電纜溝道中施放各類纜線;
(六)排放導電性粉塵、腐蝕性氣體等造成電力設施損害;
(七)堆砌、填埋、取土導致電力設施埋設深度改變,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下堆砌物體、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構筑物)高度導致安全距離不足;
(八)擅自打開或者損壞電力設施箱門、電纜蓋板、井蓋;
(九)擅自攀爬電力設施,或者擅自在架空電力桿、塔等電力設施上搭掛各類纜線、廣告牌等外掛裝置;
(十)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壞與電力生產運行有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道等設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不得進行無人機放飛、滑翔傘、翼裝飛行等活動。因農業、水利、交通、環保、測繪等作業需要進行相關活動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轉致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電力建設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害電力工程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生產與運行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網絡信息安全保護、并網服務方面有違法行為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供電企業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供電企業拒絕供電、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電能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核定或者合同約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供電企業為用戶更換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多收取電費的,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電費未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的,按照合同約定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電力設施保護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未經批準或者雖經批準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管理人員責任】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力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用語含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電力設施,是指已建和在建的發電、變電、儲能、電力線路、電力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可中斷負荷,是指在市場激勵機制下,用戶自愿與供電企業協商簽訂經濟合同(協議),提供不影響用電安全的可中斷供電的電力負荷。
源網荷儲友好互動,是指用戶自愿將可瞬時切除的可中斷負荷以及儲能設施接入電網安全穩定控制系統或者電力負荷控制系統,在電網故障或者電力供應能力不足情況下對可中斷負荷和儲能設施直接快速控制,實現與電源、電網互動協調,確保電網安全有序可靠運行。
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對用戶推行節電和負荷管理工作的一種模式,即通過采取電能效率管理、電力負荷管理、有序用電等措施,優化用電方式,提高電能利用效率,實現低成本的電力服務,達到節能和保護環境的目的。
電力輔助服務是指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促進清潔能源消納,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由火電、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光熱發電、抽水蓄能、自備電廠等發電側并網主體,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等新型儲能,傳統高載能工業負荷、工商業可中斷負荷、電動汽車充電網絡等能夠響應電網調度指令的可調節負荷(含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務。
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出現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經濟手段、技術方法、行政措施,依法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特高壓密集通道,是指由不少于兩條±80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特高壓直流線路組成,且兩相鄰特高壓直流線路極導線間最小間隙不大于100米的重要輸電通道。
第七十五條【電力企業類別】本條例所指的電力企業,包括電力生產企業、供電企業和售電公司。
電力生產企業,是指依法從事電能生產,將水能、化石能源、核能以及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轉換為電能的企業。
供電企業,是指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輸配電網,擁有電網資產,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負責電網調度運行、提供輸配電服務、向其供電營業區用戶提供供電服務。
售電公司,是指通過電力市場進行電力交易,向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指的電力市場主體,是指電力生產企業、供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符合準入條件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電力交易的主體。
第七十六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同時廢止。